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未完工工程的措施费能否以工程完成比例进行计算?

建设工程部李冰 文丰律师 昨天
河南高院
虽然鉴定结论的工程价款之和并未达到整个工程价款的50%,但是措施费的计算不应简单的以工程价款所占比例确定。在田玉泉退场时涉案工程的主体部分基本上已经完工,所产生的主体施工措施费用要高于后期施工产生的措施费用,一审酌定按照75%计取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阅读提示
鉴于建设工程价款由多项费用构成,其中对于未完工程而言,措施项目的完成比例与整体工程的完成比例并不一致,措施费的折算比例应以具体的措施项目完成情况及施工惯例为依据,不能简单以已完工程造价与总造价的比例进行计算。
案情简介
田玉泉为新野创意生活城项目施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新野创意生活城项目整体至今未完工,整个项目未验收,田玉泉多次催要工程款无果,引起纠纷。诉讼中,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就工程款做出鉴定结论。涉案工程总造价2.2亿元,已完工程的价款未超过1.1亿元。关于工程价款中的措施费比例如何计取,双方争议较大。一审法院认为,虽然田玉泉与龙翔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约定的工程价款为2.2亿元,本次鉴定结论中无争议部分与有争议部分工程价款之和尚未超过1.1亿元,不足整个工程价款的50%,但田玉泉退场后涉案工程的主体部分基本上已经完工,依据建筑行业的施工惯例,前期主体部分产生的措施费用要高于后期施工产生的措施费用,该部分费用一审法院酌定按照75%计取,该部分措施费一审法院认定为7395479.15元。
龙翔公司上诉称,田玉泉要求按照75%的比例计取措施费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依据,在此情况下,只能按照行业惯例进行计取才显示公正、公平。田玉泉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措施费按照75%比例计取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

为指导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裁判观点
河南高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施工措施费的比例如何计算的问题。虽然田玉泉与龙翔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约定的工程价款为2.2亿元,一审委托鉴定结论中无争议部分与有争议部分工程价款之和并未超过1.1亿元,未达到整个工程价款的50%,但是措施费的计算不应简单的以工程价款所占比例确定。在田玉泉退场时涉案工程的主体部分基本上已经完工,所产生的主体施工措施费用要高于后期施工产生的措施费用,一审酌定按照75%计取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龙翔公司上诉请求措施费比例为50%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
田玉泉、新野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豫民终825号
裁判时间: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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