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法院在集体土地征收案件所涉行政赔偿案...
很多法院在集体土地征收案件所涉行政赔偿案件中,对于当事人主张的土地赔偿不予支持,诸如本人先前代理的山东违法占地赔偿案,涉及到土地赔偿,山东高院认为土地款项应当支付给村集体,不应当支付给承包户,本人检索了一下其他法院也有类似的判例。本人认为:
在违法占地或违法征收案件中,法院认为土地赔偿应支付给村集体的观点不能成立,这是典型的按照合法征收的路径来裁判,脱离了违法征收应当承担行政赔偿的客观基础,也无视承包户的承包经营权利益。这无异于向老百姓和行政机关暗示违法征收不需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需要留意的是,用益物权和所有权紧密相连,但也是相互独立的,对用益物权人承包经营权的侵害,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不能因土地所有权归属于村集体而免责,在裁判时可以适当考虑村集体对土地权益的比例,如果省级政府确定了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比例,可以以此为依据进行划分。
而且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基本可以等同于所有权,30年不变,到期承包期延长,基本被立法确定下来,虽然村集体有所有权,但是所有权基本被用益物权所“吸收”,另外从土地补偿款用于村集体分配和发展的角度考虑,实际上村集体只是该部分的利益代表。
因此法院认为在行政机关实施的违法征收和违法占地所涉行政赔偿不予支持,进而认为应支付给村委会,由村委会分配的观点明显脱离了违法征收和占地的背景,应当纠正该裁判思路。#行政赔偿# #土地补偿# #村集体# #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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