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起工伤事故中死亡,赔偿却不一样——停工留薪期与工亡待遇关系大
【案例简介】
某建筑公司有两名员工在一起工伤事故中受伤。
员工王某入院治疗了二个月后在停工留薪期内(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事故伤情加重治疗无效亡;而另一个员工刘某则在治疗三个月后,停工留薪期满,经劳动能力鉴定被评定为三级伤残,一年后死亡。
两员工的家属都先后申请了工伤死亡赔偿,结果大不一样,同样是工伤死亡,刘某却没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刘某家属大惑不解,请求法律援助。
【分析释疑】
我们都知道,职工因工死亡被认定为工亡后,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常遇到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和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不同情形。
这两种情况下,赔偿待遇是不一样的。停工留薪期与工亡待遇关系大:
①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本案中的王某即符合该种情形。
②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了。
本案中,员工刘某死亡就属于此情形(此种情形下,只有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伤残职工才能享受上述遇)。
【法律链接】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