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不予提供公开信息的合理性认定
行政机关以信息不存在为由不予提供政府信息,应就具体检索途径、方式、范围等进行举证,若仅以申请人的描述为关键字进行检索,不能认定其已尽到充分、合理、全面的检索义务。
行政机关仅以申请人的描述为关键字进行检索后,答复信息不存在,能否认定其已尽到检索义务?
2019年6月5日,欧某公司向某区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描述为“依法书面公开XX区XX镇XX工业区建设项目的征收决定、征收公告及征收补偿方案。”某区政府于同月21日告知欧某公司,其以“XX工业区建设项目”为关键字查询,无该项目的相关征收信息,建议欧某公司明确相关地块的四至红线范围(标注坐标及坐标系)或批文号、土地证号、地号等信息描述,再另行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7月26日,欧某公司再次向某区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描述为“申请人生产经营地位于XX区XX镇XX工业区,因该区建设项目的进行将申请人厂房纳入征收范围,现依法申请公开该建设项目的征收决定、征收公告及征收补偿方案。”同时附上四张网络地图,地图上已标注目标地块的经度和纬度坐标数据。某区政府于8月5日作出涉案《告知书》,告知:“经核查,你单位提交的自制地图并非由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制作,既不符合证据的表现形式,根据该地图坐标也无法有效开展检索工作;而以‘XX区XX镇XX工业区建设项目’为关键字进行检索,并无该项目的相关征收信息。”某市政府复议予以维持。欧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告知书及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某区政府的涉案《告知书》及某市政府的复议决定,由某区政府重新作出答复。
广东高院二审认为,欧某公司在不知晓征地相关文件具体名称和文号的情况下,已尽其可能对申请信息的特征进行了描述,并附目标地块经度和纬度坐标数据的自制地图。该描述已清晰指向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即涉及XX区XX镇XX工业区地块的相关征收决定、征收公告及征收补偿方案。某区政府作为该区集体土地征收法定组织实施机关,应当掌握其行政辖区内涉及XX工业区地块相关征地信息或用地信息,其本应以该地块为线索进行全面检索,或可通过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核查涉案地块是否存在被征用的信息,现其仅以“XX区XX镇XX工业区建设项目”为关键字进行检索,但未就具体检索途径、方式、范围等进行举证,不能认定其已尽到充分、合理、全面的检索义务。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两项重要制度,一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描述,二是行政机关答复信息不存在的检索义务。本案在处理这两个问题时所采取的审查标准值得借鉴,对促进政府依法公开信息,对于保障公民的政府信息知情权具有积极意义。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否必须提供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在不知晓信息名称、文号时能否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中华人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允许申请人在不知晓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文号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内容、特征描述的方式申请信息公开。即只要申请人提供的特征描述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就应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如何证明已经正确履行合理检索义务?
因行政机关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而引发的诉讼主要集中在房地规划、征收补偿、社会保障、项目审批等领域,大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是社会热点问题。对这类信息,申请人要求获取的愿望比较强烈,行政机关答复信息不存在的,其应从检索范围是否合理、检索方法是否妥当、检索人员的工作流程是否完备、检索内容是否清晰、检索时间是否准确等方面来证明其已尽到“合理检索”义务。行政机关若仅以申请人的描述为关键字进行检索,不能认定其已尽到充分、合理、全面的检索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