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国邮联互换邮票规定的演变(一)

万国邮政联盟是促进国际邮政业务发展的国际组织,1847年成为联合国唯一负责国际邮政业务的专门机构。根据《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22条规定,《万国邮政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列有适用于国际邮政业务的共同规则,这些法规对各会员国均有约束力。万国邮联互换邮票的规定始自1878年,虽曾短暂中断,但《万国邮政公约实施细则》第105条“发行邮票的通知和各邮政之间的交换”至今仍然规定如下:1.每次发行新邮票时,相关邮政应通过国际局通知其他各邮政,并随附必要的说明。2.各邮政应通过国际局互相交换各自新发行的邮票每种3套。

1874年10月9日创建邮政总联盟时,22个创始会员国签署的伯尔尼邮政公约已对邮票的特征及使用作出规定。1878年5月,第2届大会在法国巴黎召开。大会决定邮政总联盟改名为“万国邮政联盟”。大会并决定,各会员国应通过万国邮联中央办事处――国际局互相交换各自新发行的邮票和邮资用品每种1套,以便各会员国识别辨认各国邮票的合法性和了解各国邮票发行情况。国际局根据各国新发行说明资料,经整理编辑后用法文公布在万国邮联月刊《邮联》中。

1885年2月第3届大会(葡萄牙里斯本)决定互换邮票调整为每种3套。1891年5月第4届大会(奥地利维也纳)又决定调整为每种5套。1906年4月第6届大会(意大利罗马)又决定回复每种3套。1939年4月第11届大会(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上,曾有一项提案要求取消互换邮票的办法,但被大会予以否决。1964年6月第15届大会(奥地利维也纳)决定,互换邮票仅限于邮票、邮票小型张或小全张,邮资明信片、邮资航空邮简等邮资用品不予交换,取消邮资机标准印志的互换。1982年1月国际局发出142号通函,各国自动售票机售出的付费印志(我国集邮刊物常称为“电子邮票”――作者注)应视为与邮资机付费印志类同,因此不予互换。

鉴于各国发行新邮的数量日趋增加,为精简《邮联》月刊篇幅,1976年国际局第49号通函决定从1976年起,将各国有关邮票发行的通知和互换情况均刊登在公报《邮票――通知与分配》上。公报由国际局负责编辑、寄发。根据各国新邮资料,国际局仅选择性在《邮联》介绍极少新邮发行情况。万国邮联每年的工作报告中,都公布邮票互换统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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