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就被告是否适格,需经法院实体审理后,再行判决
就被告是否适格,需经法院实体审理后,再行判决
——就被告是否适格问题,需经法院举证质证、实体审理后,再行作出相应判决,不应不经实体审理而裁定驳回起诉。
标签:|诉讼主体|责任主体|主体适格|适格被告
案情简介:开发公司起诉建筑公司要求返还结余工程款。建筑公司主张其未参与招投标、案涉公章系伪造、双方无合同关系。法院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施工合同关系、不能认定建筑公司具有适格的被告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开发公司起诉。
法官会议意见:①《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之一是“有明确的被告”,而非“适格被告”。被告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主张不予承担民事责任提出抗辩的,法院经审理,如认为被告不适格理由成立,应在审理阶段判决驳回原告诉请,而非裁定驳回起诉。换言之,就被告是否适格问题,需经法院实体审理后,再行作出相应判决,否则将导致“未审先判”。②对名义上主张被告不适格,实际上是抗辩不属于法院主管、不应由受诉法院管辖等情形的,应结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款第1项和第4项规定进行审查,此属起诉要件审查范围,不属于案件实体审理范畴。被告所提理由成立、原告坚持起诉的,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被告所提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可继续进行审理。
实务要点:就被告是否适格问题,需经法院实体审理后,再行作出相应判决,不应不经实体审理而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索引:见《被告不适格抗辩的情形及处理》(拟稿人李盛烨,核稿人王富博),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一辑)》(X02-2019: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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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