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物归公:中博院奔走呼号,刘体智大送特送
2019-07-27 00:07
1936年10月31日清晨,中研院史语所专任研究员徐中舒坐了整夜火车刚从南京赶到上海,他在下榻的八仙桥青年会旅舍稍事休息,即外出办事,中午回到旅舍,又忙不迭写信给同事董作宾,详细报告自己一上午的收获,并嘱董作宾向傅斯年、李济两先生代为转达各项事宜。
这只是徐中舒这段时间奔波劳顿的一个剪影。他前不久刚来过上海,随后直至1937年初,他多次往返于宁沪间,更兼邮传通电无数,真可谓是“孔席不暖,墨突不黔”。其实都因了一桩事体,就是为成立不久的国立中央博物院筹备处商购海上著名藏家刘体智晦之的善斋青铜重器。
刘体智(1897—1962,字晦之,又作惠之、慧之),安徽庐江人,晚号“善斋”。曾任晚清户部郎中,大清银行安徽总办,中实银行上海分行总经理。
容庚:“为国家计,当拔其尤而保存之”
中博院筹备处经蔡元培倡议,1933年4月在南京成立,隶属国民政府教育部,由傅斯年担任筹备处主任。筹备中的中博院下设自然、工艺、人文三馆,自然馆主任为实业部地质调查所所长翁文灏,工艺馆主任为中研院工程研究所所长周仁,人文馆主任则延请中研院史语所副所长、考古组主任李济兼任。不久,傅斯年辞却筹备处主任一职,乃由李济继任。根据《国立中央博物院筹备处组织条例》,该院与中研院属合作关系,但以主事者多为中研院尤其是史语所的工作人员,故而两家机构时常协作运行。徐中舒本身在史语所任职,而出差为中博院征集藏品出力,其缘故在此。
建设中的中博院
选自谭旦冏《中央博物院廿五年之经过》
晚清民国是中国文物大规模外流的时期。各种外来势力趁我各项制度未能完备之机,挟其经济、军事实力,深入大江南北、运河东西,极尽巧取豪夺之能事,而国内私售古物的愚氓和保管不力的大员,比比皆是,嗜财如命的古董商贩无孔不入,于是数千年声教文明竟遭涂炭,古物为外敌内鬼囊括席卷而去者,更仆数之未可终。而二三故家巨室,虽知文物可宝贵,亦无力与荒年乱世相抗争,所藏往往星散。民国初年人所忧虑之“碧眼高鼻者富而好古,日以收吾古物为事,恐不十数年而吾精华尽去”,正日益成为现实。正如1936年11月28日中博院筹备处为购买善斋藏器而提交给教育部的呈文中所说:
查近年出土之殷周彝器,大部分流落国外,其数量之大,殊堪惊异。国家宝器,失之于异域,文化之损失至足痛惜。至于国内之收藏家,尚持有不少此项器物。不幸出国之事,有加无已,如不早为设法,恐并此孑遗亦复不存。既与职院将来之事业有所不便,尤为国家之大损失。
非仅公家所见如此,有识之士于此莫不心急如焚。就在同月12日,燕京大学教授容庚写信给徐中舒,略云“善斋器久已出售,弟闻十二钟一卣归于日而一急,沈子簋盖归比而再急,……鸮尊、牺尊、隹壶爵出国更早”,并力劝国立机构能筹款收购刘体智的收藏,以为国家留住宝贵遗产。
正常运行的国家博物馆理应具备强大的藏品征集功能,享有政府保障的相应程序。正如徐坚在《名山:作为思想史的早期中国博物馆史》一书中强调的那样,“国家博物馆的征集能力并不依靠极具个人魅力的博物馆人,而是依靠其在整体性的官僚体制中的地位,甚至可能通过立法形式实现”。民国时期也的确制定有相关法律条文,1930年颁布的《古物保存法》及其《施行细则》即是明证。
《古物保存法》提出了成立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的要求,接下来不但明确规定“埋藏地下及由地下暴露地面之古物概归国有”,而且要求“私有之重要古物应向地方主管行政官署登记”,“不得转移于外人,违者没收其古物,不能没收者追缴其价额”。该法主要是为防止文物外流而设,故规定“古物之流通以国内为限”,而对私藏古物登记与流通的规定,无疑意在强化国家在文物保存领域的绝对支配地位,果能严格照此执行,则非但于全国文物可以摸清家底,公立博物馆机构的藏品来源也能有效拓展。不过,受限于国民政府的治理能力,《古物保存法》的落实情况不容乐观。在1933年4月至1935年10月的《工作报告》中,中博院筹备处截至1935年10月以前的工作,涉及藏品征集或“国有古物之保管”者,除接收原北平古物陈列所旧藏及以34000元购买福建藏家何遂的绘园古物外,仅依照《古物保存法》将甘肃新出土之数件新莽权衡移交到院而已。可见,《古物保存法》对征集工作的作用乏善可陈,中博院筹备处购置藏品的进度始终较为缓慢。
1935年4月9日颁发的第一号采取古物执照
首张执照的申请人:蔡元培
实际负责第一次“有照”发掘的领队:梁思永
首届监察委员:董作宾
来源:台湾“中研院”史语所傅斯年图书馆
http://ndaip.sinica.edu.tw/content.jsp?option_id=2441&index_info_id=7764
就学理而言,《古物保存法》条文也有嫌粗犷,李济就曾指出行政机关对“古物”这一核心概念缺乏“一种更精密的界说”,因此在实际中势难操作,尤其引起了上海古玩出口业的反弹。1935年5月,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曾经向行政院递交了《暂定古物之范围及种类草案》《古物之范围及种类草案说明书》两份文件对此予以说明。这两份文件的审核者即包括李济在内,此外还有叶恭绰、董作宾、蒋复璁、朱希祖、黄文弼、滕固等人,但最终未获行政院公布。可见在当时的情况下,界定“古物”概念并非易事。如单就预期目标分析,则《古物保存法》及《施行细则》用心不可谓不善,其中还设有由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补助私有古物修复的条款,可惜置于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这些规定都显得有些一厢情愿。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也曾呈请内务部转函外交部通令驻外使馆调查流出国外的古物,可惜收效甚微。国民政府实在尚未具备贯彻执行的能力,《古物保存法》不免流为空文,《施行细则》中所云私有古物之登记“须照录原声请书连同古物照片一并附送”,“应登记而不登记者,得按其情节之轻重施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之罚款,并责令古物所有人补行登记”,恐皆无法落实,而禁绝文物出国的效力更无从谈起。1936年10月6日,容庚给傅斯年写信慨叹:“一纸《保存古物令》何济于事!”他坦陈“善斋所藏必不能守”,力劝傅斯年“为国家计,当拔其尤而保存之”。到头来,保存古物,还要靠人。
徐中舒:“让归公家,较私人收藏为得计”
1936年4月15日,中央博物院筹备处理事会成立,公推蔡元培为理事长,傅斯年为理事会秘书。身兼中研院院长、中博院筹备处理事长的蔡元培,其实早对善斋所藏精品颇为上心。就在中博院筹备处成立的当月14日,他致函与刘家有来往的叶恭绰,谈到:“寓居上海之江西刘晦之君(体智)藏古物甚多。二十年秋,徐中舒、容庚、商承祚三君,曾遍见之,徐君且就其新购之编钟十二事,作《
氏编钟图解》,经研究院史语所刊行。惟弟近接刘半农君函,谓风闻刘氏有出售此钟之说,属弟提议国府,由政府倍价购入(刘氏售得时费一万元)。但此事未可造次。万一刘氏家况尚裕,并无出售之意,而我等公然提议收买,殊不妥当。如先生素识刘君,或有友人与刘氏相识者请先为一探,何如?”可惜
氏编钟最终没能留存国内,而此信流露出来的人情练达,却使我们不由得不承认蔡氏正是那种“极具个人魅力的博物馆人”。正是以蔡元培为首的中博院负责诸公对国内藏家长期以来的密切关注,为善斋铜器入藏中博院提供了机会。
中央博物院理事会
《东方杂志》第33卷第9期
居中者为蔡元培,左一为李济,左五为傅斯年
筹备处时期的中博院仍处于创设阶段,整体工作分为组织机关、建筑馆舍、购置藏品以及学术合作四部分,充实馆藏虽然重要,但尚非最紧迫之事。根据李济1941年10月所作《国立中央博物院筹备处九年来筹备经过简要报告》中的回顾,全面抗战爆发以前,中博院筹备处真正购买藏品的举措仅有三次,分别涉及何叙绘园、容庚颂斋和刘氏善斋,而前两项花销仅为收购刘氏所藏铜器费用的一半,可见善斋铜器入藏中博院,乃其最主要工作之一。该报告记载:“庐江刘氏善斋为海内收藏名家,经收各器,除一部转让他人外,其留存各品颇多名贵者,经议价以七万元转让本院百余件,其中夨令尊一件,经出国而复回,尤为瑰宝。”
针对善斋藏品的这次交易,非但中博院方面非常积极,收藏人刘体智也亟欲成交,而且双方就“古物归公”这一点,意见颇为投契。在当时,秉持“古物归公”理念的知识人并非孤例,像罗振玉这样的老派,也曾有言曰:“鄙意归之私人,不若归公共阅览也。”傅斯年给冲在第一线的徐中舒出谋划策,时时以“对得起公家”为念,给刘体智写信,更袒露心迹:“弟等服务公家,惟一志愿,为国内好器精品,尽为国有,历年奔走,颇有所成。先生必引为同志也。”徐中舒向傅斯年报告刘体智表态说“公家事,什么都好商量”,在写给中博院筹备处诸公的信中,刘氏也一再宣称所藏“得归公家宝藏,窃喜物之得所”、“由公家给价,收回保存,不胜荣幸之至”,进而畅想“他日博物院中得与贵院其他珍贵之物一屋陈列,使四方好古之士得资研究,嘉惠士林,至匪浅鲜”,并恭维傅斯年“在先生为国宣劳,而弟亦得与有荣施,何胜荣幸之至”!徐中舒曾劝容庚说“最好宜收归公有”、“尊藏能让归公家,自较私人收藏为得计”,并表彰刘体智“极盼所藏能收归公有”。容庚也劝傅斯年多多“为公家购取”,并向刘体智现身说法:“拙著《颂斋吉金图录》所收,十九归于中央博物院;此次《续录》成,仍冀归之公家也。”尽管容庚自己也冀望善斋精品,但还是极力促成中博院筹备处购藏之举,实无与公家争购之意。他还开导刘体智说:“足下一掷百万曾不恡情,则留此区区古物以归公家,他日指点告人:'此余四十年来心力之所聚者’,亦一佳话。”从刘体智给傅斯年等人的回复看,容庚这番话的确说到了刘体智心坎里,也正因此,他在1936年夏间将自藏32件青铜器售归中博院筹备处之举,就恰如其分成了善斋铜器入藏中博院的前奏。
1937年1月12日刘体智致傅斯年
孟真先生阁下:昨复一缄,谅先达览。顷裘子元君来取夨尊,又奉手书,并酬厚值,收到敬谢。遥维新春集祜,动止多绥为颂。弟收集古物,至今卅余年,其间历次迁移,至感累赘,早有脱手之意,终以聚集匪易,更无有能宝之者,致迟迟未果。兹承诸公不弃,购归公有,公谊私情,心感不尽,敢不竭诚以告。现在所余之物,共分七部……
1937年1月30日容庚致刘体智
晦之先生:手书敬悉。博物院筹款不易,此时恐已成强弩之末,虽明知尊藏不贵,亦徒唤奈何!真伪问题尚在其次,足下既非求财,何不少缓须臾,勿落估人手,徐图办法,若以值不值之言反激足下,以急于出脱,则殊非弟等之本意。……弟素不喜大言,故不敢以不可知之情奉闻,至劳企望。然足下一掷百万曾不吝情,则留此区区古物以归公家,他日指点告人:“此余四十年来心力之所聚者”,亦一佳话。……
选自《小校经阁遗芬》(中西书局,2018)
即便存在共识,商购过程也实难一蹴而就,具体细节仍待反复沟通。这一方面是因为中博院属国立机构,筹划一事,须经讨论,绝非某某人的一言堂;另一方面,买卖双方首次接触,是否能够皆大欢喜,还得一步步试探。
容庚事先极欲促成其事,推心置腹写信给中博院诸公:“弟知晦之实有退让之心,兄等犹不能接受,此亦无法耳”,“弟主张少购,每类抽取一二精品,不要说可以减让,即使照他原价,也对得住公家。黄伯川劝于思泊合资购买,必可赚钱。可知此一批器,非价钱公道不公道问题,乃能不能筹款问题。如实不能筹款,只得听其流转,而兄等已尽呼号奔走之责矣。”虽然容庚已讲明刘体智的诚意,但为公家事最认真的傅斯年仍不放心,依然忙得不亦乐乎。就像徐中舒替傅斯年开脱的那样,既承认“孟真为公家购物特别认真”,又坦言“为公家购物,人多口杂,况须设法张罗款项,其难可知”,同时还担心如果刘氏索价过高,则傅、李等人恐艰于筹款,则此事必难成交。所以,直接与刘体智交锋的徐中舒特别小心。他曾在五年前到刘府参观过善斋藏品,但与刘体智不算熟稔,因此还要时不时从容庚那里打探消息,以便面见刘氏时争取主动。徐中舒通过信件、电报,每天一次甚至几次将夹杂着刘氏口述和他自己总结分析的“前方战况”汇报给傅李等人,他还画出来一份刘府客厅铜器摆放位置的草图,供中博院参考。当时刘体智鉴于战事迫近,乃将藏品分置各处,应要求列出其目,并注明藏地、价格。中博院诸公对这些材料反复研读,并广参意见。傅斯年在南京,非但要说服理事会表决决议,更要努力筹划款项,还不断给徐中舒出谋划策,想方设法规避公家吃亏的风险。
徐中舒还画出一份刘府客厅铜器摆放位置的草图,供中博院参考
善斋铜器选购草目
选自《小校经阁遗芬》
最终,中博院筹备处“大大不易”地从建筑费中垫支6万元,再由日常经费中拿出5000元,史语所支持5000元,凑足7万元用以购买善斋藏器。在中博院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上,由出席理事全体同意购买之事,并以得其精华、价值廉允为原则。至其细节,则根据李济、傅斯年11月26日开出之“最后条件”,经与刘体智协商,为:一、最后一单上之五十件,须夨令尊在内,外送二十件(由刘体智定夺,但选择时徐中舒得参意见),俾符原谈七十件之数,计价6万元。二、原单上度量衡全部,外加四五件兵器,计价1万元。三、中博院本要求拓本、瓦器、年号镜子以外之镜子全送,后改为拓本、瓦器全送,古镜赠送若干以为标本。
而在“最后”之后,除上述第三项外,中博院筹备处共从刘体智处得到107件藏品,故而徐中舒不由得向傅斯年感叹:“此番所得,原已超过吾等初望。”傅斯年也说:“善斋大送特送,总算豪爽之至,亦因吾等先把实情说在头里,无讲价之态,故凡事可以彼此相知也。”刘体智不但颇费周折从美国追回了正在出售的夨令尊,而且将中博院要求额外赠送的二十件增加至五十件,允许徐中舒“任选”,甚至让徐中舒“不忍再行强求”,实在当得起“大送特送”的评价。经此一番交道,徐中舒评价刘体智,以为“为人实极精明,当痛快处绝无留难”,傅斯年也跟徐说:“刘是痛快人,其痛快之程度,远在弟所遇一切收藏家之上。”他们都非常清楚,这批藏品的时价当在10万元以上,刘体智的确并非一心求财了。远在北平的容庚知道结果后,评论道:“闻善斋拓本及彝器均归公家,至为喜慰。……此次所得如零星收集,其价必较多,为博物馆计,不可谓非一绝好机会也。”李济、傅斯年在专函向刘体智申谢的同时,禁不住对他们自己在纷乱时局之下,仍竭力为公家办事的艰辛生出一番感慨:
国家多故,世业艰难,吾等于此时奔走呼号,冀为公家存其宝器,犹不免时以多谋鲜成为虑。今事承先生谅其微诚,捐其宝藏,虽七万之数在吾等已为其所难,在先生实多所牺牲,重以全类之赠、多量之锡,固为将来之中央博物院生色甚大,不特弟等二人感谢,即敝院理事诸公自蔡孑民先生以下亦无不欣佩也!
成交之后,事必躬亲的傅斯年仍有相关庶务要处理,一是谋划所购藏品尤其是瓦陶器的运输问题,一是为善斋所余藏品寻找买家,毕竟,在交易期间,中博院即已屡次向刘体智表示“至于其他类项,弟等自当竭力为先生绍介于公家”。
夨令尊
选自《殷周金文暨青铜器资料库》
来源:文汇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