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
本文作者: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黄俊锋
在我国目前存在大量务工人员是已经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这些人员被某些公司招用工作但却没有购买社保。
当超龄工作人员与公司出现纠纷时,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对后续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及要求经济补偿金受劳动法保护的权益影响很大。下面我们就对此问题进行讨论和分析。
首先简单介绍一下当事人和案情,本案的当事人文女士,55岁,从未购买社保,且属于超出退休年龄的人员。在某家政公司专门从事保洁工作,有固定的工作时间,每个月固定工资,还有工作岗位,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然而在前几个月,文女士在从事工作过程中不幸摔伤,造成伤残。文女士要求公司赔偿,公司各种理由拒绝赔偿。文女士到人事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以超龄不属于劳动关系裁定驳回申请。文女士不服仲裁裁定,一纸诉至法院。
现在我们就文女士的该案进行分析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
首先,根据我国《劳动法》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能否继续从事劳动,未作禁止性规定,因此文女士在公司上班属于合法行为。除了年龄超龄之外,其他所有特征都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可以说如果年龄没超过退休年龄的话,毫无疑问是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的。下面我们看可能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1)《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分析:从上面的条文可以看出,该条文的默认前提是:1、劳动者工作时在退休年龄前,2、在用人单位上班;3、交有社保。达到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开始享受养保险。当然有第三点,那么前面两点条件都会自动满足。
但实际生活中,往往没满足第三点,第一点也可能没满足。因此前提条件没满足,那么是否劳动合同终止就该画上一个问号。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分析:从上面条文也是印证了(1)点里面的观点。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分析:该条文也是前面两个条文的加强解释版,不仅说明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不是劳动关系,还指明了应该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综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分析来看,仅仅都是针对已经享受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继续工作的情形,对于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工人员目前没有查询到相关的法律规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那么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能否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下面我们看看相关的判例。
1、河北玉田县一位53岁的冯女士在某公司后勤部上班,2019年的某一天冯某在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不幸去世,其近亲属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冯某和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冯某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根据生前工作,可以认定未冯某与该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020)冀0229民初872号。
2、河南郑州的王某从2008年入职一家公司上班,公司从未缴纳社保,在2016年已满60岁。2020年离职后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公司以不属于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原告已年满60周岁,但未享受过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故不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系劳务关系,而应认定为劳动关系。二审维持原判。(2020)豫01民终13601号。
3、四川西昌的超龄未退休的郭某在被辞退后诉电力公司一案,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郭某不是办理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并未享受职工养老保待遇,也未领取退休金。郭某年满60周岁后与电力公司形成的仍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郭某在2012年满六十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终止。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2019)川34民终1099号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2018)川0191行初297号判决书中讲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为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对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反之,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可以构成劳动关系。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关键在于劳动者是否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
综上来看,对于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劳动者,有法院判决认为构成劳动关系,也有法院认为不构成劳动关系。
我们现在从法理方面分析:
首先,虽然作为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如果自身能够继续工作为社会作出贡献,我们认为是值得鼓励的。
其次,对于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能否继续为社会继续发光发热,不应当由年龄来决定,而应当由市场决定。公司愿意使用该员工,说明该员工可以继续工作,市场对其工作能力予以认可。
然而,从公平公正的角度考虑:1、单纯从年龄方面考虑,虽然工作人员超龄了,但其工作能力是否一定不如未超龄人员?既然工作能力无法直接区分,仅仅以年龄区别对待显失公平。2、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考虑,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养老金的劳动者与已经享受相关待遇的人相同对待,明显也是不公平的。
再从其劳动法的立法理念来看,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而颁发的,并不是为了保护年轻(未退休)的劳动者颁发。
从法律对达到退休年龄依法退休的规定来看,其实是为了保护劳动者依法享受退休待遇,当然也给用人单位一个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
该法律规定并不是为了减少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颁布。并且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往往属于弱势群体,无论从法律还是从道德上来说,我们都更应该倾向保护弱者,因为弱者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
因此综上分析,我们应当从工作性质和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及养老金来认定是否劳动关系更加符合我们国家的法律精神。而不是仅仅从年龄上就直接作出否定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