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凡人一起零基础学习增值税之十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我国增值税实行的是抵扣计税制。缴纳增值税,不仅要知道哪些纳税人、哪些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缴纳增值税,还需要了解该在什么时点确认承担自己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什么时间缴纳增值税。
这个纳税人依照税法应当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点,就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往往需要跨度一定的时间,不同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的时间长短也各不相同,究竟哪个时点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增值税制度中,对于纳税人生产经营对象的不同而不同。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等文件中,明确规定了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按照应税销售行为、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规定也不相同。
1.销售货物的
按照结算方式不同,有五种情况:
一是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是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是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是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是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2.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
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3.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
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项款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4.视同销售行为
视同销售货物的,除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行为外,其他的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关于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请参阅第九集:增值税里的视同销售)
(二)进口货物
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三)几个特定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3.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的:
一是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
二是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人,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
三是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四是发、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为发出电量的当天。
五是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以外其他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4.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油气田企业收讫劳务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劳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劳务收入款的当天,是指油气田企业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款项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取得索取劳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二、预缴义务发生时间
全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在建筑服务和销售不动产等特定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中,不仅有纳税义务,还有预缴义务。对于需要依法预缴税款的行为,不仅需要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中,还需要确定增值税预缴义务发生时间。预缴税款主要涉及四项业务,其预缴义务时间分别是: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2017年7月1日起,废止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中,原规定的“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条款。同时,也在事实上修改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预缴和申报条款。
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也不论一般纳税人是按“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也不论是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是否同属一个地级行政区,纳税人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建筑服务业都要预缴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纳税人预缴税款后,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义务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确认预缴税款义务,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并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纳税人预缴税款后,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应当依法进行纳税申报。一般计税方法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申报纳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转让取得(或自建)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需要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自建没有扣除)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除其他个人之外纳税人转让其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自建没有扣除)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出租异地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除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出租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5%的征收率(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版)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印发)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印发)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印发)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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