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实务】减刑假释“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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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说明书”

文 | 小煜 彭城监狱

【产品简介】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功能定位】

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适用范围】

本说明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服刑人员。

【使用方法】

认罪悔罪  踏实改造

【详细说明】

那么什么情形被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七)项中的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满足了以上的条件,就可以减刑了吗?

还要考虑到

罪犯入监服刑的时长

那入监服刑要满多久才能减刑,或者减过刑的罪犯要多久才能再次减刑?

请看下表:#减刑与间隔期#

当间隔期符合条件时,罪犯的减刑幅度又该如何掌握呢?

这就需要结合我们开头提到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

不同的情形下,罪犯将获得不同幅度的减刑。请看下表:#改造表现与减刑幅度#

在此要额外说明一下关于间隔期和减刑幅度还需要特别注意的细节问题:

#注意点#

(1)有期徒刑罪犯第一次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日”,是指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

(2)有期徒刑罪犯第二次减刑的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减刑间隔时间”,是指前一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起至本次减刑报请之日止的期间。

(3)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4)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次减刑的,一次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相对于上文中提到的

一般情况下的减刑

还有一部分

“特定罪犯”

在减刑中是需要

从!严!掌!握!

【从严掌握减刑的特定罪犯】

(1)职务犯罪罪犯

(2)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

(3)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

(4)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

(5)恐怖活动犯罪罪犯

(6)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

(7)累犯

(8)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9)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

(10)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11)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12)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对于以上从严掌握减刑的罪犯,减刑间隔期和减刑幅度又会有怎样的变化?

请看下表:#从严掌握与减刑#

★特别提醒:

(1)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2)“财产性判项”是指判决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

★减刑幅度缩减

▲如果罪犯存在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之外其他“从严掌握”情形的,每次减刑时,减刑幅度缩减不超过一个月。

▲如果罪犯存在包括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在内的多个“从严掌握”情形的,每次减刑时,减刑幅度缩减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不服从监管、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同时又存在其他两个以上从严情形的,减刑幅度缩减不超过三个月。

【关于假释的说明】

以上内容为罪犯减刑,那么罪犯假释又有哪些规定呢?

办理假释案件,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对一次减去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

关于假释的间隔期问题,可以参照减刑的标准。

此外,还有专属于假释的从严要求。

(1)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2)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参考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讨论纪要》([2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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