安徽省最新税费政策提要(2020年度)
一、2020年12月起安徽省实行财产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自2020年12月1日起,安徽省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自2021年1月1日起,按期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的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缴税,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安徽3个综合保税区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合肥海关印发《关于在合肥综合保税区等3个综合保税区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合肥海关公告2020年第6号),决定自2020年9月16日起,在合肥综合保税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马鞍山综合保税区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试点区域内有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需求的企业,可自愿向试点区域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试点企业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适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2019年第29号)的有关税收政策。
三、安徽省出台《安徽省资源税实施细则》。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印发《安徽省资源税实施细则》(皖财税法(2020)1005号印发),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细则》规定:《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税目中,砂石、对外销售的石灰岩应当缴纳的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地热、其他粘土、矿泉水、自采自用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石灰岩应当缴纳的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五种情形下,我省纳税人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税务机关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我省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统一为10%等。
四、安徽省废止有关资源税部分征管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废止资源税部分征收管理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自2020年9月1日起,废止《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等文件。
五、安徽省开展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民政厅印发《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民政厅公告2020第2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安徽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一是确认对象为在我省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二是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27号公告第四条有关规定条件。其中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送截止时间为9月30日。自2021年起,受理截止时间为当年3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三是民政部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省民政厅于每年10月31日前提出初步意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根据初步意见联合确定并发布公告。
六、安徽省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4号),自2020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无水乙醇、猪肉罐头、纤维板、刨花板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植物油的,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适用“成本法”。
七、安徽省做好遭遇自然灾害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做好遭遇自然灾害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服务工作的通知》(皖税函〔2020〕155号),组织对截至 2020 年 7月 20日的纳税人遭遇自然灾害适用的多项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和动态更新,汇编成《遭遇自然灾害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服务工作指引》印发落实。要求一要切实增强在“六稳”“六保”大局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的责任感。二要持续加大税费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力度。三要注重加强工作统筹落实。
八、安徽省调整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报时间。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调整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报时间的公告》(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调整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报时间。2020年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8月20日,自2021年起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时间调整至每年6月30日。主管税务机关于7月底前将申请材料梳理上报市税务局,由市局8月底前集中报送至省税务局。
九、安徽省确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印发《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开发项目位于合肥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开发项目位于其他省辖市(合肥市除外)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开发项目位于上述两项以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十、安徽省明确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印发《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自2020年4月1日起,在安徽省内注册成立的建筑安装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应分别汇总到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公告实施之前,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机构所在地预缴申报时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扣。
十一、安徽省公布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全文有效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公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 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予以公布。其中: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10件;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7件;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81件。
十二、沪苏浙皖甬14大类199个事项长三角区域内“最多跑一次”。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印发《长三角“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沪税发〔2020〕89号印发),对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社会保险费和非税业务、出口退(免)税、国际税收、信用评价、税务注销、涉税(费)咨询、涉税信息查询、纳税服务投诉、涉税专业服务等14个大类,199项业务长三角地区“最多跑一次”。
十三、8月1日起沪苏浙皖甬申报发票类违法统一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印发),自2020年8月1日起,长江三角洲区域“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等19项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使用统一的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十四、《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联合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5号印发),自2020年8月1日起统一“首违不罚”事项,对清单中列举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等15项涉及信息报告、发票开具、记账申报等税务违法行为,当事人在一年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十五、沪苏浙皖甬印发长三角对标提升税收营商环境升级版清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对标提升税收营商环境升级版清单》(沪税发〔2020〕73号印发),明确十项任务,切实发挥税收支持和服务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全面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一是实现税(费)种合并申报。通过电子税务局实现申报增值税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自动计算,在同一套综合申报表中一次完成申报纳税,减少纳税次数。二是推行网上更正申报。实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扣缴网上更正申报和在线逾期补申报。三是实现留抵退税全程网上办理。实现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网上申请、在线审核和退库,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四是扩大套餐式服务范围。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发票套餐、跨区域涉税事项套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套餐、清税注销套餐等,便利企业办税。五是推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探索推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备案电子化,为对外付汇业务提供一站式涉税涉汇事项办理。六是推进财务报表转申报表工作。探索实行从财务软件自动采集数据、生成财务报表,实现企业所得税一键报税。七是规范共建自助办税终端。实现自助办税终端互设;规范自助办税终端功能设置。八是加大推广电子发票使用力度。加大推广电子发票使用力度,继续增加电子发票使用户数,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九是优化退税全程网上办理。进一步优化一般退抵税流程,实现误收多缴、入库减免、汇算清缴、结算多缴等一般退抵税服务全程在线受理和审核。十是建立长三角税收营商环境经验交流机制。定期开展经验交流和合作,建立长三角税收营商环境合作平台,及时反馈长三角区域实际应用中出现的问题,切实解决操作问题。
十六、安徽省出台应对疫情帮扶小微企业缓解房租压力方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印发《安徽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实施方案》(皖发改投资规〔2020〕7号印发),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主要支持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先帮扶受疫情影响严重、经营困难的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等行业。鼓励在现有房屋租金减免或延期收取的基础上,承租人与出租人进一步平等协商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二是实施房屋租金减免,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020年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承租期不足3个月的,按上半年实际承租时间减免。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三是完善财税优惠政策。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严格落实国家及我省出台的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落实国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四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内增加优惠利率小额贷款投放,专门用于支付房屋租金。对实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实际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的生产经营贷款,受疫情影响严重、年内到期还款困难的,与客户协商,对2020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本金、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普惠小微贷款应付利息,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五是稳定房屋租赁市场。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受疫情影响引发的房屋租赁纠纷纳入房地产领域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引导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因疫情引发的租赁纠纷,妥善处置。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确保减免房租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十七、安徽省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20〕287号),就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规定如下:一是对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居民服务、文体娱乐业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是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按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最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四是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的房产,按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五其他企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理、现场办理,享受困难减免。
十八、安徽省强化落实税费支持政策措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强化落实税费支持政策措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皖税函〔2020〕15号),强化落实税费支持政策措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一是切实强化政策落实。二是切实强化政策宣传。选择合适时机和适当方式,逐户开展政策宣传辅导,确保企业了解掌握相关税费政策。三是大力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保障。优先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扩大生产。四是大力支持医疗机构开展疫情防控,为奋战在疫情防控最前线的医疗机构提供最大限度的支持。五是大力支持医疗科研攻关。及时、足额、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生产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的研发机构办理减免退税。六是大力支持群众生活物资保障。七是大力支持社会公益捐赠。辅导落实好公益捐赠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以及相关的货物、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等政策。八是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政策。九是大力支持受影响行业。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十是大力加强服务保障。积极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等渠道办税,减少人员聚集和直接接触。
十九、安徽省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皖税函〔2020〕14号),一是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二是适当延长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缴费人因疫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申报的,可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进一步延长申报纳税时间,或采取电话、微信等方式告知税务机关确认办理,先预缴后补办手续。三是实行“承诺制”容缺办理。四是集中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可采取集中统一受理并以列表的方式层报省局办理。五是免除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六是营造安全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七是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
二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11号),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2020年全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公布。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减免和缓缴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二十一、做好安徽省2020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扶贫办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0)15号,做好我省2020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一是落实居民医保参保筹资政策。提高财政补助标准,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实行分类资助参保。二是健全三重医疗保障制度。落实基本医保保障待遇,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加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三是打赢医保脱贫攻坚战。完成医保脱贫攻坚任务,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效,研究医保扶贫长效机制。四是完善医保支付管理。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加强医保目录管理。五是提升监督管理水平。加强基金监督检查,全面做实市级统筹,加强基金运行分析。六是加强经办管理服务。抓好参保缴费工作,推进一体化经办运行,提升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加快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二十二、2021年起安徽再划转四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印发《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上述非税收入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缴费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申报缴纳上述非税收入。税务部门提供三方协议联网划扣、第三方扫码支付、POS机刷卡、银行转账等多种缴费方式。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上述非税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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