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涉税事项(五):企业清算所得税的计缴
2009年,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一主三附),规范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企业清算所得税的申报表填报,要按照先资产处置损益、负债清偿损益、再清算所得税申报,最后进行剩余财产清算及分配的顺序进行。
一:填报资产处置损益
将企业货币资金、短期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补贴、其他应收款、存货、待摊费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固定资产清理、生物资产、油气资产、无形资产、开发支出、商誉、长期待摊费用、其他非流动资产等31个项目处置情况进行填报。按照资产的计税基础、可变现价值或交易资格,计算资产处置损益。
二:填报负债清偿损益明细
需要对企业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票据、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其他应交款、其他应收款、预提费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其他流动负债、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预计负债、其他非流动负债等22个项目清偿情况进行填报。按照计税基础、清偿金额、计算负债清偿损益。对确实无清清偿的负债,在表间,直接确认为清算收益。
三:填报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一是计算清算所得。将前两表的清算结果,记入“资产处置损益”、“负债清偿损益”,在此基础上,扣除清算费用、清算税金及附加、加上“其他所得或支出”后,计算“清算所得”。
清算所得=资产处置损益+负债清偿损益-清算费用-清算税金及附加+其他所得或支出
其中“清算费用”:是指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与清算业务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报酬,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的评估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以及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清算税金及附加”,是指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其中,就包括企业注销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不予退税的留抵税额。
二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清算所得扣除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其他免税所得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即为清算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清算所得-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其他免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其中“免税收入”是指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按税收规定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是指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按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其他免税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按税收规定免税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指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纳税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一般是指纳税人清算申报前五个纳税年度的未弥补完亏损,2018年起,对于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三是应补(退)税款计算。应补(退)税款的计算,按照下列公式进行: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税-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境外应补所得税额—以前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额
四:三个问题
一是税款的追征与退税要注意时限。“以前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额”是指纳税人因以前纳税年度损益调整、汇算清缴多缴、欠税等在清算期间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以前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额应当考虑税款的追征与退税期限。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于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对于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二是清算期间也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对于企业清算期间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争议较大,有人认为清算期间是纳税人非持续经营期间,不能享受任何税收优惠。凡人以为,纳税人在清算期间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就应当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理由有二:一是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没有限定纳税人期间。在最新2018年版的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其条件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并没有对纳税人所处期间的限定。二是清算申报表“减免企业所得税额”是指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准予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这个“按税收规定”指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其他各项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其中也包括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纳税人清算期间,除明文规定需要在持续生产经营期间才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各项政策都应适用于清算期间。
三是清算所得税要注意事前备案按期申报。企业在停止经营进入清算期后应就企业清算事项,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清算结束后,企业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填报《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涉及法规:
1.《税收征管法》
2.《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
4.《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
6.《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7.《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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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涉税事项(六):剩余财产分配及股东涉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