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及每股收益
Vincent Willem van Gogh
【本篇针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第7号》限制性股票相关内容进行理解总结,点击文末可阅读原文】
一、对于未解锁限售股回购义务的会计处理
对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对于将来因未能解锁而赎回的情形考虑并不多,准则第7号解释公告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即,对于附有因未解锁而回购义务的股权激励,应当在收到职工认股款时,借:银行存款,贷:股本,股本溢价,同时按照回购价,借:库存股,贷: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待实际回购时,借:其他应付款,贷:银行存款(如有差额,计入股本溢价);对于未发生回购部分,冲回之前的库存股分录,即,借:其他应付款,贷:库存股。
对于这笔库存股回购分录,作两点说明:(1)在授予日,无需预估解锁可能性,对全部限制性股票数量确认金融负债。没考虑未来解锁可能性,是因为金融负债的确认完全基于合同义务,而不考了未来实际执行的可能性,因此,基于合同义务确认了一项金融负债;(2)计入库存股是否合适?我们知道,库存股是指公司回购的自己发行的股票,尚未注销。特征很明细,已回购、公司持有、尚未注销。而这里,仅基于股份回购义务,计入“库存股”不符合库存股的特征,可能会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二、等待期现金股利的考虑
区分可撤销现金股利和不可撤销现金股利分析如下:
1、可撤销。即,如果未来未能满足解锁条件,则等待期内现金股利要退回
在等待期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合理预估未来满足解锁的数量,要与股份支付可行权数量最佳估计数保持一致。
对于可解锁的,分配现金股利,与正常普通股一样,借:利润分配,贷:应付股利;
对于预计不可解锁的,则视为提前支付回购款,借: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贷:应付股利。
后续信息表明,估计数量不同的,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同可行权数量估计一样,比如3年,就按照3年的离职数预估后除以3,比如第二年发现第一年预估少了,则第二年就多一点预估,而不是去调整第一年,只要确保2年累计是对的。
2、不可撤销。即,即使未来未能解锁,现金股利也不需要退回,是你的就是你的,未来我回购股票,原来该掏多少就掏多少,一码归一码,如此,现在给你的分红,就只能作为公司的一项费用支持,借:管理费用,贷:应付股利。
三、限制性股票基本每股收益与稀释每股收益
1、基本每股收益
限制性股票由于未来可能被回购,性质上属于或有可发行股票。因此,要与普通股区别开,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应当从分母中全部剔除。既然分母中不能包括限制性股票,那么分子净利润是否也应当剔除归属于限制性股票享有的部分?这里要区分现金股利可撤销情形和不可撤销情形。
(1)等待期现金股利不可撤销的限制性股票。
对于预计不能解锁的部分,等待期享有与普通股同样的分红权利,因此,将这部分不能解锁限售股视为普通股(仅针对分子,分母仍然要剔除,毕竟是或有股份),分子仅对预计能解锁的部分享有的净利润从分子中剔除。
(2)等待期现金股利可撤销。
对于预计不能解锁的部分,等待期的分红未来是要收回的,这部分分红实际上还是归属于普通股的,因此仅剔除预计能解锁部分的分红即可。
2、稀释每股收益
限售股的稀释性主要体现为,发行价低于未来解锁时的市场价,即,激励对象花同样的钱,买到了更多的股票,这些股票限售期一过,就是普通股,因此,相当于对市价计量股每股收益的稀释。具体处理为:
假设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解锁的限售股已于当期期初(或晚于期初的授予日)全部解锁。
与基本每股收益相比,分子简单得多,就是全部当期净利润,分母并非普通股加上限售股,而是加限售股的稀释数,即,当前加权限售股-加权限售股*发行价/当前市价。(这个公式不难理解,算的是,同样的钱,发行价下限售股较市价下限售股多出的部分,这部分产生了稀释作用)
四、2018年注会教材限售股每股收益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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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参考会计视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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