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
门(急)诊患者: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专用病历):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强阿片类药连续使用不超过8周。
住院患者: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持别规定:
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