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现场核查关注的银行函证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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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函证作为一项基本的审计程序,实务中每个项目都会涉及,然而,往往越是常见的程序,越容易被忽视一些细节,而细节不注重,往往会酿成大错,前有康得新100多亿货币资金虚增,后有康美药业300多亿货币资金一夜说没就没,再有辅仁药业18亿货币资金却发不出几千万的分红。瑞华因*ST华泽的关联方无效还款问题还把证监会告上了法庭,说什么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去申辩所谓的已尽勤勉尽责。
瑞华难道没有函证?肯定函证了,只是大概率是没有注重细节,这其中为什么不注重细节,有故意也有无意,本篇不去探讨个中缘由,仅就证监会现场核查经常关注到的主要银行函证问题在这里逐一罗列,告诉大家,干财务核查要沉淀下来,切记浮躁,耐心有时候比经验、比智商更重要!
问题一、未对全部账户实施函证,且未记录不予函证的理由。具体表现如下:
(1)对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银行账户较多的情形,审计人员仅函证重要性水平以上的银行账户,而忽视对认为不重要的银行账户的函证。
(2)对于银行账户开立时间短或账户尚未启用的银行账户未予函证。
(3)对于零余额账户、社保专户、境外银行存款项目、本年注销的账户或已销户转款临时账户等未进行函证。
前述问题将直接导致银行存款的真实性、银行借款的完整性等信息无法合理保证。
C社:
我们查阅审计准则,原文如下: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
可见,审计准则对于银行账户要求全部函证也并非是绝对的,只是原则性规定,对于充分证据证明不重要且错报风险很低的账户可以不函证。作为审计师,应当将不予函证的理由充分记录在底稿中。
问题二、未对函证过程保持必要的控制
底稿未留存发函和回函的快递单据,无法证明询证函是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发出或由注册会计师直接从被询证者获取;部分采取亲函形式,但底稿无相关亲函记录;对于企业提供的银行地址,未有核实记录。
C社:
关于函证过程的控制已经是重中之重了,相信很多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函证后附收函、发函快递单据已经充分执行,但对于亲函形式,未有充分的记录,我们在核查项目组的时候也经常发现这样的问题,证监会的要求已经很明确,需要有亲函依据,比如走访银行的带有银行LOGO的拍照记录等等。此外,对于核实函证地址问题,往往做的好的项目组也只是在函证控制表中加一列是否已核实,然后表格下拉,全是勾选,没有留下任何依据记录,我们认为必要时可以电话录音或者网络查询截图等方式留底。
审计准则对于函证的控制也做了明确的要求,来看一下审计准则的原文: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询证函保持控制,包括确定需要确认或填列的信息、选择适当的被询证者、设计询证函以及发函并跟进等。
问题三、在未回函情况下,未实施替代程序,未考虑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C社:
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在未回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那么,银行函证的替代程序是什么?我们在《证券审计与评估行政处罚案例解析(2019)》中找到了未对销户银行函证的替代程序,拿到销户证明,此外,需要拿到对账单、企业信用报告,企业信用报告含有基本信息、信贷信息、公告信息和声明信息。
问题四、在回函不符的情况下,未调查不符事项
部分项目存在项目组获取回函后,未对回函内容进行仔细审阅,未能发现回函存在不符事项,也未进一步调查不符事项。不符事项主要包括银行回函金额与账面金额存在差异、回函存在未入账的银行承兑汇票、账户类型和状态不一致、存款利率和借款期限不一致等。该类问题发生频率较高,须引起关注。
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调查不符事项,以确定是否表明存在错报。
问题五、在回函异常或不可靠时,未采取措施获取进一步审计证据。
这类问题集中表现为审计人员只关注了银行回函的金额,而对其他异常情况未予关注,未采取措施获取进一步审计证据。异常情况主要包括:
一是银行回函盖章不清,无法判定是否由被询证银行回复;
二是回函银行与被询证银行不一致,审计人员未关注到存在差异;三是银行回函缺少银行经办人员签章;四是银行回函显示账户无法查证,审计人员未予关注。
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如果存在对询证函回函的可靠性产生疑虑的因素,注册会计师应当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以消除这些疑虑。
问题六、其他行为
(1)部分项目收到银行回函的日期晚于审计报告日,审计人员未在底稿中进行说明。
(2)银行以自有格式回函,或将银行存款以外的内容划线删除,审计人员未跟进以确认是否存在其他事项。
(3)亲函日期、被审计单位盖章日期、回函日期逻辑关系混乱,实际为审计人员后补被审计单位盖章日期和亲函日期。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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