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当事人的协调化解工作才能更有效?| 庭前独角兽
本期提要
本期智囊是【调解】专场。为什么有些“老法师”调撤率如此高?为什么花费心思依然做不好当事人的协调化解工作?……
我们请了不同条线的法官、法官助理来提供他们的调解经验,相信这些智囊伙伴的智慧,能够为发愁的你提供一些启发。
“庭前智囊”栏目将继续开放提问(戳此处进入提问入口),并精选其中具有代表性、迫切性的优秀问题,帮你挑选最优秀的智囊伙伴,持续为你提供最有效的解决思路。
Q
调解有无方法可循?
如何做协调化解工作才能更有效?
A1
房屋征收类的共有纠纷
智囊伙伴:孙佳杰
(黄浦法院民庭法官助理,民事条线4年工作经验)
我承办的案件大多为房屋征收类的共有纠纷,这类案件的特点是原、被告都是近亲属,甚至是父母与子女。征收前双方关系有多好,诉讼时双方关系就有多恶劣。该类案件,虽说双方诉讼时有较大矛盾,但是考虑到亲属关系,我们在处理时还是坚持能调则调的原则。总结几点如下:
1、 庭审是基础,调解需有“数”。
调解并非只是单纯的各退一步海阔天空,而是建立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之上,更是对该类案件庭审能力的一次检验。庭审中对案件能否有准确的判断将直接影响之后调解的成功率。谁是同住人?谁只是空挂户口?谁是因为居住困难而搬离?谁是居住的盖然性较小?如果这些基本问题都不能确定,或者判断错误,调解则会成为空中楼阁,毫无基础可言。
在能够确定案件的基本走向之后,我会对各方的金额构成进行大致计算,求同存异,确定调解的主攻方向,做到心中有谱,手中有数。
2、角色需转换,柔中亦带刚。
在调解过程中,需要根据案情及双方态度不断转换自身的角色。在双方差距不大,观点符合预期的情况下,耐心倾听当事人的心声,有些当事人在吐露完自身的倾诉欲后,会更容易接受别人的意见。也要注意尽量安抚当事人的情绪,避免越说激动,不利于调解。同时着重在双方亲属关系,往日感情上进行劝导,达成一个互相满意的结果。
而对于双方差距较大,观点明显不符实际的情况下,则要严守中立,保持清醒的调解思路,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摆事实,讲道理,展现自己专业的一面,尽早让当事人放弃不切实际的幻想,回到正确的轨道中来。
3、技巧时时有,着重在自身。
在调解过程中,还会经常采用单独调解,逐个击破的方法,案外人居中调和的方法等等。但我想强调的是调解能力是对案情把控能力的一种反馈,是一种正向的输出。唯有当自己对案情的结果和判断有十足的把握,在调解时才会更有自信,对当事人的劝导也才会更具有说服力,使当事人有“信法官,不吃亏”的印象,进而更容易达成调解。
所以纵使有各种的技巧和方法,但调解的本质仍是你自身的业务能力。唯有夯实基础,提高审判能力,案子才会越办越轻松。
A2
商事纠纷
智囊伙伴:俞悦
(一中院商事庭法官助理,商事条线6年工作经验,辅助审理公司、合同等各类商事案件)
调解,是一种高阶的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它既符合我国崇尚'和为贵’的法文化传统,又满足商事主体高效解决争端的现实需求。“情、理、法”是影响调解成功与否的核心要素,相较于民事调解,商事调解中该三要素的把握更应彰显职业理性与商业智慧。
1、共情,保持理性平和。
商主体向往平等的对话,务实平和的姿态更容易获得商主体的信任。诉讼因程序要求并非是最好的商谈架构,不少当事人对法官也会存在抵触情绪。法官可放下裁量者的身份,以平等的身份介入。
庭前会议与庭审相比是较好的调解契机,程序性要求不甚严格,双方尚未经历唇枪舌剑的法庭辩论,法官可引导当事人放松心态,打开言路。同时,法官应放弃预设的立场,以居间的身份介入。与裁判需剔除非法律事实不同,法官也需对核心事实外的“边缘事实”保有好奇心,可尝试了解交易背景、交易习惯、纠纷产生原因、前期沟通成果等情况,为后续开展协调工作打好基础。
另外,法官了解情况时不要急于评价是非对错,对当事人的陈述适时作出倾听性的回应,进而获得当事人的信任。
2、入理,尊重商业逻辑。
在商言商,影响商事主体决策的因素大多不是“伦理”而是“商理”。商业逻辑主要有讲规则、重收益、提效率。就规则层面,大部分商主体已习惯在交易之前签订基础性合同以明确权利义务,合同条款的内容符合当事人交易开始时的预期。同时,不少行业也自发形成了约定俗称的行业规则。
调解中,法官可充分利用双方已经达成共识的规则弥合分歧。就收益层面,商事利益是多样的,甚至许多是裁判中难以量化的隐性利益,如商誉、交易机会等。法官可将双方关切的利益予以梳理,逐项与当事人沟通可让渡的空间,多角度地沟通调解方案。就效率层面,商事交易关联性较强,若涉及框架性协议被解除、关联交易、分期付款等情况,极有可能发生系列诉讼。在调解中,法官可适当突破案件审理范围的限制,促成当事人的一揽子纠纷解决方案。
3、明法,划定意思自治界限。
调解方案虽系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但仍需以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予以固定,避免履行障碍再生诉讼。在双方达成的调解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时,法官应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协助其进行修正。
在拟定调解协议时,法官应注重条款的表述与细节的把握,如诉请事项是否全面纳入协议内容、逾期违约金的基数及计算方式是否准确、各审级的诉讼费用是否分摊等。同时,若涉及案外人提供担保或作为付款义务人的情况,适宜纳入协议范畴的在条款中予以明确,不适宜纳入协议范畴的可通过出具独立担保书、另行签订多方协议等方式予以妥善处理。
A3
行政争议
智囊伙伴:刘智敏
(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12年行政审判工作经验,现任杨浦法院执行裁判庭法官 )
我们通常将行政诉讼中的各种矛盾化解工作统称为“行政争议实质解决”,而非“调解”,毕竟行政诉讼“以不适用调解为原则,以调解为例外”。
《2019年度上海行政审判白皮书》显示,本市有将近三成的行政争议通过诉讼得以实质解决。根据本人在以往实质解决工作中遭遇的各种“臣妾做不到”,这个数据绝对来之不易。当然,本文并非抱怨行政争议如何难解,而是想谈谈怎么做好行政案件协调化解工作。
1、没有“绝招”,就找抓手。
法官拿到行政诉讼案件时,并没有十拿九稳的调解“绝招”。那什么是“绝招”?举两个简单的例子,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先达成调解协议,至于协议履行,可以在执行阶段慢慢谈嘛;那案件执行呢?查封扣押失信限高了解一下,如此“酸爽”还不促成和解?民商事、执行,甚至刑事案件办理中,都存在诸多此类办案思路,一批案件就此化解,恕我直言,这不是“绝招”又是什么?
羡慕嫉妒之余,我也阿Q一下,虽然没有什么“杀手锏”,但退而求其次,抓手还是有的,这个抓手就是与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纠纷,因为绝大多数行政相对人关心的并非行政行为是对是错,而是自身民事权益是否受损。
对于因民事纠纷引发的行政争议,即“民事在先”,可以引导当事人先解决民事纠纷,比如,公司登记案件,可以引导当事人先解决公司治理中的各种纠纷;不动产登记案件,可以先解决与不动产有关的合同纠纷。这绝非不讲武德“甩锅”给其他条线的小伙伴,而是争议解决的必然要求。
另一些行政案件的结论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依据,即“行政在先”,我们则可以跨前一步,在行政案件审理中尝试调解民事纠纷。典型思路有:工伤认定案件中,调解工伤保险待遇问题;治安案件中,调解被害人赔偿问题;拆除违法建筑案件中,调解相邻纠纷。有了民事纠纷作为抓手,化解效果虽不至于立竿见影,但也能少走弯路,不会开无轨电车。
2、公平合理,把控协调结果
虽然,以解决民事纠纷为抓手的协调化解工作讲求当事人你情我愿,但法官仍应牢牢把控协调结果,尽可能做到公平合理。这就要求行政条线法官对民事案件的办理思路有相当程度的了解,绝对是一大挑战。
比如,如果想引导当事人先解决民事纠纷,就应对当事人民事诉求能否成立是否有效有基本判断,否则很难说服当事人,也容易造成当事人盲目起诉增加讼累;如果想通过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化解工伤认定案件、治安案件,就必须了解如何认定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关键项目的金额。我们当然可以在与其他条线“老法师”、小伙伴联络感情的同时,顺便偷师两招,但自己修炼还是更为保险,毕竟技多不压身。
说到修炼,练“内功”自然尤为重要,但行政案件类型万千,该从哪里着手?当前及今后较长一段时期,旧区改造都将是本市重点工作,与旧改有关的行政争议也始终是多发争议。因此,我们如果要练协调化解的内功,不妨在这方面多下功夫。从房屋征收到征收补偿,再到分割补偿利益,熟练掌握法律法规以及本市政策文件,拿到案件后第一时间收集和研究征收基地的补偿口径,这些案头工作对理解被征收人诉求,促进征收协议达成,解决征收决定纠纷、征收补偿纠纷、征收利益分配纠纷等都有重要意义。
3、搭建平台,调动行政机关积极性
我们常说搭建平台解决行政争议,实际上就是调动行政机关的协调化解积极性。同为被告,民商事案件被告没有义务自行解决民事纠纷,甚至可以等待裁判,拒绝调解,但解决行政纠纷却是行政机关实打实的职责。如果行政争议无法实质解决,那即便胜诉,对行政机关来说恐怕也并不是一个多么值得骄傲的结果。
在此基础上,继续提高行政机关,尤其是其负责人解决纠纷的主观能动性就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大思路。组织行政机关旁听庭审、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都可以将行政纠纷公开化、透明化,便于调动行政机关负责人了解案件真实情况。我们不必担心纠纷扩大,相反,我们可以借此扫除各种因纠纷不公开不透明导致的主观顾虑和妨碍因素,让行政机关负责人了解行政相对人的实质诉求,增强负责人解决纠纷的信心和决心。上海法院近两年发布的行政纠纷实质解决典型案例中,有多例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况下达成了实质解决,而日常审判工作中,由此途径解决的行政纠纷也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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