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收费大改革!您关心的问题,答案都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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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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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1:
原陕西省物价局、住建厅2004 年制定西安市现行物业服务费标准,16年未作调整;物业费标准过低,在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中排名第14位。
原因2: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标准在全国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7个副省级城市中排名第1位,物业服务收费结构存在不合理。
原因3:
2019年9月1日《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提出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费实行“一费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西省定价目录》等相关法律,西安市积极响应、落实出台《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以下简称《市办法》及收费标准),通过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收费管理政策,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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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怎么制定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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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规定,《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历经前期调研、成本调查、召开座谈会、公开征求意见、完成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审议等多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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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一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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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费制”即改变原住宅小区基础物业费、公摊电费、电梯费分项收取的方式,实行“三费合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摊电费、电梯费计 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再单独另行收取。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区域内照明、景观、消防、安防、 电梯等归属业主共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用水、用电费用以及电梯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得单独收取。” ——《省办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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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所有区域都适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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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办法》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物业收费指导标准适用于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区及高新、经开、曲江、浐灞、国际港务区、航天基地等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住宅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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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是商住综合楼也要按标准调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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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多层、高层)、保障性住房、 房改房、老旧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和机动车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已成立业主大会(业委会)的住宅小区,以及别墅、公寓、商住综合楼中的住宅、非住宅类型等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及其他服务费(特约、增值服务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双方协商,通过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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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办法》有哪些新的亮点?
1.物业服务与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一升一降”
本次物业服务与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做“一升一降”调整。调整后,高层住宅一级上涨10%,多层住宅一级上涨4.9%,机动车停车服务费室内降低46.7%,露天降低25%。
《西安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根据物业服务需求的不同情况,由高到低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服务等级,基本要求为物业企业共同服务标准。
2.电梯费与公摊电费不再另行收取
“一费制”即电梯费与公摊电费包含在物业费中,不再另行收取。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由高到低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等外四个服务等级(物业服务凡达不到三级服务标准的,收费按等外标准收取),按照高层、多层分别制定收费标准。一级服务高层每月每平方米2.2元,二级服务1.9元,三级服务1.6元,等外服务1.4元。
3.停车服务费重新调整
新办法调整了停车收费范围、收费等级、计费单位,简化服务等级,实行单一收费标准。
同时,调整计费单位,以车位为单位进行收费。与西安市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接轨,将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按大、小车型收费改为按车位收费。室内停车位每月每个车位80元,露天60元。
此外,本次价格调整放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机动车及摩托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需要实行收费管理的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通过合同约定。
4.明确了物业服务收费减免优惠政策
《市办法》对临停车辆、空置房、空置车位及子母车位的优惠减免情形作出明确。
1.经业主验收,暂不使用或使用后因自身原因空置1个月以上的房屋、自有或者租赁车位,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的次日起, 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70%交纳;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2.子母车位不得高于1.5个车位的停放服务费标准,具体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本期话题:
新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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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立俐 张洞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