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车过不了户 责任谁负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车贩买车后还未办理过户,就又把车卖掉

在省会跑运输的小东将一辆货车卖给了一个二手车贩,二人签订了卖车协议,约定协议签订后两个月内必须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

过了一个多月,小东找到车贩要求过户时,车贩却说他已将车卖到了某市,车辆过户事宜与他无关,小东应找某市买车人办理过户手续。

小东联系某市买车人时,买车人称他没有时间来石过户。后小东再打电话,对方却一直拒接。今年5月的一天,某市买车人在跑运输时因为交通违法,被当地警方将车查扣。之后,警方按照车辆登记信息,打电话找到小东,要对其进行处罚。

小东给报社打来电话,询问他到底该找谁才能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如果对方一直不予配合,他该怎么办?一旦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事故,他是否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芮。

车贩与最终受让人均有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

王律师认为,车贩与最终受让人均负有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的第三条写明:“在车辆交付买方之前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卖方承担和负责处理;在车辆交付买方之后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买方承担和负责处理。”第五条在关于违约责任中写明,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车辆价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商务部《二手车交易规范》第八条也规定,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法定证明、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由此可见,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签订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小东与车贩的买卖合同约定两个月内办理过户登记,在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车贩又将同一车辆转卖给最终受让人,车贩与最终受让人均负有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小东可以起诉车贩,并列最终受让人为诉讼第三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车贩与最终受让人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如果因受让人(车贩)的原因致使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小东有权要求车贩返还车辆、赔偿损失。

未过户车辆发生事故,与原车主无关

王律师称,车辆交付,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针对该车辆发生的事故纠纷,原车主不承担责任。

《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转让人将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因此,车辆一经交付,所有权就已发生转移。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中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上可见,机动车一经交付,原车主就既不再支配该机动车的营运,也不再从营运中获取利益,即使尚未变更权属登记,也不应当再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具体到本案情形,车辆已交付,不再由小东支配使用,即使仍登记在小东名下,如果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事故,也不应由小东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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