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收政策提要 (2020年1月)

一、税务总局公告升级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功能。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一是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服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纳税人应当按照发票用途确认结果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二是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三是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办结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种核定事项。四是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相应联次后,财务和税务的相应处理方式。

二、水利建设基金征管职责划转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自2020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自2020年2月1日起,所属期为2019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自2020年2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项目,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申报可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五部委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联合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财关税〔2020〕2号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办法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制定《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 录》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后公布执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 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 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国内已能生产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制定《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后公布执行。对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 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照章征收进口税收。

四、2020年起调整残保金征收政策。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一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二是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人数计入派遣单位或接受单位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三是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规定安置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四是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财政部税务总局再度明确六项增值税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明确六项增值税政策。一是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选简易计税。三是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此前已缴纳营业税抵减增值税,截至2020年12月31日抵减不完的,可以申请退税。四是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可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申报办理退(免)税。五是自2019年8月20日起,财税〔2018〕91号文件中“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六是纳税人按照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纳税人已留抵退税的,在2020年6月30日前全部缴回,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否则,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六、6月起全国范围内应用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购税。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对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税车辆,自2020年2月1日起,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四个地区试点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自2020年6月1日起,将应用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机制扩大到全国其他地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以发票电子信息中的不含税价作为申报计税价格。试点地区纳税人2020年2月1日后办理于2020年1月31日前购置应税车辆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其他地区纳税人2020年6月1日后办理于2020年5月31日前购置应税车辆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无法调取发票电子信息的,按原流程办理。

七、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一是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的九项判定标准。二是明确居民个人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其他分类所得,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三是明确居民个人来源于一国(地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综合所得按照收入额配比计算,经营所得按照所得额配比计算,其他分类所得按照单项所得计算。四是明确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范围,境外错缴或错征税额、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税额、境外税款加息滞纳金或罚款、境外返还或补偿税款、以及境内免税所得境外已纳税额不得抵免。五是居民个人按照税收协定饶让条款免税或减税税额,可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按规定申报税收抵免。六是居民个人境外来源国实缴所得税税额,抵免限额的,应以实际缴纳税额作为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来源国抵免限额的,应在限额内进行抵免,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七是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八是明确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纳税境内申报地点规则,有任职在任职受雇地申报,无任职向户籍所在地或境内经常居住地申报,没有户籍的,向境内经常居住地申报。九是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十是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应当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十一是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扣预缴税款。十二是居民个人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者实际已经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为人民币以外货币,应当依法折合计算。十三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扣缴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报送资料的,依法处理,并按规定纳入个人纳税信用管理。十四是以前年度尚未抵免完毕的税额,可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八、2020年起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试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自2020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税务局批准,符合条件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九、税务总局延长2020年2月份申报期限到24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一是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要求。严格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对政务服务中心等窗口单位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地区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方案。二是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三是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积极引导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多种渠道,解答纳税人、缴费人问题和需求,通过主动预约服务,为纳税人、缴费人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便利。四是着力营造安全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室内通风、卫生检测、清洁消毒等工作,加强对一线工作人员的关心关爱,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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