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收转让费,还是收使用费?如来对“三藏真经”收费方式的考量!
(博士论西游第七〇三讲,选自《西游谜中谜》(533)第九章――观音努力之谜)
在上一讲,我们提到,无论是诸如太上老君、玉帝等高层神仙,还是比如二郎神等基层神仙,他们在与凡人的互动过程中,根本不是不计回报的单向付出,而是要收取报酬的双向交易。
而在神仙收取报酬的示范下,稍微有点法术的妖怪和凡僧俗道,他们也效仿神仙向凡人收费。比如,铁扇公主收取居住在火焰山之地百姓的花红,金鱼精吃掉通天河两岸百姓上供的童男童女,驼罗庄百姓花银子请和尚和道士祛除蟒蛇精。
如此来看,如来指示阿难、迦叶向唐僧索要“人事”,却也在情理之中!既然如来创作“三藏真经”和策划取经行动,是为了向东土大唐拓展业务,从而得到大量的供养,那他为什么不直接交待观音,向李世民提出“拿钱换经”的要求呢?
其实,这个问题也不难理解,只要引入版权概念,我们就可以明白如来的“良苦用心”了!作为“三藏真经”的编纂者和版权所有人,如来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向东土收取“版权转让费”比较划算,还是对大唐收取“版权使用费”相对合适?
而如来的一句话,透露出了他内心的想法!他在解释阿难、迦叶索要人事的原因时,曾经告诉唐僧,“曾将此经在舍卫国赵长者家与他诵了一遍,保他家生者安全,亡者超脱,只讨得他三斗三升米粒黄金回来。”
也就是说,“三藏真经”的“版权使用费”为“三斗三升米粒黄金”。即,只要将该经念上一遍,发挥一次“超亡度苦”的功能,如来和灵山就能够得到“三斗三升米粒黄金”的收入;如果念上两遍,收入就是上述费用的二倍,以此类推,念得遍数越多,收入就会越多。
假如在观音到东土寻找取经人,正式启动取经行动之初,如来就让她告诉李世民,“要取真经,须付钱财”,那就成了一次性的经卷交易活动,即,如来和灵山将“三藏真经”的“版权”转让给了东土大唐。
无论如来对“版权转让费”的要价有多高,只要李世民通过唐僧,将相应价值的钱财送到灵山,如来将经卷交给唐僧带回东土大唐,版权交易活动就会完成,“三藏真经”在东土大唐的传播和收费权力,将会一次性地转移给大唐众生。
不管以后“三藏真经”在东土念一遍收多少钱,也不管以后“三藏真经”在大唐念上多少遍,“三藏真经”在东土大唐而产生的所有收入,都将归东土大唐众生所有,与灵山和如来再无任何关系!
而如果观音对李世民只说取经,不提钱财,那就不存在着知识产权的转移。在这种情况之下,在取经行动成功之后,“三藏真经”在东土大唐的传播行为,就只能是如来授权而产生的“代理经营”行为。
既然“三藏真经”在东土大唐的传播,仅是如来授权的代理经营行为,那么,如来作为“三藏真经”的版权所有方,在将代理的费用留给东土大唐之后,有将剩余部分作为版权收入全部收归灵山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三藏真经”只要在东土大唐念上一遍,如来和灵山都会得到一份收入,无论念一遍的收入有多低,但不会出现“后世子孙无钱使用”的情况。况且,日积月累,总收入也不会低于一次性交易的价值!
为了灵山的长远利益,得到持续的资金流,如来当然会选择收取“版权使用费”,而不是一次性的“版权转让费”!所以,在取经行动启动之时,如来不让观音向李世民提出“收费”之事,也就情有可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