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素·柯克 | 保守主义传统(上)
本文摘自英国历史学家E. P. 汤普森的《宪法的政治理论》一书,此书中文版收入三联书店《宪政译丛》,由张志铭教授翻译。本文已取得译者授权。
由于文章篇幅较长,故分上下两篇。上篇系柯克谈论对美国建国者影响最重要的三位英国人:休谟、布莱克斯通和柏克。下篇为问答部分,本号择期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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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素·柯克(Russell Amos Kirk,1918-1994)
主持人:
罗素·柯克实在无须介绍。我想最好的介绍就是提示你们他的一些著作,并略微恢复你们的记忆。他是密执安州人,生于普利茅斯;他从密执安州立大学获取学士学位,从杜宽大学获取硕士学位,而他的文学博士学位是从圣安德鲁斯大学取得的。他有许许多多的名誉学位,执教于国内外的许多科研教学机构。柯克教授是季刊《近代》(Modern Age)的创始人,是季刊《大学学人》(University Bookman)的编辑。但是,他为我们所提供的在未来岁月里将成为一份宝贵财富的是他的著作。浏览他的一些著作的名称,就能明了他的贡献:《保守主义思想》(The Conservative Mind)、《保守主义者的一些纲领》(A Program for Conservatives)、《罗阿诺克的约翰·伦道夫》(John Randolph of Roanoke)、《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美国人的事业》(The American Cause)、《令人恐惧的老屋》(Old House of fear)、《一个波西米亚托利党党员的告白》(Confessions of a Bohemian Tory)、《激烈的教授》(The Intemperate Professor)、《埃德蒙·柏克》(Edmund Burke)以及新近的《再议埃德蒙·柏克》(Edmund Burke Revisited)、《罗伯特·塔夫脱的政治原则》(Political Principles of Robert Taft)《艾略特和他的时代》(Eliot and His Age),《永久事物之敌》(Enemies of the Permanent Things)、《美国秩序的根基》(Roots of the American Order)、《黑夜之主》(Lord of the Hollow Dark)、《袖珍保守主义者读本》(Portable Conservative Reader),等等。
罗素·柯克不仅在宪法方面、而且在一般政治理论方面,也对我们理解政治思想作出了不朽的贡献。我们很高兴你和我们在一起。
柯克教授:
谢谢你,汤普森博士。非常高兴能回到我在以往的岁月里曾多次讲过学的弗吉尼亚大学。今天我要与你们谈的是政治理论和宪法方面的一个大题目。
虽然所有的活动都是围绕宪法二百周年纪念的,但这一非常大的论题则有点被忽视,并且在我看来是受到了很大的误解:存在于宪法制定背后的是一些什么理论?宪法草拟于1797年,它首先是经验而非理论的产物。这是它持久存在的主要原因。然而,一些有才智的人,他们虽然未出现于费城制宪会议,而且对各种宪法和革命的创造者确实不算友好,但却有助于该宪法的塑造;我打算与你们谈的主要是三个人,即埃德蒙·柏克、大卫·休谟和威廉·布莱克斯通,以及他们如何促进了宪法的制定。
宪法不只是写在羊皮书上的条条。如果一部成文宪法持久存在,而其他绝大多数成文宪法却没有存在许久,那就说明这一文件成功地来自长期确立起来的各种习惯、信念、制定法和利益,并且反映了人们中的优秀分子业已承认、至少是默认的一种政治秩序。简而言之,宪法并不是创造出来的;它们是逐渐形成的。美国宪法之所以至今已存在两个世纪,是因为它是从一个多世纪的殖民经验和若干世纪的英国经验的健壮根系中生长出来的。1787年宪法在极大程度上正式表达了已经为新的共和政体的人民所承认、实践和信奉的东西。一部宪法如没有深厚的根基,就根本不是真正的宪法,因而就无法持久存在。
人们有时赞美1787年宪法,好像它是一夜间从制定者们生动的想象中凭空创造出来的。这种看法绝无真实可言。有时制定者们自身被人们像敬仰希伯来的先知或神话中希腊诸城的创建者那样谈起。实际上,宪法的绝大部分内容出自长期可行的政治惯例和妥协,而不是源自具有间隔特性的精巧而不切实际的各种理论。
正如现今美国最能干的历史学家布尔斯廷在他的几本书中所写到的,美国政治的真谛由美国人抑制抽象学说和理论教条的习性所构成。尽管如此,由权威理论著作的作者所充分表达的那些思想,确实影响了费城制宪会议的五十五位制定者,并为我们宪法结构的形成作出了贡献。我觉得,辨别这些思想并正确地把它们归之于一定的渊源,具有某种重要性。
数十年来,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学校历史教科书断言,约翰·洛克的伟大思想不仅支配着《独立宣言》签字者们的头脑,而且也支配着宪法制定者们的头脑。现在,我们许多人都已知道这种具有代表性的学校教科书是一种多么糟糕的产品。有许许多多已去世作者包括一些政治哲学家的名字,出现在《联邦党人文集》之中,该文集的文章,意图在于劝导纽约人支持或批准宪法。然而,洛克的名字并未出现于文集上,而且在麦迪逊的“联邦会议讨论摘记”上也没有发现他的名字。联邦主义者和麦迪逊的摘记的这样一些遗漏,是不容置疑的事实,难道它们对于教科书的作者和编者都好似没有意义吗?
事实上,洛克并不曾决定18世纪或19世纪美国人的政治信念。在为宪法草拟时的政治主张的氛围作出贡献的若干重要政治人物中,洛克仅仅是其中之一。将如此多的东西归之于洛克,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是查尔斯·比尔德和其他一些人在本世纪早期做的事,虽然他们有那么做的理由,但是如果一个人读读制定者们的东西,就会发现那样做并无历史根据。洛克只是制定者们阅读过其作品并受到某种影响的许多作者中的一个。
像绝大多数作者一样,洛克毕竟不是一位具有原创力的思想家,相反,他是一位综合者和普及者。在道德哲学领域,他努力把17世纪的科学发现与基督教教理相协调。与此类似,在政治方面,他企图把以往哲学家的主张筑入一个符合历史经验和临近17世纪末的英国的各种新需求的体系。洛克在《国民政府》(Civil Government)一书中写道,社会是自然状态下平等者之间自愿订立契约的产物,其目的在于更好地保障他们生来就有的权利,即生命、自由和财产。较之于对生命和自由的论述,洛克对财产的论述要多得多。他几次宣称:“人进入社会的原因就在于保护其财产。”这一主张对于殖民地时期的美国人极具吸引力,因为他们中很大部分都拥有某种不动产。
但是,洛克的社会契约理想能在20世纪末获得认真对待吗?它在1787年真的被制定者们认真地加以对待了吗?他们当然没有提及任何诸如此类的东西。洛克的契约理论是他没能满意地建立的若干假定之一。仅仅在洛克的《国民政府》发表六十年后,大卫·休谟就把洛克的理论,即任何遥远时期的人类都曾为了共同的福利而订立的一种正式的契约,驳得体无完肤。休谟指出,国家的历史起源并非像洛克想象的那种原始自愿的联合。相反,在英国也像在其他地方一样,暴力和征服在近时或某个遥远的时期就已经出现,并导致了国家的形成,虽然在此后大多数国家都是由利益以及情感维系在一起。虽然柏克像洛克一样是一个辉格党党员,但他赞同这种观点。因此,在洛克去世近一个世纪时,柏克建议他那一代人“揭去”盖在国家遥远起源上的那一层神圣外衣”。也许洛克的自然法不能适用于自然状态下的原始人,但却相当适用于文明的英国,因为他们的冲动和欲望受到了基督教教义的遏制。
洛克去世一百年后,柏克发现有必要反对法国革命,而他所依据的理由,恰恰就是洛克用来为1688年的光荣革命辩护的理由。但是,柏克并没有求助于洛克意义上的所谓的“自然法”这一术语。相反,柏克首肯的是胡克、14世纪经院哲学家和西塞罗的更为丰富的自然法传统。柏克超越洛克诉诸一种比洛克和霍布斯的个体的集合远为温暖和富裕的共同体概念。柏克告诉他的同胞说,真正的社会契约是永恒的。它结合了死去的人、活着的人和未出生的人。我们所有人都加入了一种精神的和社会的伙伴关系,因为这种关系是由上帝确定的。为了保障社会和谐,柏克诉诸于洛克所忽视的东西,即邻里之爱和责任意识。
到法国革命的时候,洛克在他的第二篇政府专论中的主张已经变得不足以维持一种社会秩序。对于洛克那些首要原则的这种疑虑,在北美革命和制宪时代的人们当中,也即在那些读过洛克的著作或者在二手或三手的意义上间接地接受了他的观念的有思想的美国人当中,可能已有察觉。值得注意的是,洛克的《国民政府》一书直到1773年才获印发。到了1776年,甚至更晚的1787年,洛克的书已然满是尘埃,难以令美国人满意了。
让我转到我的论点的第二个部分。18世纪最后二十五年里那些思考着的美国人,实际上并不是在哪一个政治哲学家那里找到他们的秩序原则,相反,他们是在自己的宗教信仰中,在《钦译<圣经>》 (King James Bible)、《共同祷告书》(Book of Common Prayer) 以及许多人眼里的《清教徒前辈移民的进步》(The Pilgrim’ s Progress)中,找到他们的秩序原则。对于帕特利克·亨利来说,指引他们的是经验的灯光,也就是说,是英国统治下的殖民地的习惯和先例。如果那个时代受过教育的美国人赞同一位作者,那么这是因为他的书确认了他们的美国经验,并且证明了他们已持有的那些信念的正当性。就洛克服务于他们的需要而言,他们只是利用他,但是,其他一些有思想的人更直接地服务于他们。
在任何时代,包括我们这个时代,成长中的一代人主要受到在他们的成长岁月中出版的书籍的影响。他们在年轻时也即在上大学时阅读这些书籍。当他们这一代人成长起来后,表达在这些书籍中的主张就可能反映在曾研读它们的男女领导者的行动中,那时,他们会像孩子一样地寻求指导。就孟德斯鸠、休谟、布莱克斯通、尤其是柏克的思想而言,情况都是如此。
在制宪会议上,没有人能比孟德斯鸠更经常地被引证了。《论法的精神》的英译本1750年就已经出版,这就是说,参加伟大的制宪会议的代表们当时还是小孩。孟德斯鸠否定霍布斯从恐惧中产生出来的契约;他也否定洛克的社会契约形态,只是不那么明确而已。实际上,孟德斯鸠更经常的是与洛克不一致,而不是一致。这个法国人至少从他个人所熟悉的那些托利党党员那里学到同样多的东西,甚至也可能多得多的东西。制定者们与其说是从洛克那里还不如说是从孟德斯鸠那里获得了制衡以及分权的理论。不过,孟德斯鸠对制定者们的强有力的影响,在今天已被如此普遍地认识,以致我们无须在这一点上再说什么。
因此,让我们把话题转到托利党人休谟吧。休谟至少是一个苏格兰的托利党人,在那些日子里,这是有点不同于作为一个英格兰的托利党人的。大卫·休谟被塞缪尔·约翰逊称为“一个意外的托利党人”,他是制定者们读过其作品的最具有影响的历史学家。休谟对英格兰历史的解释流行于美国,尽管杰斐逊曾努力编辑出版一种休谟著作的删节本,在其中所有托利党的主张都将变成辉格党的主张。杰斐逊没能使此书在美国出版。
休谟是一位和蔼可亲的不可知论者,他的消遣是戳破气球。他曾戳破的最大的一个“气球”就是约翰·洛克;在1748年出版的《人类理智研究》(Inquir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一书中,他透彻地剖析了洛克。
纯粹理性(即带有大写的“R”的Reason一词)作为伦理学和政治学的指导,在18世纪上半期居支配地位,而且虽然其他一些人把这种理性主义体系推向极致,但洛克却是其最大的拥护者。在该世纪中叶,纯粹理性再也没有从休谟机智灵敏的反驳中恢复过来,因此,绝大多数制定者在探究法律问题时都在寻求比抽象的理性更好的指导。美国宪法不会在洛克的契约理论中被制定,当然也不会在卢梭的契约理论中被制定,因为休谟已经摧毁了原始社会契约的概念。
在智识上,休谟以其专著和伦理学著作摧毁了契约理论。他问道,在18世纪的欧洲诸国中,有多少个政府在经历了几个世纪的文明进程后,可以被认为是建立在被统治者同意的基础之上从而根本不需要什么国内驻军呢?休谟的回答是,只有联合王国、荷兰共和国以及瑞士的一些行政区与被统治者的同意有关;它们没有要求在一些主要城镇驻军。因此,休谟认为,被统治者的同意在政治上是一件不平常的事,或者说不是一件普通事。国家通常并非伴随有被统治者的同意而被统治。当然,在今天也是如此:在当今世界的大部分地方,国家都是由政治寡头和专制暴君所统治,通常则是由意识形态的政治寡头所统治。因此,休谟说,为什么要沉迷于洛克田园诗般的幻想之中呢?
在赞赏休谟的美国人中,最为重要的是汉密尔顿和麦迪逊,而且通过麦迪逊,休谟的一些思想直接进入了宪法。如同欧文·布兰特在他的《麦迪逊的一生》这本书中所指出的:“大卫·休谟认为,社会冲突比亚里士多德所想象的要复杂得多:安定可以从平衡阶级之争、利益之争中获得的观念,就是来自休谟。因此,更大的一群民众虽然比一小群民众难以组织,但却应该更为安定。”他把麦迪逊在这一问题上形成的思想归功于休谟的影响。
麦迪逊和其他制定者觉得休谟令人信服的是,他不受神秘事物和狂热信念的困扰,休谟以他注重实际的极高才智,满足于作为“可能性的艺术”的政治学.虽然他是抽象理性的一个极其尖锐辛辣的批判者,但他显然是理性的。他避免了政治狂热者的狭隘性,因而宪法的制定者们也是如此,他们在辩论中引证休谟,而不是引证洛克。
与此类似,布莱克斯通像休谟一样,也是一个托利党人,并且在制定者们的心中也有一席之地。他的《英国法释义》(Commentaries On the Law of England)出版于1765年,也即英国政府在北美殖民地颁行《印花税法》(Stamp Act)的那一年;此书在十三个殖民地销路如此之广,以致它在北美洲的销售总量近乎于它在英国的销量,尽管英国的人口远多于前者。在布莱克斯通对英国法的叙述中,有洛克的东西,也有孟德斯鸠的东西,但主要说来,还是普通法和衡平法的遗产。尤其是在美国,《释义》服务于实用的目的,用布莱克斯通的话说,它使绅士、学者以及律师有可能在积累了七个世纪之久的数量庞大的先例中找出所需的指令。
布莱克斯通爵士与他的《英国法释义》
尽管布莱克斯通在关于自然法的渊源上是混乱的,但他却教导说,良好的秩序产生于先例和惯例,这些也即柏克所谓的“英国人的特许权利”。布莱克斯通确实宣告过三种绝对的权利,即由人身安全权、人身自由权和私有财产权组成的人的自然自由。然而,这些权利并非绝对是在没有任何限制的意义上的。如同布莱克斯通书中所说:“每个人都务必使自己遵守这些由共同体认可适当而确立的法律。”在这句话中可能要比在洛克的用语中更能发现美国政治的一种基本原理。在制宪会议上之所以人们更注意解读他们的布莱克斯通而不是他们的洛克,这既是因为布莱克斯通是他们中一些人的同龄人,也是因为他们中许多人的生计——半数以上的代表是律师和法官——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他们所理解的布莱克斯通。
下面我们要谈的这个人与美国的联系远比休谟和布莱克斯通直接,他就是埃德蒙·柏克。当柏克在英国下院作为乔治三世和诺思勋爵最难以对付的对手的时候,当他曾在若干年里充当纽约殖民地在威斯敏斯特的代理人的时候,所有对政治感兴趣的美国人就格外注意阅读他的著作了。柏克对革命的叙述,发表在革命岁月中出版的《记事年鉴》上(柏克自己编辑的期刊),它在美国成了对革命斗争的公认的叙述,而这在某种程度上是通过约翰·马歇尔和其他早期历史学家的大量抄袭做到的。马歇尔从《记事年鉴》中抄取一长段一长段的文字,并将它们原封不动地移至他撰写的《乔治·华盛顿的一生》中,但是,马歇尔的意图毕竟不在于此,作为一名上校参加了战斗,因此,他阅读柏克的《记事年鉴》是为了获得有关革命所为何来的开阔的见解。
虽然柏克可能求助于一些老辉格党人:但是他并不是洛克的学生。他使自己处于与洛克的社会契约概念(由卢梭所继承)和心理学相对立的立场。虽然柏克对他所处时代的英国宪法和几部法国宪法作出评论,但是他对1787年草拟的美国宪法却从未写过或说过什么。他对美国宪法未置一词,他的名字也将不会在费城制宪会议的活动记载中被发现;在《联邦党人文集》的论文中也投有被提到。1782年和美国独立以后,柏克在他的谈话、书信或出版物中,几乎不提及北美事务。
那么,为什么断言这位从未走访过十三个殖民地的政治家会莫名其妙地与美国宪法这一高度成功的政治设计有关系呢?我有我的理由。首先,因为1787年宪法的总体构架和宗旨符合罗金厄姆辉格党集团的政治原则,而该集团的管理人和精神首脑正是柏克。制定者们深思熟虑并逐字逐句地借用英国宪法。按照亨利·梅因爵士在其《民众政府》(Popular Government) 一书中的说法,美国宪法的制定者们以在1760年和1787年间存在的英国宪法作为他们的样板,而在那些年间,柏克在下院中极其显赫,并大量地论及宪法的理论和实践。
埃德蒙·柏克(Edmund Burke,1729-1797)
这里我并投有这样的意思,即1787年宪法中的一切,柏克都会予以彻底赞同。然而,大体说来,该宪法不仅源出于18世纪的英国宪法,更确切地说,它还模仿英国宪法的观念,而对于这种观念,柏克自己在从1770年出版《关于目前不满情绪的根源的思考》(Thoughts on the Cause of the Present Discontents) 一书到1775年发表名为“论推动与殖民地和解的决议”的讲演这段期间,曾有过清晰透彻的阐述。
本质上,美国宪法是柏克称之为“英国人的特许权利”这种东西的一个修正本。在费城制定美国宪法的绅士们把英国宪法作为他们的一般模式,而柏克又曾是英国宪法的主要阐释者。像这些美国绅士一样,柏克也是一个务实而富有经验的公众服务者,而不是什么闭门造车的哲学家。因此他与制定者们志趣相投——无论他们是否承认他是英国宪法最可靠的解释者。实际上,无论费城制宪会议的代表们是否意识到柏克的影响,在他们那个时代,他们都极其自然地像伟大的柏克那样,对英国宪法有透彻的理解。
制定者们中许多是年轻人,只有八位曾是《独立宣言》的签字者。制定者们成长起来的那十年间,正是柏克和查塔姆的国会演说鼓舞了各殖民地反抗国王和议会的事业的时候,或者说正是柏克把爱尔兰人式的抨击的矛头指向乔治三世的美洲政策,指向他的大臣因而实际上也就是指向国王自身的时候,柏克关于美洲问题的那些著名演说,其内容为对政治感兴趣的成长中的一代的所有人所学习和讨论。此外,柏克通过认真编辑期刊《记事年鉴》的工作,支配了那些在革命和制宪时代居领导地位的美国人的头脑——这种影响比两个世纪后我们时代的最著名的时事评论者所具有的对美国人民的影响更为巨大。伟大的制宪会议的代表们被笼罩在柏克的影响之中,而不论他们愿意与否。简而言之,伯克通过《记事年鉴》的记载,实际上从国外对有关革命进程的认真评述拥有一种垄断,因为这份期刊在那时是仅有的一份广泛散布、严肃认真并且较为持久的历史和政治出版物。
柏克在诸如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古弗纳尔·莫里斯、本杰明·富兰克林(柏克的私人朋友)、乔治·华盛顿和约翰·迪金森这样一些制定者中享有威望。有一些代表,著名的如詹姆斯·威尔逊,后来在理论上不赞同柏克对许多问题的看法。但是,在1787年,托马斯·潘恩仍然认为柏克是革命转变的一个同情者,因而柏克与威尔逊和其他民主党人的那些分歧就不再引人注目了。
那么,为什么柏克的名字在麦迪逊的讨论摘记中见不到呢?为什么《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不引证柏克呢?为什么?因为费城制宪会议的代表们太专注于实际问题的争论了。就他们辩论的报告的情况而言,他们也没有提到18世纪最后几十年中另外两位主要的宪法思想家,即卢梭和边沁。就此而论,他们甚至没有提到布莱克斯通,尽管他们所有人都读过他的著作。制宪会议的参加者和《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们都几次提及孟德斯鸠。他们提到过休谟和其他一两位18世纪的作者,而现今我们几乎已忘了这些人。
但是,麦迪逊、汉密尔顿和杰伊在文学、历史和哲学方面所涉及的东西主要取自古代,这些获益于古典教育的绅士,这些《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自然会求助于人们熟悉的那些古希腊和古罗马的著作者,因为阅读该文集文章的许多人都会承认他们的权威。另一方面,柏克茌1787年是一位热情地致力于英国政治的改革进程的具有党派性的英国政党领袖。作为一个极易激动的爱尔兰人,柏克在1787年下一步会做些什么,谁也无法知道。他对沃伦·黑斯廷斯的指控,费城制宪会议的代表们只有很小的直接兴趣,尽管他在指控和追究黑斯廷斯的过程中对法治所作的讲演与政体关系甚大。柏克的不朽声誉在1787年已然确定。在美国,在新近的著作者中引证休谟,是比较谨慎的。因为休谟1776年去世,他不会顾忌在制宪会议上人们可能说了些什么关于他的话。
为什么在制宪会议上引证柏克就可能引起他的指责呢?这极其清楚,因为柏克没有赞同《独立宣言》。因此,柏克对宪法的认识,在费城的制宪会议上得不到正式承认。尽管如此,柏克的宪政主义在那里很流行,三年以后,当《关于法国革命的随想》(Reflections on the Revolution in France,《法国革命论》) 面世时,柏克的那些观点和格言已在从事政治文章阅读和写作的每个美国人中流传,大多数评论属于赞同,极少数属于反对。在1787年引证柏克是有失谨慎的。不过,1787年制宪会议的代表们所制定的宪法,与柏克关于什么才是一部好的宪法的观念惊人地一致,除去在美国丝毫没有英国的内阁结构这一大差别以外。
如同威廉·霍尔兹沃思爵士在其《英国法的历史》(History of English Law) 中所表述的:“《独立宣言》详尽阐述了人人平等,人人享有不可剥夺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以及人人享有反抗暴政的权利,其政治理论脱离了时代背景,”也即1787年的时代背景。美国宪法的创建者们与柏克一样认识到,这样一些理论不管可能多么适合于革命阶段,但是在重建时期却无所助益,因此,他们放弃了潘恩和卢梭的民主理论,转而吸收他们所熟悉的18世纪的英国宪法。卡尔·贝克尔提示我们,《独立宣言》是以取悦于法国宫廷和法国启蒙思想家的语言撰写的,原因是大陆会议的代表们极其需要法国人的援助。但是,美国宪法则是以英国宪法秩序——孟德斯鸠、休谟、布莱克斯通和柏克——的语言拟就的,因为良好的秩序在1787年是一种必需的东西。
在这两百年里,我想我们在更新自己对柏克——尤其是他——以及《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们的宪法智慧的知识方面,的确做得很好。柏克未完成的关于弑君者的安宁问题的第四封信是他的最后发表的东西,该信以一句话结尾,这句话是这样的:“对于英国宪法来说,根本不存在这样的安乐结局。”这句话就此结束;这些是他曾写下的最后文字:“宪法的安乐结局。”这里柏克涉及的是休谟一篇早期的文章,在这篇文章中:这位思辨的苏格兰人提出:在适当的时候,不断腐朽的英国宪法可能会由于安稳的状况而安乐地死去——“在专制政体父亲般的怀抱中,没有痛苦呻吟地缓缓停止呼吸”。
柏克声称,如果雅各宾派的法国或者英国国内的雅各宾派得势,那么安乐的结局就不会没有痛苦。柏克认为,冷酷无情的狂热分子摧毁英国国内的社会秩序,其结果将会十分可怕。我想,假如我们美国人在与苏联政权这种甚至比雅各宾派政权都更可怕的政权的极其严酷的斗争中输掉了,那么对于美国宪法来说,也同样不会存在什么安乐的结局。我们自己应该基于貌似真实的理由毁坏我们的宪法吗?我们应该推进某种据说是适合于计算机时代的政体构架吗?我想,我们不久以后就会发现,一个国家从一种令人起敬的旧秩序过渡到一种极其耀眼的新秩序,不可能没有痛苦。
柏克在1791年就英国宪法写道:“它决不是一种适合于由浅显的认识加以评估的简单、肤浅的东西。”可是一个无知的人如果还没有愚蠢到胡乱拨弄其钟表运行的程度,就足以自鸣得意地认为,他可以有把握地获取各种部件,并且随心所欲地把那些转轮、发条、摆轮以及阻抗与协作的动力装置合并为一种具有不同外形、重要性和复杂性的道德钟表。人们极少会以为他们鲁莽地干预他们所不理解的东西是多么不道德。
美国自1787年以来在宪法的颁布方面就没有取得什么大的进展。虽然我们勉强而危险地学习了如何移植人的心脏,但是如同国家心脏的宪法,对于突发的外科手术则依然无所反应。柏克、休谟和布莱克斯通知道这一点,并且他们作为政治哲学家所取得的成就,有助于阻止费城制宪会议与人们对这样异想天开的政治幻想进行辩护,而这种幻想就在几年之后曾在巴黎短暂地为人们所接受。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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