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发了录用通知书,还能反悔吗?

作者/彦忱

设计/彦忱

文章字数/1922字

阅读时长/5分钟

小案例

小F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了某国企单位,单位约定了五年服务期,若提前解约则赔偿2万元。小F在入司后没多久,发现国企工作环境与自己的职业规划不符,于是偷偷去了私企面试。

面试很顺利,很快就收到了私企的录用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上注明了工作岗位、报酬、工作地点、报到日期等。

于是,小F提出了离职申请,赔偿了国企单位2万元后准备到私企入职,结果该私企人力经理说因为找到了更合适的人选,且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算正式录用小F。

郭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录用通知书的效力问题。

本案的“录用通知书”属于要约,要约的构成要件:

(1)内容具体确定:当事人不需要进一步协商,受要约人承诺即可订立合同;

(2)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的限制,质言之,要约人不能随便反悔。

本案中,小F收到的录用通知书注明了工作岗位、报酬、工作地点、报到日期等信息,录用小F的意思非常明确,属于要约。

尽管录用通知书不属于劳动合同,但是该私企向小F发出录用通知,就是愿意与小F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小F可以选择建立或者不建立;一旦小F选择建立,双方则必然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则必须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后果。

既然录用通知书是要约,那要约可以撤销吗?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前达到受要约人处,但具有以下情形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本案中,小F已经收到利用通知书,并且辞去了本身稳定的国企工作并赔偿了违约金,说明小F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这种情况下,私企单方面撤销,则必须付出法律的代价。

法律规范层面

我国法律并未对录用通知书的内容进行规定,但一般会包含如下内容:报到时间、报到地点、劳动酬劳、合同期限、应聘者应予以承诺的期限等;且录用通知时应当包含单位名称、盖章和通知时间。

应聘者只要发出接受该录用通知书上的内容,则双方的劳动关系成立,由此可见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之时为应聘者接受的承诺意思表示达到用人单位处。

录用通知书虽然在形式上和劳动合同有相似性,但不等同于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会将两者混同,以为向劳动者发送了录用通知书,就可以直接让劳动者上岗,这种做法是存在法律风险的,因为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需赔偿“双倍工资”。

既然录用通知书是要约,那么要约也是可以撤回的,只要在反悔的意思表示在应聘者收到录用通知书“之前”或者“同时”的情况下即可(如平邮寄送了录用通知书,后又加急邮寄了“撤回的意思表示”)。

要约也是可以撤销的,如同本文案例: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前达到受要约人处,但也需要注意不能撤销的两种情形。

用人单位单方撤销录用通知,这一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预期违约;劳动关系的建立基于双方的信任基础,若双方丧失了信任基础,则不能强制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只能追究用人单位的损害赔偿责任。

成本权衡层面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又单方反悔的事情不在少数,不少用人单位认为录用通知书没有法律约束力,反悔也没有责任,这种想法是肯定错误的。

根据法律分析,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欲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其性质是要约,所以只要劳动者同意录用通知书上的内容,答应到新单位上班的,尽管双方还未签订合同,但双方劳动关系已经成立。

因此,若用人单位单方反悔而导致劳动者损失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就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工具管理层面

1、慎重发送录用通知:在发送之前,应该完成录用前的所有审查程序(身份信息、学历信息、工作经历、身体健康情况等);一旦发送,也要讲究诚信,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合同;如果需要撤回或者撤销录用通知书,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条件。

2、录用通知书并非录用环节的必须文件,能不发则不发:建议通过电话方式请应聘者来签订合同。但如果为了表示重视和诚意,有必要发放录取通知书。

3、在录用通知书中明确予以承诺入职的期限:如收到录用通知书的应聘者不能按时入职,用人单位有权取消此职位或者另觅新人。

4、录用通知书不能代替劳动合同:一旦正式录用员工,应尽快和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正式合同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内容冲突的选择使用。

特别说明

1、此次为劳动法专题第二季,以用人单位为视角展开论述,内容相对偏向实务操作,写作中也尽量保持“法律+成本+工具”的形式。

2、本季预计有十个项目,本篇为第一项目“招聘管理”中的第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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