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孩子,父母不能“任性”!新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

5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在最高检发布会上介绍,2020年,检察机关受理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446件,同比上升3.1倍。

随着“六一”国际儿童节的到来,被誉为未成年人的“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经过大修之后,就要实施了,对于监护职责与禁止行为,两部法律列出了“白名单”“黑名单”,监护不再是“家庭私事”。

2019年年底,林磊(化名)与王峰(化名)因同学黄某与他人有纠纷,三人共同殴打了对方,造成对方轻伤二级。案件受理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检察院通过社会调查发现林某家长怠于管教,而王某父母离异,由母亲监护,但母亲长期在外经商,亲子关系疏远。

山西灵石的小玲(化名)生长于单亲家庭,跟随父亲一起生活,父亲打工收入不稳定,经常酗酒,对小玲的生活、学习疏于管理,经常把她一个人留在家。不久前,犯罪嫌疑人摸清这种状况,利用小玲独自在家的机会实施了猥亵。

2020年年底,北京17岁中学生兰兰(化名),母亲涉嫌将其父亲伤害致死,被批准逮捕。兰兰一夜“失去”父母,临时由表哥、表嫂照顾。

除了惩处罪犯外,林磊、王峰、小玲与兰兰怎样能够在更好的环境下成长?

父母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不能听之任之。

福州市仓山区检察院就林某、王某的父母监护不当问题发出“督促监护令”,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督促监护令”发出后,苍山区检察院联合关工委、团委、妇联、公安等职能部门成立监护考察组,为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等。“督促监护令”的内容细化至每周安排家务劳动、共同参加体育运动、逐步限制上网时间等日常生活中,确保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灵石县检察院则邀请所在乡镇领导、村委负责人共同参加宣告会,向小花父亲宣读了“督促监护令”,党组书记、检察长陈林对小花父亲进行亲职教育,并将长期教育引导他作为监护人应该如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同时向小玲发放司法救助金一万元。

这是一项检察机关探索中的制度。史卫忠介绍,最高检将推广“监督监护令”探索经验。检察机关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监护人存在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等问题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侵害的,要通过向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责令监护人接受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推动解决“家庭监护不力”这个未成年人保护痛点难点问题。

在兰兰的案件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体现在更多细节上。

临时照顾人和监护人在法律上是有很多区别的。监护人要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系统、完备的保障。”该案承办检察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庞涛说,经认真研究,结合《民法典》中的委托监护制度,在兰兰母亲授权下,将监护职责委托给受托人兰兰表哥行使,解决了兰兰面临的监护缺失问题。

在监护职责委托过程中,检察官创新性地引入了民事社会观护调查制度。庞涛介绍,此次社会调查,主要是委托社工事务所围绕兰兰的亲属状况展开调查,谁有意愿、同时也最适合做受托人,为委托监护提供重要参考。“当然兰兰也要同意。”庞涛强调。

同时,为了帮助受托人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而不是让他独自承担原本不存在的“任务”,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积极探索“监护监督人”制度,举办了监护监督座谈会,搭建了受托人与学校、居委会、民政部门等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单位的沟通平台。“如果遇到了困难,他并不是孤军奋斗,而是有来自学校、当地的居委会、民政部门,包括检察机关等方方面面的帮助,大家形成对孩子监护的保障合力,共同做好委托监护后的相关工作。”庞涛说。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严格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明确了国家对家庭监护进行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的责任,完善了委托照护和临时监护、长期监护制度,拓展充实了检察机关对监护支持、监督、干预的具体规定,可以说构建了比较完备的未成年人保护监护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孩子得到更好的监护,公众并非旁观者,而应成为主动保护的参与者。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总则中确立了强制报告制度。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同时还明确了法律责任: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 陈慧娟)


内容: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 陈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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