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禧攻略》引发的巨额赔偿官司
2019年4月24日星期三下午,因未经许可擅自以短视频方式在手机应用端传播热播剧《延禧攻略》,字节跳动公司(今日头条的运营商)被爱奇艺公司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整个庭审中比较精彩的部分在于信息流推送与关键词排查问题。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被告的论证逻辑:
一、虽然原告给被告发送了27封邮件(包含预警函和律师函),但是邮件内容只涉及到《延禧攻略》这一作品的名称,并没有提供任何链接让被告可以定位到具体侵权行为。
二、虽然原告先后取证十几天,且在起诉前、起诉中先后进行了数次取证。但是,原告取证的短视频名称中,直接命名为“延禧攻略”、“璎珞”、“傅恒”、“明玉”、“富察皇后”等与剧情有关的短视频很少。
被告认为在原告预警函和律师函中没有提供关键词和侵权链接的情况下,其不具有排查侵权作品并进行相应措施的能力。这一点,从原告取证的视频名称中也可以看出,以作品名称为关键词,关键词排查的作用效果很小。
三、即便在没有定位侵权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被告还是进行了相应处理。
从图片可以看出,被告认为,用户发布视频的数量一直在递减,尤其是包含涉案相关信息的视频在锐减。以上正是被告已经做了相应版权管理的情况下才体现出的效果。因此,其尽到了平台的义务。
观看庭审直播的我,听到这里,觉得被告这个观点好像听起来挺有道理的。但是也产生了一个小小的疑问,被告究竟采用了什么办法进行排查删除的?
毕竟笔者在代理案件的时候,也确实遇到过律师函里无法给到对方精准关键词的情况,为此感到很苦恼。比如一个体育赛事,除了把赛事的名称提供给对方,难道要把600多场比赛的参赛选手名字也提供?实践中,很多侵权视频的名称都不具有这些关键词的呀!
不过,有疑问的不是我一个人。
因为原告称,取证时除了第一次搜索了关键词,后面的每一次取证,都会有自动推送。那么究竟是什么样的原理呢?针对这个问题,被告的回应是,这种推送不是被告所控制的,而是一种信息流推送的算法,是计算机的行为。
主审法官也搞不懂了,就开始提问:在短视频名称不包含关键词的情况下,你方的平台是基于什么原理去推送的呢?
视频里的被告突然停顿了一下,随后表示,推送是跟进多标签进行多维度推送的。
经过法官提点,我突然意识到,一方面以没有关键词不能定位为由说明自己无法进行排查。另一方面,在没有关键词的情况下又实施了精准推送,这究竟是如何做到的呢?
原告认为,同样是不具有关键词的情况下,被告在推送短视频的时候称其有能力进行推送;而在排查删除短视频的时候,称其没有这样的定位能力。这样的表述是双重标准,是不合理的。
那么,究竟是双重标准,还是存在关键词以外的推送和筛选方法呢?
有关人士告诉我,我们日常使用的各种软件、网站都有一个数据建立的过程,具体包含以下:
1、用户注册——个人信息收集,用户画像初步建立;
2、登录网站、软件等行为习惯——根据算法进行数据分析、计算;
3、建立画像基础,算出相应标签——得到个人精准画像;
4、平台的标签化操作——与用户进行匹配,进行推送。
因此,推送和筛选的办法绝对不是只有关键词。肯定还有其他方法。我们唱歌的时候,QQ音乐有听歌识曲,给你找出这首歌;我们夜里看视频的时候,视频软件给你推送看剧神器——穿在身上的被子等;我们在看延禧攻略短视频的时候,看完一个又推送给我们好几个。
不仅仅是关键词,推送依据应该还有图像抓取、音视频比对、同类用户观看习惯等等。
互联网时代,信息流推送是各大平台普遍使用的,推送原理是什么,还是很值得我们去探究的。从该案来看,技术问题看起来有点晦涩难懂,但是真相一般都不是那么容易被发现的,所以才需要我们去求真。
案件开完庭就结束了,话题热过就冷了,但是从中探究到的知识点却会一直留在我们的脑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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