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股权如何分割(二)小家庭的大交叉

写上一篇《夫妻离婚时,股权如何分割(一)公司法基础知识》文章是在 2014年10月31日,距今已有1年多,这一年忙碌的工作让当初写“离婚股权分割主题”的思维架构模糊、淡化了。本文还是重新起个炉灶,总体谈下离婚股权分割的大背景。


一、中国式家庭

家庭对中国人的影响是极大的,家是每个人进入市场拼杀获取利益的起点,家是大量财富的承载主体,家是体验温馨、充电在起航的港湾。家,同样是夫妻之间相爱相杀、伤身虐心的战场。

中国的家庭有不少是理性真空的温情小屋,虽然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却有大量的夫妻在结婚前结婚时或结婚后能够坦荡地跟另一方就夫妻婚前、婚内财产归属问题作出明确的约定。


二、交叉的法律

离婚直接的后果是撕碎牢笼似的家庭,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这个撕碎的过程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及合法的程序。所以离婚案件中的股权分割首先要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从法律调整范围角度来定位,婚姻法侧重保护婚姻家庭当事人的平等权益。

夫妻婚前婚内投资设立公司或者转让受让股权成为股东,事关对公司的权益以及与股权交易向对方的法律关系,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律适用,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侧重保护公司中其他股东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受让权,必须考虑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点。合同法考虑更多的是交易的安全、稳定、效率,所以对股权交易相对方的考量和保护尤为重要。

家庭的重要性不仅在于社会,也在于对法律体系的整体影响,比如夫妻之间基于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夫妻之间基于特殊的亲密关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夫妻相互代理行为的效力甄别的内部性与外部性的问题、夫妻私密关系在涉及外部交易者时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影响问题。

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离婚股权分割案件寻求事实难易度、不同时期法院系统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侧重点的价值取舍问题上,以上民法通则、婚姻法、合同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在交叉缠绕时对个案是否适用某个法律或者适用法律的选择时的结果必将对夫妻股权分割分配的权益造成巨大的影响。


三、股权的特征

股权跟婚姻都不是单纯的事务,虽然法律规定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却已破裂,谁又知道两个人结婚的原因就是因为感情呢,从这个角度来说,至少股权不单纯的原因在于股权的权利内容既有基于股权进行收益、处分、分配公司剩余资产的财产权性质,又有管理公司作出重大决策、选择管理层的人身权性质。


四、纠结的性格

不论学历、文化、社会身份,也许是家庭对于中国人的特殊意义,大部分的离婚纠纷当事人在作出是否决定离婚问题上的纠结是明显,让律师觉得涉事者的性格纠纷且反复无常。

本律师手机号使用多年,得益于手机系统的延续,几年前至今的通话记录历历在目,所以接完仿佛认识的陌生电话后职业习惯使然地瞄一眼通话记录详情,愕然发现3年多前竟然也接到过此号码来电。

形成案件委托关系时,我总仍不住问委托人如此拖沓的理由,无非是小家庭套着大家庭,离个婚也要三姑六婆似地游戏通关,还有就是小家庭中基于夫妻感情反复往来地妥协退让,抑或是无法通过协商满足彼此愿望后折磨式拉锯。理性磋商固然值得推崇,折磨相杀就得不偿失了。

中国人仿佛很少意识到拖沓而变态的婚姻会因法律规定而让自己因为配偶的行为成为无辜的羔羊,毕竟夫妻的法律设定有点类似于同一艘船上的人或者同一根绳子上的蚂蚱。

此为中国人对待离婚的纠结性格。


五、百出的花样

此段如散文,用意在于给离婚案件当事人更多方面和更深层次的防范思路。

常规夫妻离婚里,当事人更多用心在寻找对方手中的财富情况以备离婚分割所需,很少想到离谱荒唐的可能。本律师碰到的有些懊恼纠结者,其结婚不足一年,离婚时却可能背负数百万元的债务,使其在夫妻关系畸形时畏首畏尾不敢离婚,情况是对方太能折腾,自己又心思单纯地共同贷得巨额款项购置产业,可谓作茧自缚。

除上之外,也有分居绝交数年,对方黄赌毒样样不缺,背负各类合法不合法的债务。又有感情恶化,另一方拿着优质资产置换或者购得不知所谓的财产(比如受让股权),貌似投资理财实质结果是转移资产。

所以,如果你们已经貌合神离,从法律适用交叉的典型情况来看,律师等专业法律人士的介入有利于固定法律适用的前提事实以保障自身权益,毕竟待花样百出后,司法注重个案事实的法律逻辑是:证据不在——事实不在,公正便也不在。期盼有如神助,那是梦想或只是传说。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