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水的人都未必能救得了人,何况不会水者

这两天,下面这条新闻,成了全网讨论的热点。首先我们对逝去的花季少女表示惋惜。

事情过去三天了,此事依然热度不减。导致热议的,是关于施救方是否存在过错这个问题,围绕此问题,各方的观点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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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救存在过错与否,两方意见很对立
如果施救方是我等平头百姓,不知道会不会有人揪住施救者不放。但施救方是公务人员,是警察叔叔。所以,大家免不了从警察这个特殊工种来进行讨论。
诚然,警察跟老百姓的不同之处,是在于当老百姓有危难时,施以援手,是他们的天职。工种和职责,就是一种契约,从这个意义上说,警察具有无条件地援手的义务。
《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本次事件中,“施救不力”论点,主要就是集中在,当有人突然投入深水区,施救方的施救动作不够“及时”。
“施救方无过错”的观点则认为:由于出警的警员不会水,如果贸然扑入水中,尤其是深水区,最后的结果可想而知。所以,持“无过错”方观点的人认为:
如果施救是以一命换一命,甚至多搭上一条命,是不是还有意义?
持这个观点的人也不乏许多知名人士。
其他还有涉及到配置、技能等方向的,那就不是是否“及时施救”,而是从事一项特殊工种的专业性问题了。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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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看视频所获得的信息
1、单从程序上来说,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是快速出警了的,因为我们无法去衡量究竟在办公区一路小跑算及时,还是飞跑算及时,从办公区到现场多快速度算及时,但至少到现场后,能够与当事人说得上话,做得上劝解动作,得不出“不及时”的结论。
2、事主投水后,施救动作是否够及时。这个可能是最大的争论点。我看了视频,因为不会水,他们在动作上是有所犹豫的,迟疑了一下,相互搀扶着试图下水去救。但在光头男子(不确定是否出警人员,穿黑色内上衣)下水后,另一个同样穿黑色内上衣的救援男子也是全身湿淋淋的(因为画面有移动,画中人物有移出框外的时间隔断,前后判断此人可能属于前面的施救人员之一)。说明施救方是下了水,做了努力的。
假如事主一落水就飞快跳下去救援,那肯定是及时的,也就没有后来的围观群体撕裂现象了。但从这个犹豫的细节上来说,的确是不够及时的,是可以被质疑的。
但是,对于不会水的人来说,即使奋不顾身扑入深水区,对于终极目标----救人---来说,效果可想而知。----这点后面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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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观点:不赞成对施救者全盘否定
1、不存在明显的延迟或者失职。这点在上文已经说过了,不赘述。
2、对于不会水的人员,水中施救的难度不是一般人能想象的。我从小在水乡长大,会水。小的时候,听一个水性很好、为人也出了名热心的一位远房叔叔说过在池塘里救人的故事。他说,————
一见我正面游过去,他就拼命骑在我的脖子上,还要踩我,想站起来往高处拔。他骑在我的脖子上,我憋不过气来了,我一喊“你放开呀”,就灌一大口水,再一喊,又灌水,弄了两次。我伸手狠狠地抓住他的睾丸,他疼痛双腿放开了,我才浮上来。又从后面掐住他的脖子,这时其他人下来,把他一起弄上去。
这个故事里,“从后面掐住他的脖子”,与成年后所学习到的正规救援的动作比较接近了。
所以,水中救人,对于会水者尚且是一件危险万分的事情。如果不会水就去救人,几乎等于送死。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对上面那个展示犹豫的细节,表示理解。
3、如果以救援成败论责任,那么会让更多的人,在需要见义勇为的时候退缩。打垮他们的不是困难,而是万一不成功,所要面对的指责。
4、我们应当确立这样的认知:
** 再及时的救援,都不如预防危险的发生来得及时。从这个故事里,我们如果能够得出一些教训,无论对家庭、对学校、对青少年教育,乃至于对专业机构的危机处理机制有所裨益,使以后类似的事情被阻止在发生前,而不是演变到危险边缘,那是最重要的。
** 没有百分百的成功,只有百分百的努力,是否做到百分百,只有以实施者自身的能力上限来考量,而不是以旁观者的能力来考量,更不是以旁观者自身都不具备的能力、仅仅凭愿望来进行考量。
** 用完全可以预见的一条命去换另一条命,甚至多搭一条命的救援,是不应该被广泛推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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