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企业破产清算申请指南(二)
本文旨在为厦门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提供具有实践价值的申请破产清算指南。
上期要点导读
01:厦门市企业破产的管辖
02: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03:破产申请费用
本期要点导读
04: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审查程序
05:法院强制执行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04
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审查程序
申请
申请主体及提交材料(详见上期02内容)
审查
破产案件立案实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审查原则
形式审查(立案庭负责)
1、不符合:
限期(七日)补正,未按期补充、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2、特殊情况:
出具收据、暂不编立案号、移交审判庭实质审查后
(1)按规定层报最高院核准后裁定受理的情形:
(a)上市公司;
(b)银行金融机构;
(c)非银行金融机构;
(d)大型外贸企业。
(2)书面请示省高院同意后裁定受理的情形:
(a)内外贸企业;
(b)安置职工人数800人以上的企业;
(c)负债总额1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d)省属国有企业;
(e)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实质审查(审判庭负责)
听证审查为原则,书面审查为例外
1、债权人申请的(听证调查):
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允许异议:七日异议期),安排立案听证(于听证三日前送达听证通知书)。
2、债务人申请(可书面调查)。
裁定
裁定时间
1、债权人提出:
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需要听证的,听证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2、债务人提出:
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需要听证的,听证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几种裁定情形
1、裁定受理:
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申请人。
2、裁定不予受理:
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申请人。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3、裁定驳回申请:
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4、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
05
法院强制执行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依照《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实施办法》制作“执转破”程序衔接图表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