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征收新规征求意见,这3大新变化你准备好了吗?
■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12月9日,北京市住建委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就拟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到12月17日。那么,这份被媒体解读为“棚户区改造新规”的通知中究竟包含哪些新变化?又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产生怎样的影响呢?在明律师第一时间帮助大家进行解析。
【新变化一:区政府原则上6个月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通知》第一部分对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流程做了细化梳理,并着重强调了征收补偿决定应当于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
显然,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进一步控制征收补偿程序的总体期限,避免出现“久拖不决”进而损害未签约被征收人、已签约被征收人甚至是项目本身的情况。
棚改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法定程序在这一阶段大致如下:签约期限内未签约→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催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过往的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实践中,因个别、少数被征收人拒签协议而影响项目整体回迁的情形时有发生,原因之一就在于征收方没有及时履行其作出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导致项目“卡壳”、各方利益受损的后果。
事实上,拖延作出补偿决定同样会对所谓“钉子户”的利益产生影响——拖延越久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的价格发生变动的可能性越大,而相隔数年后最终作出的补偿甚至是赔偿决定却未必能将这一阶段的价格变动客观体现出来,吃亏的还是被征收人自己。
鉴于590号令并未对作出补偿决定的期限作出规定,北京市出台新规对此期限予以明确确有其必要性和积极价值,特别是有利于将征收补偿引向法治化、规范化,避免因被征收人不愿签约而衍生出更多的矛盾和问题来。
【新变化二:新增“按确认地址送达”方式】
征收补偿决定、分户评估报告、催告书等征拆文件是否依法送达,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发动救济的权利。《通知》拟在现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几种送达方式的基础上新增一种名为“按确认地址送达”的方式。
《通知》中对此表述如下: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入户调查时也可要求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为补偿决定等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
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区房屋征收部门;未及时告知的,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确认地址送达,视为依法送达。
被征收人在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时要特别注意填写自己常住的地址,确保自己能在第一时间收到征拆文书,避免因未及时查收已被“视为依法送达”的文书而错过了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复核评估的期限。
送达地址确认书能不能不签?这是个问题。不过在明律师要强调两点,一是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征收拆迁工作的实施,处处“设坎儿”并非理智之举;二是即使你不签,也不会妨碍征收方通过直接送达直至公告送达等现有方式进行送达,被征收人仍需密切关注各项文书的送达情况。
另外需要提示大家的是,公告送达的期限是30日而不是60日了,当然它仅对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他所有方式都难以送达的被征收人才能适用。
【新变化三:加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环节的衔接工作】
“你不签,我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是以往在棚改项目中被征收人听得最多的话之一。坦白讲,这属于“话糙理不糙”的范畴,迟迟不申请让其他签约的被征收人等着回迁安置,那才叫征收方不作为呢。
《通知》拟强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阶段区政府与法院的工作衔接,规定经书面催告后仍不配合搬迁的,区政府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原则上在一个月内。而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区政府原则上在6个月内执行完毕。
当然,这种衔接必须确保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的救济权利得以完整实现。不能被征收人一边诉着补偿决定,法院这边就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了,这种司法强拆就可能不合法了,拆错了甚至会涉及司法赔偿。
综上所述,新规的出台将进一步提升征收补偿决定和强制执行两阶段的衔接、推进效率,从而保障棚户区改造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平稳有序落实。而对于对补偿条件不满而不愿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而言,在法定期限内针对补偿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仍然是不变的重要救济手段。
只有提起了相应的程序,司法强拆的步伐才会暂时中止,被征收人也才可能获得在法庭上为自己主张权益的权利,获取多一次调解沟通的机会。
如果大家对《通知》的征求意见稿有不同意见,别忘了通过留言、评论告诉我们,或者直接向北京市住建委指定的电子邮箱zhengshou@zjw.beijing.gov.cn 提出意见和建议。#头条法律金牌普法官第二季#
附:北京市住建委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