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处罚法》之1:行政处罚的概念

1996年我国制定《行政处罚法》时,未对行政处罚做出明确的定义。该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实践中,有关行政处罚的概念不尽相同,如: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程序对违反行政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的规定或经授权、委托,对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制裁的活动。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2020年修订《行政处罚法》,从修订草案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行政处罚的定义逐步成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通过的《行政处罚法》中的行政处罚定义与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相比,未作任何改动。主要经过:

●修订草案

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依法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从上述定义可以确定:

第一,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第二,行政处罚的相对人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行政处罚的属性是具有惩戒性的行为。

第四,行政处罚的方式是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

新《行政处罚法》对于行政处罚进行定义具有积极意义。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余凌云认为:“明确行政处罚的概念,为以后在行政执法、行政诉讼等诸多案件中如何厘清行政处罚与其他行政行为提供了法理支持,只要该行政行为具有减损行政相对人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性质的,即可认定该行政行为为行政处罚行为,并无必要拘泥于行政行为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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