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经济万年史】082西欧中世纪封建经济(上)
西欧中世纪封建经济(上)
早在罗马帝国的后期,奴隶社会的母胎内便开始孕育封建生产关系的一些因素。3 世纪时,就有一些罗马奴隶主把他们的大田庄分成小块土地,租给小佃农。这种小佃农也就是以后人们习惯上所说的隶农。隶农在法律上虽保持自由人地位,但不能脱离他所耕种的土地,并要随土地出售而转移。他们不仅要向主人缴纳地租,还服各种劳役。4 世纪中期,隶农制在法律上被固定下来,隶农的人数也日益增多。
在隶农制逐步确立的时候,奴隶主又把部分奴隶安置在小块土地上,让他们自由经营,准许他们有自己的家室,向他们征收一部分的收成。一些" 蛮族" 移民也租种奴隶主的土地,他们和奴隶主的关系和隶农相似。另外,有些独立经营的小农,或因欠债,或不堪豪强税吏欺压,自愿将自己的小块土地献给大土地所有者,请求庇护。大土地所有者则让他们继续耕种那块土地,向他们收取地租。上述" 奴隶" 、" 蛮族" 移民和受庇护的小农,其实际地位与隶农都极为相似。
隶农和与之地位相类似的小土地经营者,其身份与奴隶具有根本性区别。他虽附着于土地之上,没有处理自己财产的自由,但已不完全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他们有家室,能较自由地进行土地经营。其与奴隶主的关系已具有一定的契约性质。因此,他们被当作是中世纪农奴的先驱。他们的产生也可以看作是封建经济关系的萌芽。但它并没有使罗马帝国过渡到封建社会,相反,却大大加速了它的崩溃。
从4 世纪中期起,罗马帝国在奴隶、隶农及贫民的起义和被他们称作" 蛮族" 的日尔曼人的进攻下走向崩溃。395 年,罗马帝国正式分裂为西罗马帝国和东罗马帝国。进入5 世纪上半期,日尔曼人中的哥特人、法兰克人、汪达尔人等纷纷占据西罗马帝国的领土,甚至建立起自己的王国。476 年,西罗马帝国灭亡。一系列" 蛮族" 国家的建立和西罗马帝国的灭亡,宣告了西欧封建社会的开端。从此,西欧也就进入了中世纪时期。
1.西欧的封建化进程
西罗马帝国灭亡后出现的法兰克王国是日尔曼人在西欧建立为王国中最为强大的一个。法兰克王国的封建化直接促进了西欧封建经济关系的形成。
法兰克人各部落原住莱茵河下游,处于氏族制度阶段。4 世纪时,法兰克人以罗马同盟者的地位得以进入高卢东北部定居。5 世纪末期,法兰克人的势力迅速壮大起来,出现了法兰克人的第一个王国——墨洛温王朝。后来,其疆域几乎扩大到整个西欧地区。
法兰克人进入高卢之后,氏族制度逐渐解体。根据" 萨利克法" 的记载,5至6 世纪的时候,法兰克人已经按地域关系组成了农村村社,称为马尔克。
马尔克的土地制度是从公有到私有的过渡。土地归马尔克所有,村社成员仅拥有对宅旁土地的所有权。耕地和一部分草地分给成员使用,可以世袭,但不能买卖转让,土地的最后处理权仍属于村社集体。森林、池沼、河流、道路、桥梁、荒地等,由所有成员共同使用。村社成员对耕地使用权的世袭,最初限于男性亲属,如果无男性亲属继承则交还村社。到6 世纪后期,女性才开始享有继承权。至8 世纪初为止,马尔克的土地所有制一直是法兰克社会的经济基础。
前述马尔克的土地制度保存了原始氏族的许多特点。在5 至6 世纪乃至8 世纪初以前,这种土地制度在法兰克人的社会中一直居于支配地位。但在马尔克制度下,很快就出现了财产分化现象,进而便直接进入了封建化的过程。尽管村社成员起初对耕地和部分草地的世袭使用权是平均分配的,但这种平等很快就因分享遗产的子女多寡不一而遭到破坏。此外,还出现其他一些阶层的居民。首先是因为幼子没有继承份地的权力,他们只得迁往份地区域以外尚未开垦的土地上定居、放牧,但他们要缴纳家宅捐和牧场捐。他们的父亲也可以分给他们一部分园地去建造房屋。外来的手艺人和其它居民也处于村社组织之外,他们大多只有一所房屋,没有份地。另外,法兰克人征服高卢之初,尽管夺取的大部分土地分配给了村社成员或由全体法兰克人拥有,但部落酋长及其亲兵占有罗马皇室的土地,部分高卢——罗马大地主也被保存下来,这些人便成了大土地所有者。他们使用隶农、半自由人和少数奴隶耕作。这些人被固着在土地上,向主人缴纳代役租,实际地位接近于农奴。
从6 世纪末7 世纪初开始,马尔克的土地逐渐变为私有,可以自由转让;村社成员成为自由农民,他们对份地的使用权变成了所有权,份地转变成" 自由地".但是,这些自由农民的地位是极不稳固的。他们的" 自由地" 很快就通过各种途径转到教俗贵族的手中。个体小农经济无力抵抗自然灾害和瘟疫袭击,也经不起战争的破坏;农民还担负着沉重的兵役和各种捐税。所有这一切都使不少自由农民破产。一部分贫困化的自由农民往往出卖土地,在更多的情况下,则是受封建化贵族的兼并。教会也凭借宗教,采取种种手段侵吞农民的土地。公有地也受到教俗贵族的侵占。有些没有失去土地的自由农民,则不得不投靠邻近的世俗或教会贵族,以求他们的保护。他们把自己的土地交托给" 保护人" ," 保护人"再把这些土地租给他们耕种,收取贡赋。农民在交托土地的同时,在人身上也依附于大地主,需定期向" 保护人" 服各种劳役,其地位与隶农、半自由人没有什么区别。
大地产的增长和自由农民的减少,影响国家的财源和兵源,从而使法兰克王国的墨洛温王朝迅速走向衰亡。752 年,加罗林王朝(公元800 年以后称查理曼帝国)终于代替了墨洛温王朝。
8 世纪下半期以后,法兰克王国的封建化进程有了进一步发展,形成了封建采邑制。采邑是承担一定义务的封地,受封者必须服骑兵兵役。如受封者不履行所承担的义务,封主可以随时收回采邑。采邑不能世袭,如受封者死亡,采邑归还封主,如封主死亡,受封者须将采邑归还封主的继承人。受封者的后嗣如欲继续享有采邑,或受封者在封主死后仍想享有原来的采邑,都必须重新履行受封式。后来,这些规定日渐废弛。到9 世纪后期,采邑已经变为世袭领地,仍以服军役为条件。
采邑制建立了以土地为纽带的领主与附庸的关系。随着时间的推移,国王以下的各级封建主也把土地当作采邑层层分封,封建贵族中因此形成了等级制度。采邑是连同居住在土地上的农民一起分封的,因而加强了农民对封建领主的依附性,进一步使自由农民陷入了农奴的境地。这样,8 世纪末9 世纪初,法兰克王国的封建经济关系基本确立。此外,一些濒于破产的农民,往往被迫连同土地求庇于教会,然后以终身使用或传袭一至二代的方式领回耕种。这种土地称为" 恩地" ,耕种者须向教会缴纳贡赋。领耕" 恩地" 的农民经过几代之后,大都变为依附教会领主的农奴。这样,除采邑制下的世俗封建领地之外,教会的封建领地也迅速扩展。
当然,封建经济关系在西欧各地的确立是不平衡的。即便是加罗林王朝统治下的各地的封建化进程也不一致。至9 世纪中期该王国一分为三,出现法兰西、意大利、德意志三个王国雏形的时候为止,只有法国基本确立了封建经济关系。意大利的封建经济关系到10世纪时才基本形成。德意志的封建化进程则大大滞后,且各地区发展很不平衡。9 世纪时,封建经济关系在士瓦本已相当发展,在萨克森却刚刚萌芽。从总体看,10至11世纪的时候,德意志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开始发展起来。农村公社逐步解体,村社内部发生财产分化,农民份地和村社的公有地逐渐被封建化的贵族兼并。王权支持教俗贵族侵夺农民和村社的土地。失地农民不得不依附贵族,领种份地,并服劳役。保有自由的农民和村落,因不堪贡赋、什一税和兵役负担,地位极不稳固,最后也陷入封建的依附关系。到12世纪初德意志王国的封建化进程总算初步完成了。
在英国,封建经济关系的成长也经历了漫长的过程。5 世纪中期起,日尔曼人中的盎格鲁一萨克逊人和裘特人等就由欧洲大陆渡北海侵入不列颠。到7 世纪初,不列颠形成七个王国。各王国互相争雄达200 年之久,英国史上称为" 七国时代"。10世纪初,英国才开始走向统一。在国家的形成过程中,盎格鲁一萨克逊人的氏族制度趋于解体,村社代之而起,封建化进程也从此开始了。在9 至11世纪间,盎格鲁一萨克逊自由农村公社分化的现象已非常显著。封建化的贵族受国家政权的支持,广占土地,迫使大批农民隶属于自己。国王还以诏书的形式把土地赐予教俗封建领主。这种土地变成占有者的领地,称为" 册封地".930年,当时的英国国王下令,自由人必须有主,向其委身投附;同时赋予大土地所有者以" 特恩权" ,准许领主在领地内征课捐税,审判居民争讼,收取讼金和罚金。但直到11世纪中期,英国的封建化过程还未完成,各地还保存不少自由农民。这些自由农民在某种程度上依附于领主,但还未变成真正的农奴。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侵入英国,建立诺曼底王朝。威廉对英国的征服,史称" 诺曼征服".诺曼征服在英国产生的重要后果就是大大加速了英国的封建化过程。威廉在征服英国之后,大批没收盎格鲁一萨克逊贵族的土地,用以赏赐亲属和随从。教会也由法国主教接管。只有盎格鲁一萨克逊骑士阶层还保有自己的小块土地。随着土地主人的更换,农民遭到进一步奴役。许多自由和半自由农民,都被征服者按他们所熟悉的法国方式变为农奴。这样,封建经济关系便在英国迅速确立起来。
2.封建庄园及其土地制度的演变
随着西欧封建化过程的逐步发展,大大小小的封建庄园建立起来,布满西欧各地,代替了原来的农村公社,成为社会的经济细胞。
封建庄园的形成是封建领主侵吞村社土地的结果。封建领主逐渐蚕食村社公用地和村社成员的份地,最后扩充到侵吞整个村社。由于封建领主需要为他生产的劳动力,因此,保留原来村社的农民,并使他们牢固地附着于土地上。也由于封建领主需要有人代他经营管理以及征收赋税,因此,也有意识地把原来的村社组织保存了下来。村社组织虽然保存下来,但性质却起了根本变化。庄园不是农民自己的组织,而是封建领主统辖之下的农村基层组织。
庄园的内部结构情况,一般是这样的:每个封建庄园除有一处封建领主的住宅之外,还有农奴居住区和神甫住宅或者还有一座教堂。此外,还建有仓库、铁工房、榨油坊、磨坊、烤面包坊等等。这些手工业作坊是专为主人服务的。农奴不得私自建造,但在交付使用费后,农奴们也可以加以使用。后来,封建领主逐渐强迫农奴交费,无论其是否使用,这样就变成为一项固定税收了。
庄园中的土地使用情况随社会的变化、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税收形式的改变而改变。最初的庄园里,除原来属于公有的山林与草地划分为公用的牧场之外,耕地分成三大片,即分为:春耕地、秋耕地与休耕地,每年轮换使用。
不管是什么种类的耕地,一律分划为长条形,领主的自留地与农奴的份地相互交错。按规定:每个农户每周必须有一名壮年男子,携带自己的农具,到主人的自留地上劳动三至五日,其余时间可以在自己的份地上生产。如遇收获季节,则要先完成领主自留地上的任务后,才能收获自己的庄稼。当然,领主自留地上的收获物归领主所有,农奴份地上的收获归农奴所有。这种形式的封建地租剥削也就是劳役地租。后来,由于农奴们消极怠工,造成领主自留地上的收获量远不及农奴份地的收获量。久而久之,领主感到不合算,于是逐步改变了剥削方式。领主不再保有自留地,而是把土地全部分给农奴们耕种,每年从农奴的收获中抽取50%至60%的收获物作为地租,这就是实物地租了。
庄园中原来属于公用的草地、牧场、山林、池沼等等,虽然允许各农户使用,但因为它是主人的财产,因此,每年也要因为使用这些公用地而向主人交纳一定的税收。过了一定时间之后,它也变成一种固定的税收,无论是否使用,都强迫农奴们交纳这笔费用。
庄园农奴除了封建地租以及伐薪取柴、割草放牧、磨面、榨油等等都要交税之外,还有其它名目繁多的苛捐杂徭。例如,农奴要为主人服各种无偿的劳役,诸如建桥、修路、为主人修建城堡;还要为主人家的婚丧嫁娶服各种杂役和其它临时性的徭役。但农奴们在使用自己的劳动成果时却要交税,如过桥税、行路税。农奴结婚还要交结婚税,甚至家里死了人还得向主人交纳死亡税。另外,农奴们还要向教会交纳什一税,也就是把自己每年收获物中的1 /10向教会纳税。什一税也有个发展过程。起初仅仅是大田作物——谷物的十分之一,称为大什一税。后来又增加小什一税,就是农奴还要把苗圃、菜园中收获的1 /10交给教会。再以后,又增加了一种叫血什一税,这就把农民饲养的一切家畜、家禽全都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