梯利:洛克伦理学理论
英国经验主义从经验中推演关于对错的知识,并把道德建立在自我保存的冲动或对幸福的渴望之上。当然,培根并没有忽视人的社会本能,但霍布斯和洛克认为人类本性基本上是利己主义的,并使得道德成为一种开明的自利。理性主义思想家库德华斯(Cudworth)、克拉克(Clarke)和沃拉斯顿(Wollaston)反对这样的经验主义和利己主义的概念;否认我应该像别人在同样情况下对待我的方式来对待别人,克拉克说:“就好像一个人争辩说,尽管2加3等于5,却不等于2加3。”理查德·坎伯兰(Richard Cumberland,著有《论自然规律》,1672年)可被视为英国功利主义的奠基人,他拒绝接受理性主义天赋道德知识的学说;但他认为将人视为单纯的一团自私冲动的利己主义概念也是错误的:人具有同情感或仁爱心,也有自私情感。社会生活或公共福利是最高的善,因为我们具有社会情感和理性,所以可以与这种善保持协调一致。
洛克之后的英国道德学家把道德知识主要建立在情感或冲动之上,而不是理性或关于对错的天赋知识上;但他把这些情感能力看作人类本性的自然禀赋。在沙夫茨伯里勋爵(著有《人的特征》,1711年)看来,人具有自爱情感和社会情感;美德在于二者之间的适宜平衡,道德感会告诉我们它们平衡与否。弗朗西斯·哈奇森(Francis Hutcheson,1694年~1747年)在其《美与美德观念研究》(1725年)和《道德哲学体系》(1755年)中详述了这些观点,并第一次使用了功利主义的公式,“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可归于这一学派的人物还有:大卫·休谟(《道德原理研究》,1751年)、亚当·弗格森(Adam Ferguson,《道德哲学原理》,1769年)和亚当·斯密(Adam Smith,1723年~1790年),他是《道德情感论》(1759年)和《国富论》(1776年)的作者,在同情心中发现了道德法则的标准和来源。所有这些作者都强调人类本性中情感和冲动方面的重要性:我们的伦理判断和行为根基于情感之中,而不是理性。他们中很多人可以被归为道德直觉主义者,因为他们赞同道德知识的当下性和类感觉特征。行为和动机的价值要么在天生的道德感中被揭示,要么道德判断就是建立在同情感之上的。他们赞成把公共福利视为最高的善,在这种理论中,他们预示着后来的功利主义者的到来。约瑟夫·巴特勒(Joseph Butler,《人类本性十五论》,1726年;《论美德》《宗教的类比》,1736年)追随这一学派的基本教导,但更为强调良心,他把良心看作反省的原则,而不是一种情感(道德感)。
每个人身上都有一个高级的反省原则或良心,它区分人心中的内在原则和外在行为;评判人自身与其行为,坚定地宣布一些行为本身就是公正的、正确的、善良的,而另一些行为本身就是不公正的、错误的、邪恶的:无须垂询、无须建议,良心就可以带着权威施展自身,并因此赞同或是谴责行为的执行者。
如果良心既有权利又有力量,它就能管理整个世界。他发现个人幸福尽管并不必然是对错的心理学动机,却是终极的理性标准。如果我们理解我们的真正幸福,良心或义务、自爱或利益都能够引导我们走上同样的道路;在这个世界上的大部分情形下,它们都能够完美符合,如果我们把世界和未来都一同考虑的话,它们就会彻底地在一切实例中相符合。我们的幸福和痛苦的观念距离我们最近,对我们最为重要。如果平静地加以考虑,追求单纯的正确和善良的事物,或是其他的任何追求,都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除非我们相信这种追求是为了我们的幸福,至少不应与幸福相抵牾。
威廉·佩利(William Paley)在他的《道德和政治哲学原理》(1785年)一书中反对道德感,声称应该按照行为的结果来评判行为。一切权宜之计都是正确的。“美德就是为人类行善事、服从上帝的意志,并追求永恒的幸福。”
与沙夫茨伯里相反,伯纳德·曼德维尔(Bernard Mandeville;《抱怨的蜂箱:或恶棍变为实诚人》,1705年;《密封的寓言:或个人罪恶即公共利益》,1714年)竭力证明自私(个人罪恶)比仁爱更能够促进公共福利。法国人爱尔维修(《论精神》,1758年;《论人》,1772年)追随霍布斯和曼德维尔,使利己主义成为人类行为的唯一动机,而开明的资历就成了道德的标准。唯一的使得人变得有道德的方法就是使他认识到,他自己的福利在公共福利之中,这只有通过立法,也就是通过适当的赏罚才能够做到。道德科学不过就是立法科学。说到底,这种理论就是剥除了神学内容的洛克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