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土地违法问题,需大力改革现行土地管理制度

耕地保护事关十四亿人粮食安全,中央要求要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然而,多年来土地违法屡禁不止。自然资源公报显示,2016年全国发现土地违法7.4万件,涉及土地面积2.69万公顷;2017年发现土地违法7.52万件,涉及土地面积2.98万公顷。土地违法点多面广的原因,不能简单归于地方法治意识差、执法不严。追溯源头,制度设计存在问题。

一是地方党委政府对经济发展的空间布局调整需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滞后性、修改周期长等矛盾造成土地无法及时获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管控土地利用空间的重要手段,但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几年不变是不符合实际的,国家和地方对发展空间布局作出调整安排也是必须的(如近期南京市决定重点发展江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空间布局调整后,相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应调整,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涉及一系列技术问题和资料准备,有着复杂的程序要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能调整的情况下,经济发展空间布局难以等到土地规划调整,用地无法报批,只能违法用地。

二是国家和省决定要建设的重大项目,政府既批项目又批土地是重复审批。

国家和省决定要建设的重大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大意义,必须建设,但政府批一次项目,又批一次用地,重复审批。项目核准、资金到位后,项目急要建设,但用地报批需要较长时间,在等待用地报批的期间,项目难以落地、资金闲置。而项目批准部门、资金拨付部门均要求加快项目进度、资金不能闲置,在此情况下,项目只能冒着违法用地的风险开工建设。2020年6月2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91号),对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在批准用地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但该文件只解决指标问题,未解决用地申报中存在的资料多、体制不顺等问题。

三是用地报批周期太长。

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申报计算,项目可研、立项通过后,要解决土地利用规划调整问题,少则三至五月,长则一、二年;规划调整到位后,开始组织建设用地报件,项目单位要解决占补平衡问题,开展征前程序工作(按新《土地管理法》预征地公告期限最少为一个月),时间一般三至五个月;组织用地报件申请后,需经历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县级政府写出请示,市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市级政府写出请示才能报省人民政府。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政府,省政府有权限批准的行文批复,无权批准的再报国家审批。整个流程下来,少则半年,多则二至三年。试想,这么长时间的用地报批,项目若等到用地审批完后再动工建设,实施将受极大影响,资金也长期闲置。

四是“儿子管老子”在实践中难以执行

土地管理部门是地方党委政府管理的,部门领导不可能对党委政府发展空间调整和发展用地说不,土地管理部门领导面临既要保发展又保资源的两难局面。保资源会阻碍发展,保发展很难保资源,执法严了成为发展绊脚石,执法不严面临问责风险,很多人在“两难”中艰难工作,但最终多方不讨好,流血流汗还要流泪。

五是土地执法权威不足

15号令关于违法占耕比超过15%问责的规定,相当于允许地方有15%以下的违法占耕。土地违法问责规定的对象是政府,对真正起决定作用的党委主要领导,难以问责。土地督察只督察政府,不督察地方党委。且名义为督察政府,实际是督察土地管理部门,土地执法督察层层遇阻、层层打折扣,难以树立权威。

改变上述现状,必须认识到土地管理制度设计的重大缺陷。土地制度的设计既要严格保护耕地,又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的同时,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强化全国统筹、源头管控。以问题为导向,源头放、中间梳、全程管,多措并举,突破土地管理长期在夹缝中存在的尴尬局面。

1.建立耕地保护党委负责制

严格保护耕地是中央确定的基本国策,但长期以来,耕地保护工作实行的是政府负责制。“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保护好耕地,政府负责力度不大,应实行党委负责制。

2.空间规划应真正体现党委政府发展意图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从程序设计上真正保证能体现党委政府发展意图,对国土空间规划实行长期、中期、近期管理,中、长期为原则、规模,近期一般不超过三年(任何规划特别是详细的布局规划难以预料几年后的发展布局,专家更做不到)。加强规划调整审批“放管服”改革,增加近期规划微调的便捷性。

3.大力改革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对重点项目,应将“要素跟着项目走”改为“要素与项目同步走”

纳入国家和省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是必须建设的,应取消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其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等问题与项目可行性研究一并审查,并行办理。批准项目的同时批准先行征用占用土地。征地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建设用地。项目建成后,用地情况实行备案管理。占补平衡由各级政府统筹解决。对需调整规划、补划基本农田等问题,在建设时实行挂账管理,建成后根据实际建设占地情况由政府对规划主动调整、主动补划基本农田。对国家和省以下基础设施等公益性建设,可考虑将建设用地审批权下放到市级政府审批。

4.实行征地目录管理

对非公益性用地,严格限制农转用和土地征收,督促地方盘活土地存量,节约集约用地。

5.切实保障农民合理建房需求

下放宅基地审批权,赋予乡(镇)、村监督管理权,严格宅基地选址管理。对宅基地涉及农转用的,实行备案管理。

6.建立中央耕地保护督察制度

将现行由自然资源部开展的督察上升为中央耕地保护督察,监督地方党委政府落实中央耕地保护决策部署的情况。每年开展一次督察,发现违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其他耕地10亩以上的一律由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地方党委政府管理不力或违法审批的,立即问责。

7.严格执法监管

删除15号令关于违法占耕15%以上问责的规定(15%的划线不符合对违法占地“零容忍”的要求),由中央另行制定违反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责任追究规定,对违反的,追究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建立土地警察制度,对非法占地达到规定情形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8.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利用大数据、卫星遥感等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行为从严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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