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除“末尾排名”员工的劳动合同违法吗?
来源:中工网
【案情介绍】
我于2019年5月4日进入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从事市场营销工作,月工资6000元,依法享受五险一金待遇。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期限是自2019年5月4日起至2022年2月3日止。由于公司2020年9月份开始实行末尾淘汰制,2020年末进行该年度全年业绩核算时,我在所属营销组的业绩排名倒数第一。公司在2021年1月10日告知我根据公司末位淘汰制的规定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律师:公司采用末位淘汰制从而解除末尾排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合法吗?
读者 王先生
【律师解答】
“末位淘汰”是指工作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得分先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单位实施“末位淘汰制”本身并不一定会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但若公司仅将“末位淘汰”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唯一理由,这种做法明显与法律规定不相符,同时从逻辑上来讲,即便考核排名处于末尾,也并不意味着业绩不合格。
结合您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之规定,您在营销组的排名倒数第一并不能够等同于您不能胜任现有岗位,两者不具有等同性,公司以此为理由解除与您之间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同时,即便该公司认为您不能胜任市场营销岗位,则首先应当对您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而不能采用直接采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来辞退您。您只有在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本人或额外支付您一个月工资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您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之规定,要求该公司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
(据《天津工人报》报道 天津秉钧律师事务所杨涛 张利军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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