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友邦重疾险与国内重疾险的疾病定义对比
香港、国内重疾条款对比
如果已买或者准备买国内重大疾病险,可以翻出保险合同条款来 一 一 进行对比,小编也将市场畅销的国内合同条款 一 一 进行了对比,香港保险公司的规定确实比较宽松些,下面来比较一下
(一)癌 症
正常定义 *参阅香港友邦AIA定义
国内保险公司定义
差异解读:
就癌症而言,香港友邦只要求「侵略其他细胞组织的特征」,国内保险公司的癌症定义要求「扩散、浸润、转移」。
国内保险公司定义
差异解读:
国内保险公司在香港AIA的界定之外,须危及生命,还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三)昏迷
国内保险公司定义
差异解读:
除了香港的界定条件外,国内保险公司另对昏迷程度有要求 --- 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
*注:格拉斯哥昏迷分级,最高分为15分,表示意识清楚;8分以下即为昏迷;分数越低则意识障碍越重。8分以上不叫昏迷,换言之,香港对昏迷的要求,8分以下即可;国内则要5分或5分以下。
(四)中风
国内保险公司定义
差异解读:
香港AIA规定中风后持续最少4周的神经后遗症,并从身体中检查确定具有客观神经异常症状。国内保险公司要求在中风确诊180天,仍遗三项障碍的一种或一种以上才赔。
(五)慢性肝病
正常定义 *参阅香港友邦AIA定义
国内保险公司定义
差异解读:
除香港的3项诊断要求外,国内保险公司规定还必须要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六)原发性肺动脉高血压
正常定义 *参阅香港友邦AIA定义
国内保险公司定义
差异解读:
香港AIA规定严重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 III 或 IV级即可。国内保险公司规定要达到 IV级。
*注:纽约心脏病学会按疾病的严重程度,从轻到重设为四个等级,分别 I 、II、III、IV级。其中,III级:显著功能限制,病人在休息时方觉舒适,但在进行少于正常体力消耗之活动时则会出现充血性心脏病衰竭的症状。
IV级: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时亦有充血性心衰或心绞痛症状,任何体力活动后加重。
(七) 失聪
正常定义 *参阅香港友邦AIA定义
国内保险公司定义
差异解读:
香港友邦AIA大于80分贝即可,国内保险公司规定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要求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注:根据世卫组织(WHO - 1997)的听力损失分级标准,平均听力损失不大于等于81分贝,则为极重度听力损失。
对比完以上合同条款之后,要明确一点:我们购买的保险都是合同制,如果客户发生了合同里面规定的情况,即可得到理赔,不管是国内保险或香港保险都一样。
香港保费更便宜,收益更高等优点都不足以使那么多客户远赴香港购买保险,最重要的原因是香港保险能做到保险最基本的功能;真的在得病了没钱医治的时候能第一时间就拿到理赔款,而不是等病情恶化到无可救药的地步才赔钱。
那么国内保险条款为什么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关于每种疾病的理赔标准都十分苛刻,几乎是必死无疑才能达到赔偿规定。换言之就是很难拿到赔偿金,如果真的得了重病需要用钱,不但不能第一时间拿到赔偿,自己需要负担巨额的医药费,另外一方面还要负担高额的保费。
简单解析一下保险的保费结构:
P保险=A(风险保费)+B(附加费用)+C(储蓄保费,即保单的现金价值)
这个公司是寿险精算的基础,任何人寿保险产品都能用此公式分解清楚。
分红型的人寿保费,P=A+B+C,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后,按三差分红将部份结余返还给客户,所谓三差就是死差、费差、利差、正是针对A、B、C三项。国内保险产品设计中A和B比香港明显偏高,有些可能是香港同类产品的两三倍,这其中的原因很多:
A(风险保费)是按预期生命表精算出来的,香港人均寿命为世界最长,国内人口预期生命比香港短约10岁,市场发展时间短也导致经验数据不足,从而使A(风险保费)部份比香港高;
B(附加费用)主要是国内投保率低(国内平均6个人才投一张保单,香港为每人投2.5张保单)、国内营销成本高、道德风险等原因使此部份比香港为高;
C(政策限制)部分主要原因使国内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有限,保监会更加限定利率上限为2.5%。
从A、B、C的差别导致了国内保险产品的保费比香港为高,而三差则导致回报比香港低,所以国内保险想通过理赔条款苛刻来降低理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