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存有瑕疵 效力如何认定
□ 宁元元
2019年11月11日,朱某因病去世,但其在去世前的11月3日留有一份遗嘱,称将房产、车辆等全部留给侄子浩浩(化名),存款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及日常生活。朱某的妻子郭某看到遗嘱后,认为朱某将属于她的财产份额也给了浩浩,严重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将浩浩诉至黄骅市人民法院,请求判决遗嘱无效,并由郭某继承朱某的遗产。
朱某与郭某系半路夫妻,双方结婚后共同生活了六年有余。朱某生前无子女。遗嘱中,朱某将婚前自有的一套楼房及房内所有家具家电和生活用品、一辆电动汽车都留给了侄子浩浩;将全部存款用于日后的日常生活和医疗费用。通过遗嘱内容来看,朱某并未给老伴儿郭某留下任何遗产。
法院进一步了解到,浩浩是朱某唯一的侄子,朱某最后住院的日子都是浩浩及其家人在照顾,郭某只是偶有探望,朱某的后事也是浩浩的家人帮忙处理的。此外,遗嘱是朱某生前通过口述遗嘱内容,让他人书写后打印而成,并在医院中由其本人签字;遗嘱所涉遗产主要是一套小产权拆迁安置房,浩浩手中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其他财产浩浩认可是朱某和郭某婚后置办。同时,为了证明遗嘱是朱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浩浩提交了一份用手机拍摄的遗嘱签订过程的视频资料。
庭前调解过程中,签订遗嘱的视频资料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郭某认为,朱某并不识字,但录像中朱某却手拿遗嘱念念有词,且声音微弱,根本听不清所念内容,重要的是画面有卡顿和黑屏画面,其怀疑原始视频资料被剪辑过,要求浩浩提交视频原始载体,并主张进行鉴定。浩浩则称视频原始载体不知道弄哪去了,已无法提交。
法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虽然浩浩持有遗嘱,但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存在较大瑕疵。从形式上说,书面遗嘱中并无见证人签名,录像中虽能显示是朱某本人签了字,但声音不清,且视频存在卡顿和黑屏,缺乏连续性,另外也没有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无法客观表明是朱某的真实意愿。从遗嘱内容上说,朱某处分了与郭某的婚后共同财产。朱某无权处分属于郭某的财产。在朱某病重住院期间,浩浩一直照顾着,并为其办理了后事。经过反复沟通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原告郭某继承涉案房屋及房屋内的家具家电和其他生活用品,并自愿给付浩浩上述财产部分份额折款45000元;浩浩领取的朱某丧葬费及存款,在扣除医疗费及办理丧葬事宜后,剩余部分归浩浩所有。
说法
代书遗嘱又称代笔遗嘱,是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口述内容,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须为非继承人、遗赠人等无利害关系人。一般而言,书写遗嘱后,由代书人向遗嘱人宣读,由遗嘱人确认,以确保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认无误后,由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见证人是否适格,亦直接影响代书遗嘱的法律效力。本案所涉代书遗嘱,因遗嘱中无见证人签名,视频资料中遗嘱人声音不清楚,画面不连续,且无见证人在场,均影响了遗嘱效力的有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