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云南边区土司与西南边疆的变迁

洪武二十一年(1388)始,明政府在今雲南邊境以外的緬甸大部以及泰國、老撾北部設置了 11個宣慰司、1個宣撫司、1個安撫司、6個長官司、1個土府。這些邊區土司的設立將相關地區納入了明朝的統治範圍,拓展了中國的西南邊疆。這些土司,在設置的歷史條件、制度內涵、實施管理方面,均與內地土司存在著不少差異。這些差異是導致明嘉靖以後邊區土司體系崩潰、西南邊疆萎縮的重要原因。

1912年《地學雜誌》第3卷9、10連續刊載了《雲南土司考》,拉開了雲南土司研究的序幕。其後,方國瑜、江應梁、馬曜、尤中、杜玉亭、龔蔭等一大批學者不斷致力於雲南土司制度的研究,形成頗為豐碩的研究成果。其中,龔蔭先生《明清雲南土司通纂》、[1]《中國土司制度》[2]對包括明代雲南邊區在內的中國各土司的治所、族屬、承襲等進行了較系統梳理,然而因資料限制,兩書對本文所論雲南各邊區土司的興替情況仍多不甚清晰之處。本文擬在既有研究基礎上,對這類土司的設置與管理作考察,並探討其與西南邊疆變遷的關系,敬請方家指正。

―、明代雲南邊區土司的設置和變化

在前朝招撫經營的基礎上,明朝在初期即借其聲威,積極招撫曉諭雲南邊區各族。洪武六年(1373),明太祖聽說緬甸“嘗通貢於元,因遣儼與、程鬥南、張祎、錢允恭,賫詔往使”進行招徠活動。[3]洪武十五年(1382),明朝平定雲南後,便沿襲元制,設雲遠、木邦等府統治這些地區。洪武二十一年(1388),明朝設置了八百宣慰司,拉開了在邊區設置土司的序幕。茲就明代雲南邊區各土司的設置與興廢作進一步考察。

(1)緬中宣慰司和緬甸宣慰司,分布於今緬甸曼德勒地區。關於緬中宣慰司的設立時間,《明太祖實錄》卷230明確記載為洪武二十七年(1394)六月甲申。該宣慰司與後來設置的緬甸軍民宣慰司的關系,《明史·地理誌》稱:“緬甸軍民宣慰使司,本緬中宣慰司。洪武二十七年六月置,尋廢。永樂元年十月復置,更名。”然而《明史·雲南土司傳》則載:'初,蔔刺浪分其地,使長子那羅塔管大甸,次子馬者速管小甸。蔔刺浪死,那羅塔盡收其弟土地人民。已而,其弟復入小甸,遣人來朝,且訴其情。敕諭那羅塔兄弟和好如初,毋幹天討。六年,那羅塔復遣人入貢謝罪。”《清朝續文獻通考·四裔考》緬甸條又載:“永樂元年,緬酋那羅塔願臣屬中國,詔設緬甸宣慰使司,以那羅塔為使。於是緬有二宣慰使。至宣德二年,緬甸共推莽得刺為宣慰使,許之。自是只署緬甸,而緬中之稱不復見。”綜上記載,應是在蔔刺浪統治的緬中宣慰司內,其長子那羅塔的勢力不斷壯大,蔔刺浪只得委其管治轄區內的大甸。至永樂元年(1403),那羅塔遣使入朝,被封立為緬甸軍民宣慰司。其後,那羅塔勢力進一步膨脹,侵蝕並據有蔔刺浪次子馬者速管轄下的以小甸為中心的緬中宣慰司之地。後來,緬中宣慰司經明朝幹預而在永樂六年(1408)一度恢復,但其後在文獻中漸失記載,也未見其入朝納貢,大概又為緬甸宣慰司所並。至宣德二年(1427),明朝正式承認了緬甸宣慰司對緬中宣慰司的占有。

緬甸宣慰司與明朝保持了長期的隸屬關系。明英宗正統年間(1436—1449),緬甸宣慰司曾協助明軍平定麓川思氏的反叛。1443年至1504年,曾12次派使者覲見明朝,其中1443年至1446年間更是每年朝貢一次。[4]到嘉靖六年(1527),孟養宣慰司宣慰使思倫聯合孟密、木邦力量,攻陷緬甸宣慰司,殺宣慰使莽紀歲。七年(1528), “緬甸以殺掠占據情形赴闕,上命鎮巡遣官往勘,乃以永昌府知府嚴時泰、衛指揮王訓往。諸夷不聽,又值安鳳之變,不暇及緬事矣”。[5]嘉靖初年,因為明朝不能妥善處理諸土司間的紛爭,莽紀歲之子莽瑞體出逃洞吾,進而吞並了大古刺,於嘉靖三十年(1551)占據緬甸宣慰司故地。嘉靖三十九年(1560)又並孟密等土司。萬歷初年,莽瑞體還入侵蠻莫、隴川、幹崖諸土司。萬歷十一年(1583),明朝以劉綎為騰越遊擊,鄧子龍為永昌參將,調各土司兵進剿緬甸,雖大獲全勝,但其後雲南巡撫陳用賓在萬歷二十二年(1594)設八關於騰沖,對其外原緬甸等邊區土司卻不再撫治,緬甸又恢復力量,並繼續保持與明朝的對立狀態。[6]

(2)大古喇宣慰司。永樂四年(1406)初,明成祖派中官楊瑄與景賢等“賫詔往撫諭”大古刺等部,其首領潑的那浪見使者“不下拜”。經楊瑄、景賢的勸說,他才接受詔諭,並遣頭目選馬撒等於當年五月隨景賢朝貢。[7]六月壬午,明成祖“以潑的那浪為大古刺宣慰使……給誥,即敕符、金字紅牌”,設置了大古刺軍民宣慰司。[8]

該宣慰司的承襲情況《中國土司制度》稱“傳襲不詳”。[9]事實上,據《明實錄》記載,永樂五年(1407)秋七月、[10]六年(1408)六月該宣慰司曾派使者入京朝貢。[11]永樂二十二年(1424),明朝還詔大古刺宣慰使潑的那浪歸還所據底兀刺土地,以其地設底兀刺宣慰司,[12]說明大古刺宣慰司不但存在,且聽命於明朝。但《明一統誌》卷87載:正德 (1506—1521)中“始置大古刺軍民宣慰使司”,不知是誤載該宣慰司的設置時間,還是正德時期再度設置。正德《雲南誌》卷30列有“大古刺宣慰司”,說明彼時該土司仍存在。關於大古刺宣慰司的結局,《滇考》卷下“緬甸入寇”條載:“洞吾之南有古喇,一名擺古……兄弟爭立。(莽)瑞體和解之,俱德瑞體,割馬革地奉焉,受其約束,號為噠喇。 噠喇,華言公道主人也。瑞體舉眾絕其糧道,兄弟排來等俱死,遂並有其地。”[13]可見該宣慰司系亡於寄居洞吾的莽瑞體。莽瑞體滅大古刺宣慰司的時間,文獻多未記,唯謝肇制 《滇略·事略》稱:嘉靖三十年(1551)“緬酋莽瑞體據古喇宣慰司,殺其酋長”,與莽瑞體興起、擴張的背景及時間相合。

(3)底馬撒宣慰使司,約在今緬甸南部薩爾溫江入海處的毛淡棉一帶。龔蔭先生據《明史·地理誌》認為該宣慰司置於明永樂四年(1406)六月。[14]有文獻認為明成祖下詔確立底馬撒、平緬、木邦等10個宣慰司的時間為“永樂元年十月”。[15]所說當有誤,因木邦軍民宣慰司等土司的設置時間並非在永樂元年(1403)。《明實錄》、《清朝續文獻通考》卷 235、《清朝續通典》卷146均載該宣慰司設於永樂四年。其中,《明太宗實錄》卷55所載尤詳,稱永樂四年六月“壬午,大古刺等處土酋潑的那浪所遣使臣選馬撒等,言其鄰境有七,曰大古刺、小古刺、底馬撒……皆在西南極邊……以大古刺、底馬撒二處地廣,各置宣慰使司……以潑的那浪為大古刺宣慰使,臘罔帕為底馬撒宣慰使……俱給誥,即敕符、金字 紅牌”。可見,底馬撒宣慰司之設,當在永樂四年六月壬午。

關於底馬撒宣慰使司的承襲,《中國土司制度》亦稱“傳襲不詳”。[16]據《明實錄》所載, 底馬撒宣慰使臘罔帕曾於永樂六年六月戊子“遣頭目貢馬及方物,謝授職恩”;[17]洪熙元年 (1425),底馬撒宣慰使妹壻跌莽怕遣頭目馬只阿撒朝貢,明朝“賜跌倒莽怕及其妻子文錦纻絲紗羅”。[18]其後,正德《雲南誌》卷13列有“底馬撒宣慰司”,說明其仍然存在。最終,“底馬撒、大古喇二司,皆為緬所並”,[19]則亦系嘉靖三十年(1551)為緬甸莽瑞體所亡。

(4)底兀刺宣慰司,約在今緬甸勃固西北,地與大古刺軍民宣慰司相連。為永樂二十二年(1424)詔析大古刺宣慰使潑的那浪所據之地而設立“以蘭納為宣慰使,賜印信、金牌、信符”。[20]龔蔭先生認為該土司“傳襲不詳”。[21]據《明實錄》所載,明仁宗洪熙元年(1425)二月“詔諭雲南緬甸、麓川、木邦宣慰司,及……底兀刺等處,並賜其土官文幣有差”;[22]宣德五年(1430)五月“底兀刺頭目吞禿魯、麓川平緬土官宣慰使思任發,遣頭目刀門道等來朝貢象馬及金銀器皿方物”。[23]此後,底兀刺宣慰司在史籍中失載。方國瑜先生認為,該宣慰司在“舊蒲甘伊洛瓦底江以東,即洞吳之地”。[24]而莽瑞體母系出自洞吾,嘉靖六年(1527)緬甸宣慰司為孟養和孟密所滅後,莽瑞體避難“奔洞吾且二十余年”,最終篡權據有其地。[25]底兀刺宣慰司最終因嘉靖十年(1531)莽瑞體的篡權而滅亡。

(5)木邦宣慰司,轄地在今緬甸撣邦北部,治所為登尼(興威)。元朝曾於其地設木邦路,洪武十五年(1382)明平定雲南後,改設木邦府。為制約麓川思氏力量,永樂二年(1404)六月癸酉明朝“改木邦、孟養二府為軍民宣慰使司,以知府罕的法、刀木旦為宣慰使, 賜之誥印,俾子孫世襲其官”。[26]關於該宣慰司的結局,天啟《滇誌·木邦軍民宣慰使司》載:萬歷三十三年(1605),(緬甸)以三十萬眾圍其城,請救於我,不至,城陷,金牌印信盡失,緬偽孟密思禮領之”。[27]這樣,木邦軍民宣慰司與明朝保持了兩百余年的隸屬關系。 其間,雖有隆慶二年(1568)到萬歷十一年(1583)間木邦附緬的短暫經歷,但木邦宣慰司還是與明朝保持了長期友好的關系。一方面木邦向明朝“常修職貢”,在《明實錄》中,從明成祖永樂二年(1404)到明武宗正德十二年(1517)的113年間,木邦與明朝間的貢賜活動達36次,居雲南邊區各土司首位;另一方面,木邦效命於朝,“從征緬甸、麓川,俱有功,益地頗廣”。[28]直至萬歷三十四年(1606)臨滅亡前,木邦仍“請救於內地”,[29]寄希望於明朝。

(6)孟密宣撫司,位於今緬甸撣邦西北,治孟密。永樂初年以來屬木邦宣慰司,後來據有孟密的曩罕弄力量不斷發展,與木邦宣慰使形成矛盾,遂“遣人從間道抵雲南至京, 獻寶石、黃金,乞開設治所”。[30]成化二十年(1484)六月庚午,明朝“開設雲南孟密安撫司,徑隸布政司,以夷婦曩罕弄子思柄為安撫”。[31]到萬歷十三年(1585),該安撫司被升為宣撫司。[32]然而,也就是在這一年,緬甸攻破孟密,執掌宣撫司印的罕烘率其子思禮、從子思仁奔孟廣“孟密遂失”。萬歷十八年(1590),緬甸又攻孟廣,罕烘、思禮逃入隴川, 思仁奔工回“孟廣又失”,[33]孟密宣撫司消亡。

(7)孟養宣慰司,位於今緬甸北部克欽邦,治孟養。元朝曾於該地設雲遠路,明太祖平滇後設孟養府。[34]龔蔭先生《中國土司制度》在“治所”處稱“孟養軍民宣慰使司,永樂二年(1404)以孟養府改置”,而在“事纂”部分則引《明史·雲南土司傳》認為“永樂元年升孟養為宣慰司,以故元土官刀木旦為宣慰使”。[35]從《明實錄》記載看,永樂二年(1404)夏四月孟養與木邦一樣,均仍維持“土府”身份,到該年六月癸酉才“改木邦、孟養二府為軍民宣慰使司,以知府罕的法、刀木旦為宣慰使,賜之誥印,俾子孫世襲其官”。[36]所記時間進程較為清楚,且與孟養同時改為宣慰使司的還有木邦,而木邦設宣慰司的時間,《明史·雲南地理誌》記載為“永樂二年六月”,兩處記載一致,亦佐證了《明實錄》記載的可靠性。

關於孟養宣慰司的結局,閔洪學稱:“(緬甸)以萬歷八年(1580)擄孟養酋思個, 再以十八年逐思遠,遂滅孟養。”[37]思遠及其後繼者被逐之後,長期寄居明朝直接控制的盞西(在今雲南盈江縣境內),孟養宣慰司故地盡為緬有。在緬甸、木邦宣慰司爭擾的背景下,孟養宣慰司的存在和發展都須仰賴明朝的支持,因此保持了較穩定的關系。萬歷十三年(1585),鄧子龍收復隴川,還將被緬甸所滅的孟養恢復為長官司。“未幾, (孟養)長官思真復為緬所擄,部長思遠奉思真妻來歸。(明朝)給以冠帶,令歸守。思遠乘亂自立為宣慰,貢象進方物”。[38]可見,其滅亡前夕,雙方關系仍然較為密切。

(8)蠻莫安撫司,位於今緬甸克欽邦北部曼昌一帶。原為孟養宣慰司之一部分,“萬歷十三年,析孟密地置”蠻莫安撫司。[39]這是在鄧子龍反擊緬甸後設置的一個土司,是明朝設置最晚的土司之一。蠻莫安撫司的設立,其意在於遏制緬甸勢力擴張,並阻其內犯西南,戰略意義極高。正所謂“夫蠻莫,何地也?三宣之藩籬也。三宣,騰(沖)永(昌)之垣墉也。騰永,全滇之門戶也。蠻莫失,必無三宣;三宣失,必無騰永”。[40]另外,“緬中鮮鹽茶、繒帛、毛纓諸物,勢必取於中國”,而蠻莫又為其道經之所。[41]萬歷三十年(1602), 緬甸“雍罕攻思正(蠻莫安撫使)……(思)正奔騰越,當事者殺正以止兵”,[42]蠻莫安撫司亡。

(9)八百宣慰司,位於今泰國北部的清邁、清萊一帶。元朝於該地設八百等處宣慰司。明太祖平滇後,亦在其地設八百宣慰司。設置時間,文獻所載不一。《明史·雲南土司傳》載:洪武二十一年(1388) “八百媳婦國遣人入貢,遂設宣慰司”。正德《雲南誌》卷13 “八百大甸宣慰使司”、天啟《滇誌·羈縻誌》“八百大甸軍民宣慰使司”、王宗載《四夷館考·八百館》、《明一統誌》卷87《八百大甸軍民宣慰使司》等,並作“本朝洪武二十四年,其酋來貢,乃立八百大甸軍民宣慰使司”。考諸《明實錄》,洪武二十一年秋七月丙辰,“八百媳婦國遣人入貢方物”。[43]可見,明朝與八百媳婦國建立聯系,並非始於洪武二十四年 (1391),早在洪武二十一年即有該國使者“入貢方物”。按明制,四夷歸附朝貢,王朝即授土司職,則洪武二十一年建立八百宣慰司的可能性極大。再者《明實錄》未載洪武二十四年授八百宣慰使司事,而是於六月壬午記“雲南八百宣慰使司土官刀板冕遣使貢象及方物”,[44]則該年遣使朝貢前已被授八百宣慰使之職。洪武二十一年建八百宣慰司應當較為合理。大概後來勢力發生了分化,永樂二年(1404)五月“設八百者乃、八百大甸二軍民宣慰使司,以土酋刀招妳為八百者乃宣慰使,其弟刀招散為八百大甸宣慰使,遣員外郎左洋往賜誥印、冠帶、襲 衣”。[45]八百者乃宣慰使司及宣慰使刀招妳僅在永樂三年(1405)有遣使入貢記錄。

關於八百大甸宣慰司的消亡,史誌均稱“嘉靖間,為緬所並”。[46]嘉靖(1522—1566) 長達44年,以“嘉靖間”來表達八百大甸宣慰使司的消亡時間顯然太過粗疏。閔洪學認為 “(緬甸)日漸強盛,四面吞並,遂成尾大不掉矣,以嘉靖末年滅八百”,[47]將緬並八百宣慰司的時間限定在嘉靖末年。明人沈德符又更加具體地記述道,莽瑞體“並有古刺,因以兵脅服鄰國,至嘉靖三十年(1551)遂入孟養、八百、老撾,於是緬勢益張”,[48]則緬甸並八百大甸宣慰司的時間為嘉靖三十年。緬甸莽瑞體占領八百大甸宣慰司地後,以其弟莽應龍駐守八百大甸之中心景邁。八百大甸宣慰使刀氏只得避居景線,稱“小八百”。萬歷十五年 (1587),刀氏曾“以文請兵恢復”八百大甸宣慰使司故地,但此時明朝已內憂外患,自顧不暇,最終“議未許”。[49]

(10)老撾宣慰使司,位於今老撾北部瑯勃拉邦一帶。元朝曾於其地設老告總管府。明建文四年(1402)九月戊戌“老撾土官刀線歹……遣人來朝貢……賜鈔幣”,[50]較早與明朝建立聯系。然而,關於明朝建立老撾宣慰司的時間,文獻記載頗多異說。《明史·雲南土司傳》載:“成祖即位,老撾土官刀線歹貢方物,始置老撾軍民宣慰使司。永樂二年 (1404),以刀線歹為宣慰使,給之印。”此說以永樂元年設老撾宣慰司,永樂二年委任宣慰使並給印。《明太宗實錄》則載永樂二年夏四月“設老撾軍民宣慰使司,以土官刀線歹為宣慰使,命禮部鑄印給之”,[51]當年十月己已朔“制信符及金字紅牌,頒給雲南木邦、八百大甸、麓川平緬、緬甸、車裏、老撾六宣慰使司”,[52]認為系永樂二年四月置老撾宣慰司並委任宣慰使,十月頒賜信符及金字紅牌。景泰《雲南圖經誌書·老撾軍民宣慰使司》載:“永樂三年歸附,備方物朝貢,始開設老撾軍民宣慰使司”,[53]認為永樂三年(1405) 才建立老撾宣慰司。顯然《明實錄》記載較為具體細致,可信度也較高。且《明實錄》中所載與《明史·雲南土司傳》記載的“永樂二年,設軍民宣慰使司二,以土官刀招妳為八百者乃宣慰使,其弟刀招散為八百大甸宣慰使,遣員外郎左洋往賜印誥、冠帶、襲衣”相合,印證了《明實錄》記載的可靠性。

在老撾宣慰使司存在期間,除嘉靖三十年(1551)至萬歷二十六年(1598)—度為緬所迫“折而入緬”外,該宣慰司基本均隸屬於明,聽命納貢。此後,老撾宣慰司才“不復至”。[54]

此外,在今緬甸境內,明朝還曾設孟根土府(位於今撣邦景棟)、茶山長官司(約在今緬甸克欽邦恩梅開江流域)、裏麻長官司(約在今緬甸克欽邦邁立開江流域)、小古刺長官司、底板長官司、孟倫長官司、八家塔長官司(在下緬甸濱海之地),事跡難詳。

總之,自洪武二十一年(1388)設立八百宣慰司始,明朝不斷在雲南邊區設置土司。 永樂初年,邊區土司的設置進入高潮期。萬歷十三年(1585),蠻莫安撫司的設立則宣告了明代雲南邊區土司設立的終結。明朝先後設置計宣慰司11個(後合並為8個)、宣撫司1個、安撫司1個、長官司6個、土府1個。

二、雲南邊區土司的屬性

在國際學術界對東南亞史的研究中,大多數研究者僅僅按東南亞各國自身的王朝政治體系來構建東南亞各國的歷史發展進程,土司的因素簡直難覓蹤影,[55]相反,在中國史, 尤其是西南民族史、邊疆史的研究領域,學者們又往往不作說明,把明代邊區土司地理所當然地都看成了明朝的西南疆域。[56]因此,如何看待上述土司的屬性依然是一個值得關註的問題。

首先,從明朝的角度看,這些土司都被納入了王朝和雲南地方政府統屬的體系。《明一統誌》卷86《雲南布政司》載:“本朝改置雲南等處承宣布政使司,領雲南、大理……一十二府,曲靖、姚安……八軍民府……孟養軍民指揮使司、車裏、木邦、老撾、緬甸、八百大甸、大苦(古)刺、麓川平緬、底馬撒八宣慰使司……芒市、鈕元、孟璉、茶山、麻裏五長官司。”天啟《滇誌·屬夷》說得更明白:“自永昌出塞,南際大海,諸夷自相君長。本朝……以武臨之,皆稽首而奉正朔,授以宣慰、宣撫之新號……版章設於職方,綱紀之司屬在行省。”在《明實錄》、《明史》之《地理誌》和《土司傳》中,明確記載上述土司歸屬明朝。

其次,明中央堅持向授職土司頒賜誥印、冠帶、襲衣,表明土司已由各族酋首一變而為國家命官,可以向所屬人民發號施令。這是土司制度的通則,而更為重要的是,自永樂二年(1404)始,明朝“給各宣慰金牌、信符、批文、底簿”,[57]“制信符及金字紅牌,頒給雲南木邦、八百大甸、麓川平緬、緬甸、車裏、老撾六宣慰使司,幹崖、大候、裏馬、茶山四長官司,潞江安撫司,及孟根、孟定、灣甸、鎮康等府州土官”,並對使用作了嚴格規定。[58]對邊區土司頒賜金字紅牌、陰陽文信符等特殊權力信物,一方面以示恩寵,一方面強化了中央、雲南地方與邊區土司的聯系。此後,新皇帝登基和土司承襲,都必須更換這些信物,較為有效地建立起了中央對邊區土司的政治統屬關系。

第三,明中央和雲南地方有勸諭、調解雲南邊區土司糾紛與侵擾的權力,邊區各土司也往往將彼此間的糾紛訴諸明朝。較早的糾紛調解發生於永樂二年(1404)夏四月壬午,麓川平緬宣慰使思行發所遣頭目刀門賴,訴孟養、木邦數侵其地。[59]而較有成效的調解則發生在永樂二十二年(1424)三月,大古刺宣慰使潑的那浪據有底兀刺所管之地“其孫納蘭詣闕,自陳請復其境土,設治所以撫輯其民”,明成祖“詔大古刺還其地,設宣慰司,以蘭納為宣慰使,賜印信、金牌、信符”。[60]這種調解經常發生,一直持續到邊區土司體系崩潰前夕。對於明朝而言,排解雲南邊區土司間的紛爭是其行政管轄權的體現,而對於各土司而言,接受和請求明朝調解糾紛,則意味著其在政治上奉明朝為正朔。

第四,明朝有權征調邊區土司武裝。明朝規定各土司可以擁有軍隊,但只能鎮守疆土,且須服從明朝調遣。如在明永樂初年征八百宣慰司時,木邦宣慰使“罕的法發兵助戰,攻江下等十余寨,斬首五百余級”。[61]“正統三年征麓川,敕諭木邦以兵會。五年,總兵官沐昂遣人間道達木邦得報知宣慰祖母美罕板、其孫宣慰罕蓋法,與麓川戰於孟定、孟璉地,殺部長二十人,斬首三萬余級,獲馬象器械甚眾”。[62]軍隊既是王朝權力的象征,又是保障邊疆安全的重要力量,對雲南邊區土司武裝的調遣體現了明朝對土司擁有統治權。

第五,雲南邊區土司與明朝之間存在貢賜活動。朝貢與回賜,是土司制度中的重要內容,明朝專門條定規制,雲南等地土官“遇三年朝覲,差人進貢一次,俱本布政司給文起送,限本年十二月終到京慶賀,限聖節以前謝恩無常期,貢物不等”。[63]關於回賜,明朝的規定更為具體,“雲南僥外土官進到象馬、金銀、器皿、寶石等件,例不給價,其賜例各不同”,還專門規定了車裏、木邦、老撾、緬甸、孟養、孟密、孟根等邊區土司前來朝貢的宣慰使、妻、差來頭目、通事、象奴從人等各級朝貢者的給賜標淮和內容。[64]從時間段看,這種貢賜活動於洪武十五年(1382)平定雲南後即已出現,到永樂年間(1403—1424)達到高潮。土司的朝貢與明朝的回賜,既是內地與西南邊疆之間重要的經濟交往,更是中央對邊區土司地方政治統屬關系的具體體現。

明朝在誥印、冠帶、襲衣等土司常規信物的基礎上,於永樂二年(1404)以後特別制作、頒賜給西南邊區土司金字紅牌、信符、批文、底簿等權力信物,調解邊區土司之間紛爭及對土司武裝的征用調遣等,較為完備地體現了在土司制度完善時期明朝與邊區土司的政治統屬關系,我們不能因為這些地區在明朝末年以來漸屬他國而忽視這段歷史事實。

三、明代雲南邊區土司體系瓦解的制度原因

嘉靖末期以降,明朝雲南邊區土司體系瓦解,西南疆域範圍由此而出現了萎縮。其原因,可以從雲南邊區土司制度實施的歷史條件、邊區土司制度實施的不完整性和不徹底性、明後期王朝未能很好認識邊區土司局勢並巧施控馭三個層面來考察。

第一,明朝未能有意識地改善雲南邊區的社會歷史條件,從而不能鞏固對邊區土司的統治。明代,土流交錯、土流並治的現象普遍存在,王朝可以憑借強大的統治力量加強對土司的控制,但就雲南邊區土司地區而言,情況卻遠非如此。大體說來,雲南流官和衛所的分布,西南達永昌、騰越、金齒衛,南達景東,東南及新安守禦千戶所,[65]其外便沒有流官和衛所軍士的駐紮。明代後期,以募兵制補衛所之不足,其分布“自永騰、順雲、臨元諸營外,余郡並未設兵”。[66]雲南邊區土司既無流官和衛所與之交錯分布、相互制衡,在各土司內部亦無流官佐貳掣肘其權,王朝的統治面臨極大挑戰,設法改變這種局面也成為邊區土司安穩無患之重要舉措。遺憾的是,明朝治滇260余年,卻未從鞏固邊疆的角度有意識地改變邊區的社會基礎。成化七年(1471),緬甸宣慰司請求將金齒軍余李讓派往其地充任“冠帶把事”,結果兵部回復“李讓,中國人而與為把事,亦非體,宜勿許”。[67]

第二,在邊區土司區統治基礎較弱的情況下,明朝對各土司的撫治政策卻江河日下,呈倒退之勢。洪武、永樂時期,明朝憑借政治與軍事的威懾力量,積極派使者曉諭招徠西南邊遠各族。如永樂初年,成祖先後派楊瑄、景賢、周讓“賫詔往撫諭”處下緬甸濱海地區的勃固政權,最終使其首領潑的那浪由見使者“不下拜”,變為“遣頭目選馬撒等於當年五月隨景賢朝貢”,[68]設置了大古刺軍民宣慰使司。而周讓則先後兩次出使百夷、大古刺等地, “以單車從數十人,往返數萬裏,重數譯……以宣布恩命……是行也,予知自古刺之外有聞風而來者,則必由於讓也”。[69]這些積極主動的出使宣諭活動,推動了雲南邊區土司體系的建立,增進了明朝與西南邊區地區的相互了解。然而,後來情況卻發生了較大變化。嘉靖、萬歷時期“南倭北寇”,加之遼東之患,雲南省內則武定、烏撒等腹心地區土司反抗,統治形勢更加嚴峻,明朝統治階層則將撫治雲南邊區土司視為禍端,形成了“內則綢繆牖戶之修,治以不治;外則聯絡遠交之計,以夷攻夷”。[70]嘉靖三十年(1551),鎮巡官沐朝弼等偵知莽瑞體欲襲孟密、隴川、幹崖等地,向兵部疏報邊情,欲預為防備,“兵部覆:荒服之外,治以不治,噠喇已畏威遠遁,傳諭諸蠻不許交通結納”。[71]明代吳宗堯《莽達喇事情節略》稱:“夫治戎以不治,古有明訓。今緬酋既已遠遁,驅逐之師無容輕舉”, “馭夷之方,固示以不治;守邊之道,尤當謹於未萌”。[72]雲南巡撫閔洪學也曾針對緬甸的擴張態勢, 上疏請求防備,天啟七年(1627)四月十三日,兵部回復稱“聖旨:中國方多事之日,緬釁豈可輕開”。[73]很顯然,明政府一味“治以不治”,加速了邊區土司體系的衰潰。

第三,在“治以不治”、 “以夷治夷”的思想指導下,明朝及雲南地方政府對邊區土司的管理制度具有較為明顯的不完整性和不徹底性。

所謂不完整性,系指土司制度的制度內涵未能在邊區土司區完整地貫徹實施。綜合而言,土司制度的主要內涵,包括較為制度化的授職程序和信物配給,襲職條件、材料、手續及順序,升遷獎懲管理,納貢與回賜,繳納差發,土司兵管理,土司子弟的儒學教育等,甚至附有諸如土司不得越境婚娶、不得攻伐鄰封土司等襲職禁例。[74]其制度的完整性與嚴密性,遠遠超過以前的各種羈縻統治制度,形成了土司制度的顯著特點。然而,在內地等其他土司地區實施的制度,卻沒能在雲南邊區土司地區貫徹實施。大體說來,升遷獎懲管理、土司兵管理、土司子弟的儒學教育等制度,以及土司不得越境婚娶、不得攻伐鄰封土司等襲職禁例,在邊區土司區基本上是付諸闕如。

所謂不徹底性,系指在邊區土司中已實施的制度內容,並沒有得到不折不扣的貫徹。如對邊區土司之間的爭端,除正統年間和萬歷初年明軍出兵征討危及到雲南腹裏安全的麓川思氏、緬甸莽氏外,基本上都只是采取派人宣諭勸說的做法,並沒有切實有效的幹預。以緬甸宣慰司為例,洪武二十八年(1395),宣慰使蔔刺浪遣使言“百夷思倫發屢出兵侵奪其境土”,明朝只是“遣使諭之”。二十九年(1396),“緬國復來訴,因遣行人李思聰、錢古訓諭緬及百夷各罷兵守土”。直到嘉靖初年,孟養聯合木邦和孟密,擊破緬甸宣慰司,“殺宣慰莽紀歲並其妻子,分據其地。緬甸訴於朝,不報。六年,始命永昌知府嚴時泰、衛指揮王訓往勘”,由於措置無力,使者遭恐嚇,“時泰倉皇遁走……不暇究其事”。[75]對其他各邊區土司間的糾紛沖突,明朝也采取了同樣的處置辦法。相反,對於部分邊官提出的以實力解決糾紛之建議,明朝則嚴令制止。如天順元年(1457),“木邦宣慰罕落法為所部頭目垠薄法等合兵攻殺,遣人求援”,鎮守雲南左監丞羅圭等擬“量調官軍,相機剿捕”,結果天順帝嚴令:“夷人自相仇殺……如何輕動官軍,貪功生事?兵部即馳文(羅)圭等,毋起邊釁。如違,必罪不貸。”[76]很顯然,明朝解決邊區土司糾紛的這種做法,與動輒采取軍事平息內地土司紛爭的做法存在較大的差別。

另外,在邊區土司的襲職方面,明朝也多變通茍且。按制,土司故去,繼任者告襲,需備親供冊、宗支圖譜、鄰封土司甘結,經三司會同保勘,報部核淮,方能襲職,襲職者須赴京。對於邊區土司而言,因“邊方瘴厲除遠,三司多不親詣,往往轉委屬官行勘”。[77]而且,嘉靖初年以後,雲南“設在邊遠,兼有爭竟仇殺者,撫按等官勘實,代為奏請,就彼襲替”[78]無須如內地土司那樣赴部襲替。邊區土司襲替管理的粗疏茍且,導致了為爭奪土司繼承權的爭鬥仇殺,是土司體系動蕩的重要原因。不少地方官員還借土司襲替之機,敲詐土司,“數十年來,土官病故,子孫承襲者,官司不肯保結,上官往復駁勘,有二三十年不得襲職者”,[79]更是激化朝廷與邊區土司間的矛盾,引起了極大的社會動蕩。典型的例子是萬歷二年(1574),木邦土舍罕拔遣使告請襲職“有索賂者,以兵備遲疑對,彜使歸報拔。拔怒……感緬而恚中國……遂約為父子。時有'官府只愛一張紙,打失地方二千裏’之謠”。[80]

即便是邊區土司與中央聯系較好的貢賜活動,到了永樂十一年(1413)以後,緬甸 “入貢屢衍期,朝廷亦不深詰”。[81]最後,甚至“雲南之宣慰司凡七……即朝貢亦不盡如期,而亦載之戶部版圖中”。[82]總之,在邊區各土司地區,即便是明朝曾經實施的管理制度,也常常敷衍走樣,並未徹底執行。

最後,嘉靖初年以後,明朝並未很好利用雲南邊區土司局勢,巧施聯合,挫敗洞吾的進攻。明後期雲南邊區土司體系的崩潰,緣於嘉靖初年被孟養宣慰司、木邦宣慰司、孟密宣撫司聯合滅亡的緬甸宣慰司殘余力量莽瑞體等,逃至下緬甸的底兀刺宣慰司(即洞吾),篡奪其權力,進而兼並了附近的大古刺(勃固)、小古刺等,揮師北上,恢復緬甸宣慰司故地, 打敗孟養、孟密,又先後占有木邦、八百、老撾宣慰司。從當時的局勢看,洞吾莽氏勢力要兼並邊區各土司,則勢必樹敵過多,明朝應該有建立聯盟、反制洞吾的可能。更何況,孟養、孟密、木邦等與緬甸宣慰司向有土地紛爭,並有滅國之恨,共與洞吾抗爭的願望勢必都較強烈。其實,明朝部分官員也意識到了這一點。吳宗堯便認為,宜“申飭漢土官兵嚴加防禦。仍嚴諭車裏、老撾、木邦、隴川、幹崖、南甸等……各整飭兵械,固守邊疆”,共同對抗洞吾。[83]然而,就明朝統治上層而言,固守“中國方多事之日,緬釁豈可輕開”之論,[84]唯恐“兵興禍連”,一直未作此嘗試。萬歷四年(1576)十二月,莽瑞體進兵騰越,金騰兵備副使羅汝芳聯合“近緬諸夷,如景邁、猛鞏諸酋”與緬軍對峙於戛撒一帶,形成了很好的作戰態勢,但為雲南巡撫“馳檄亟止”。[85]最終,莽氏洞吾勢力各個擊破,瓦解並占有了昔日雲南邊區各土司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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