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离婚,能否要求继子女返还抚养费?

女子曹某与男子刘某系离异夫妇,2017年5月份,两人经亲友介绍后相识恋爱,不久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曹某婚前与前夫生育一女儿,随着曹某再婚其也随母亲一起同刘某共同生活。因生活琐事不断,再婚后的曹某和刘某都没从上一次的婚姻中吸取教训,相反仍然经常争执、拌嘴、互不相让,甚至发生严重肢体冲突。无法忍受刘某的粗暴脾气,曹某就离开了刘某回娘家居住。
2019年7月份,曹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第一次判决离婚后,曹某认为双方感情并未好转,还是要求离婚。但刘某则表示离婚可以,但条件是曹某需返还为其购买金饰的彩礼钱和给继女上中专的学费。双方依旧争议不下,难以达成统一的意见。无奈之下,曹某第二次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近日,法院审结了该起离婚纠纷,准许曹某和刘某离婚,对刘某要求曹某返还彩礼钱及继女学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曹某与被告刘某均系再婚。2017年5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同年7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亦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结婚期间,被告给了原告12500元购买金饰。为上学,被告给了继女儿(原告与其前夫所生)上中专的学费13500元。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8年6月14日,在某镇集市上,被告要求原告回到句容市某住所,原告推托有事不回,双方在言语上发生冲突,被告用手打了原告右脸颊部位一拳,造成右脸颊青肿。原告两个胳膊被拉拽,造成部分部位青紫。事发后,原告报警,公安机关及时出警予以调解处理。同年6月19日,原告到医院治疗。此后,原告离开被告家回娘家居住,分居至今。2019年7月份,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2020年5月份,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不和,多次争吵并报警,从法院2019年9月份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以来,双方关系未有缓和好转。原告从2018年6月份离开被告后,一直居住在娘家,未与被告共同生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应予准许。关于原告是否需要返还被告购买金饰的12500元的问题,被告在结婚期间,给付原告财物购买金饰,属于彩礼性质,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赠与,是一种附条件的行为,现条件已经成就——原、被告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故被告要求返还购买金饰12500元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是否需要返还被告给其继女儿(原告与其前夫所生)的上中专的学费13500元。原、被告结婚后,原告的女儿因母亲改嫁而随双方共同生活,原告与前夫所生女儿和被告之间形成继父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父母对子女之间存在抚养义务,故继父母对继子女亦存在抚养义务,继父母为抚养继子女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不能因继父母离婚而要求返还。故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学费13500元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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