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房屋所有权争议(上)

【案例分析】房屋所有权争议(上)

张一明 每天法务 2020-08-03

房产纠纷

案例分析

原告甲(住所地上海市新松江路926弄)以乙为被告(住所地上海市长宁路1661弄)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其向乙签约购买系争A房屋(坐落于上海市肇嘉浜路433号),乙收取款项后仍不履行所有权转移登记,请求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不动产登记机构共同申请A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甲还向受诉法院陈明可以提供担保而申请对A房屋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乙提交答辩状称,甲尚有房屋买卖价款150万元未付,所以乙行使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权利。受诉法院随后开庭审理了该案件,认为甲只剩50万元未付。

法律分析

01

受诉法院对该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不具有管辖权。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专属管辖是强制性最大的一种管辖,具有管辖上的排他性,即法律规定专属管辖的案件不得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当事人也不得采用协议管辖变更专属管辖;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外国法院无权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的诉讼为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由房屋所在地的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闵行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02

对于甲申请财产保全,受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了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103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本案中申请的保全属于诉讼保全,诉讼保全要求诉讼为给付之诉,有判决生效后不能或难以执行之虞,同时保全要有必要性,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的法定原因,即“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才能采取保全措施,第三要求当事人提出申请保全。

本案中的财产保全符合上述要件,原告甲申请执行保全的A房屋属于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且原告甲已向人民法院陈明可以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保全申请,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不紧急的,可以适当延长作出裁定时间,人民法院经审查若认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条件,应当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若认为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则裁定驳回申请。若裁定采取保全则应立即开始执行,可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执行,也可由执行员执行。

03

受诉法院审理的结果,认为甲只剩50万元未付,法院对于甲的请求应如何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判决分为当庭宣判与定期宣判两种方式。1.当庭宣告判决。当庭宣告判决,是指合议庭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对案件调解不成的,宣布暂时休庭,进入评议室对案件进行评议,评议后,由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并宣读判决的结果。当庭公开宣判的,法院应当在宣判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外,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2.定期宣告判决。对于不能当庭宣判的案件,审判长应当宣布另定日期宣判。凡是定期宣判的,法院在宣判后立即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宣判的内容包括: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判决的结果与理由、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费用。

所以本案若可以当堂宣判则应立即宣判,并十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若案件不能当庭审判长应当宣布另定日期宣判,并在宣判后立即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承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未付50万元的房款,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由于甲未将房款付清,所以乙拥抗辩权成立,法院应判决认可乙的抗辩,驳回甲的诉讼请求,由甲承担此次诉讼的费用,并允许甲上诉,同时在判决书中载明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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