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股收益计算(含实务)

一、基本每股收益(一)基本概念分子为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母为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二)几点注意1、对于股票股利。这个要重点说说,实务中很常见,但复杂情况算对的真不多,大家还是不够重视,因为每股收益一般都是零点几,金额较小,所以认真对待实在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即使这样,仍要对其基本原理有所理解,考试要用。两个问题:(1)为何要对比较期重新计算?由于股票股利就是净资产内部结果转变,由利润转入股本(俗称“送红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俗称“转增”),股东享有的权益没有任何变化,因此如果因为这么一个内部转换,就让每股收益与比较期产生较大差异,不尽合理,每股收益的变动应当代表的是公司经营中产生的损益波动而非内部结转;(2)如何重新计算?很简单,当年1股的转增多少股,比较期1股就转增多少股,也就是说,要有可比性,就得1股今年值多少股,比较期就值多少股。案例感受:当期期初股本1000万,当期6月按照期初股票的10股转增10股,10月又按照6月底股本10股送2.5股,那么当期的加权股本即为1000*(1+1)*(1+0.25),视为期初就分配,还是那句话,内部转换,不应导致每股收益产生影响,当期6月和10月的转增行为,都属于内部转换,不应导致6月前后或10月前后每股收益的变动,因此统一视为期初即转增;下面再来看看比较期,假设比较期期初800万股本,比较期6月发行200万股,那么根据比较期1股等值当期1股的原则,比较期的股本即为(800+200*6/12)*2*1.25,我们看到用到加权的也就是发行股份,因为这不属于内部转换,是净资产的增加。如果不是比较期发行股份,比较期如果期初就是1000万股,那么两个期间的加权股本是相等的,是不会由于内部转换而导致每股收益不可比。有人会问,如果比较期没那么多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转增股本呢,是否会影响比较期加权股本的计算。本人认为不影响,准则强调的是由于内部转换并不导致所有者享有的权益改变,因此不能因为内部转换,导致每股收益与上期不可比,现在,你又要考虑有没有足够的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假使真不够,你也就不用调整股本,那么还谈什么比较期可比,内部转换就会导致每股收益出现大额差异,这样与准则有悖。当然,实务中也有会计师事务所考虑这点,本人不敢苟同,毕竟由于金额太小,鲜有人深究。2、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视为一直存续,合并当期以及合并当期比较期,均应使用合并利润,普通股数均应使用合并后的总股数(含实现同一控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后附例题);【例题】A公司和B公司分别为S公司控制下的两家全资子公司。20×7年6月30日,A公司自母公司S公司处取得B公司100%的股权,合并后B公司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为进行该项企业合并,A公司向B公司的股东定向增发8 000万股本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元)。该项合并中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及合并后均为S公司最终控制,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假定A公司和B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两家公司在合并前未发生任何交易,合并前A公司旗下没有子公司。A公司20×6 年度净利润为6 400万元,B公司20×6 年度净利润为800万元;A公司20×7 年度合并净利润为8 400万元,其中包括被合并方B公司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760万元。合并前A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32 000万股,假定除企业合并过程中定向增发股票外股数未发生其他变动。20×7 年度A公司比较利润表中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如下:【答案】20×7 年度基本每股收益=8 400/(32 000+8 000)=0.21(元/股)20×6 年度基本每股收益=(6 400+800)/(32 000+8 000)=0.18(元/股)二、稀释每股收益(一)基本概念对基本每股收益的分子归母净利润,分母普通股股数,按照假设行权等情形进行调整,对基本每股收益进行的调整后结果。(二)几点注意1、知道稀释,也要知道反稀释。亏损企业,假设可转债转股,则会产生反稀释作用。2、分子需要调整,可转债利息不用支付了,那么调增净利润,如果涉及按净利润一定比例支付职工奖励,则净利润要相应调减。3、分母调整(1)2014年10月发行的可转债,那么假设2014年10月转换为普通股;2015年计算每股收益时,假设该可转债在2015年年初转为普通股。2015年10月行权,那么,2015年1-9月按稀释计算,10月及以后按基本计算。(2)认股权证、股份期权。调整普通股股数计算公式: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1-行权价格/市价)——没有规律,多多练习以记忆!2015年10月1日为授予日,那么稀释性从10月1日开始,2016年8月1日可行权,那么2016年8月1日以后按基本计算。很明显,对于盈利企业,行权价低于市价,具有稀释性,高于则反稀释性;亏损企业反之。(3)承诺回购股份合同。合同签订日开始算入稀释每股收益。调整普通股股数的计算公式:拟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回购价格/市价-1)——没有规律,多多练习以记忆!很明显,对于盈利企业,回购价高于市价,具有稀释性,低于则反稀释性;亏损企业反之。注解:别以为回购股份是减少股票,没有稀释性,其实不然,还要看回购价跟市价比较判断。(4)多项潜在普通股。先计算各自增量每股收益,增量每股收益越小,稀释性越强,按从大到小顺序,依次列入计算,直到下一步计算的稀释每股收益大于上一步,则停止计算。采用最小的金额作为稀释每股收益。三、合并每股收益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发行能够转换成其普通股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不仅应当包括在其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而且还应当包括在合并稀释每股收益以及投资者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理解如下:(1)基本每股收益(母公司净利润+子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 母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2)稀释每股收益(母公司净利润+子公司归属于母公司的稀释净利润) / 母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归属于母公司的稀释净利润=子公司稀释每股收益*(子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母公司占现有普通股比例+子公司假设行权增加的普通股*母公司占调增部分比例)【例题】甲公司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48 000万元(不包括子公司乙公司利润或乙公司支付的现金股利),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40 000万股,持有乙公司80%的普通股股权。乙公司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21 60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9 000万股,该普通股当年平均市场价格为每股8元。年初,乙公司对外发行600万份可用于购买其普通股的认股权证,行权价格为4元,甲公司持有其中12万份认股权证,当年无认股权证被行权。假设除股利外,母子公司之间没有其他需抵销的内部交易;甲公司取得对乙公司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一致。20×7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正确答案』(1)子公司每股收益①基本每股收益=21 600/9000=2.4(元)②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600-600×4÷8=300(万股)稀释每股收益=21 600/(9 000+300)=2.32(元)(2)合并每股收益①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母公司净利润=48 000(万元)包括在合并基本每股收益计算中的子公司净利润部分=2.4×9000×80%=17 280(万元)基本每股收益=(48 000+17 280)/40 000=1.63(元)②子公司净利润中归属于普通股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2.32×9 000×80%=16 704(万元)子公司净利润中归属于认股权证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2.32×300×12/600=13.92(万元)稀释每股收益=(48 000+16 704+13.92)/40 000=1.62(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动动小手,点赞转发,鼓励一下给小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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