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呆滞品报废的账务处理
在仓库中遇到呆滞品是很正常的事情,仓库管理员只需要对呆滞品进行报备清理等工作,但是仓库账务员或者财务的工作则有所不同,仓库账务员或者财务需要对仓库呆滞品报废进行账务处理
一、呆滞品报废的含义
1、呆滞物料一指已确定无法投入使用和确定在半年内无法投入使用的物料。
2、报废物料一一已确定报废并办理了报废手续的物料。
3、呆滞、报废物料的形成原因和责任可能是多方面的。对呆滞、报废物料的确认和责任归属主要是为尽快确定物料能否移作它用和如何处理。确认速度的快慢可能关系到处理后损失的太小。确认速度愈快、处理的愈及时,公司的损失最会降至最低。
4、呆滞、报废物料形成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a) 技术更改;
b) 生产、采购计划调整;
c) 客户取消或更改订货合同;
d) 其它原因。
二、呆滞品报废账务处理
存货报废可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存货报废
贷:原材料
借:生产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进项税转出)
有计提减值准备的,还要充减值准备,借贷双方负数体现
借:管理费用--计提的跌价准备或资产减值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
三、呆滞品报废是否需要备案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八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超过保质期而报废发生的损失属于正常损失,可通过清单申报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呆滞物料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形成的损失,汇算清缴时采取清单申报方式,汇总清单与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税务机关即可。
注:对于呆滞物品报废备案,各地规范要求有所差别,具体情况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