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什么情况可多分?||“每周故事汇”之九十

暑去冬来,四季更迭,生活也一样,新的烦恼刚解决,又有新的纠纷在发生。继上周小欧遗赠的问题尘埃落定,小欧的爸爸、叔叔和姑姑又就剩余财产的继承发生了争议。兄弟姐妹也希望遗产问题协商解决最好,事情闹大了说出去也难看,但一大家子人坐在一起的时候你一言我一语,谁也不服气。于是,小欧建议咨询孙韬律师团队,听听律师的专业意见,在法律的基础上大家再协商,而不是各执己见,相差甚远。听了他们的介绍,除去遗赠给小欧的房产以外,老爷子还留下了不少存款,这些存款没有在遗嘱里安排,自然是按照法定继承,由小欧的爸爸三兄妹继承,但是小欧的姑姑认为:老父亲生前在医院的时候,主要是她来照料的,她辛苦赡养了老人,遗产时均分不公平,她应当多分。小欧的叔叔认为:他的经济状况差,跟哥哥和姐姐相比起来,生活困难,分割遗产时应照顾他多分。对于此,孙韬律师团队总结了法定继承中可以多分的情况,供这三兄妹参考。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此条对应即将施行的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并无变化。

十三条的第一款规定了法定继承遗产分割的总原则,在没有法律特殊的情况,一般由同一顺序的各法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那么法律规定了哪些特殊的情况呢?

1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属于这种特殊情况的继承人必须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这两个条件,继承人虽有特殊困难但有劳动有收入的能力,或虽缺乏劳动能力但生活有保障无特殊困难的,都不在照顾的范围。而“生活有特殊困难”的标准是指继承人没有独立生活来源或者有来源但经济收入难以维持最起码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比较差。“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尚无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病残等原因。实务中,遗产价值较多,继承人获得的均分的遗产足以支持继承人正常生活的,就没有“照顾”的必要,一般也不会受到法院支持。

2 ---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这条特殊规定鼓励了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多尽抚养义务,多陪伴家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值得强调的是,在实务中,对于“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标准认定较为严格,根据继承法司法解释第30条的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一是经济上的供给,二是劳务上的扶助,所以,一般程度的探望或者生活照顾可能达不到“主要抚养义务”的标准。

3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

这条也需要符合两个条件:第一,被继承人经济上生活上有困难,需要继承人扶助;第二、继承人有条件和能力,却不扶养被继承人。继承人没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其不尽抚养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而不是主观拒不履行,分配时,一般不因此影响继承份额。

4 ---允许继承人之间协商,对于遗产作不均等的分配。

家事领域,更要留给当事人私法自治的空间,只要是全体继承人协商以一致同意的分割方案,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所以,对于小欧家这三位继承人之间遗产分割的问题,更多的大家坐下来协商解决,兄妹情分,父子之情,折现到遗产里值多少钱,各自内心又是有一套计算规则,为了人民币,损失了几十年的手足情,才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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