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汉律为什么这么复杂?看似不合理其实必然!

【材料】《资治通鉴》汉纪 孝成皇帝 河平元年 前28年
诏曰:“今大辟之刑千有馀条,律令烦多,百有馀万言;奇请,它比,日以益滋。自明习者不知所由,欲以晓喻众庶,不亦难乎!于以罗元元之民,夭绝亡辜,岂不哀哉!其议减死刑及可蠲除约省者,令较然易知,条奏!”
时有司不能广宣上意,徒钩摭微细,毛举数事,以塞诏而已。
【译文】成帝下诏说:“如今,关于死刑的规定有一千多条,律令繁多,有一百万余言;条文之外的另行规定和比附他例判案,日益增多。即使专门研究和熟悉法律的官员,都弄不清头绪,想让天下百姓都知晓,岂不是太难了!用这么繁琐的法律,去对付善良的百姓,斩杀无辜之人,岂不可悲!主管机关应讨论减少死刑,剔除可以取消或省略的法令,使法律条文简单易懂。具体措施开列回奏!”
当时主管官吏不能弘扬皇上的旨意,只是在细微枝节上,举出几件毫毛般的小事,以敷衍诏书而已。
【解析】根据材料中汉成帝的诏书,我们可以发现,汉律非常的复杂,关于死刑的规定就达到一千多种,整本汉律多达一百多万字,而且是文言文,文言文比白话文更浓缩,比如这篇材料,我翻译成白话文,相比文言文,字数就要翻倍。
而且汉律还在不停地打补丁,根据汉律的施行过程,不停地以法律之外的另行规定和类比情况,不停地修补漏洞,以至于整个汉律复杂无比,根本不是普通人可以记住的,老百姓记不住律令,岂不是很容易犯法?
所以汉成帝说:“用这么繁琐的法律,去对付善良的百姓,斩杀无辜之人,岂不可悲!主管机关应讨论减少死刑,剔除可以取消或省略的法令,使法律条文简单易懂。”
其实并非如此,法律是注定繁杂的,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必然越来越复杂
汉高祖入关的时候,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杀人偿命,故意伤害和盗窃要赔偿,约法三章够简单了吧?但这不过是权宜之计,秦法酷虐,因此矫枉必须过正,刘邦因此而推出简单易懂的法律,减轻民众负担,笼络人心。
再者,以当时刘邦的实力,也不足以执行完善的法律,当时天下大乱,民力凋零,没有那么多行政资源倾斜在执法上,法律条令多了,犯法之人必然就多,随之而来的是庞大的执法体系,执法人员是要开工资的,囚犯关在监狱是要吃粮食的,这些都需要消耗大量的钱粮,属于内耗。
而当时的情况是,天下大乱,忙着争霸天下,急着养军队,没有多余的资源搞这些。不往这方面投资源,则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定出来了,也得不到很好的执行,岂不是如同擦屁股纸?法律得不到贯彻,犯法得不到制裁,政府岂不是威信全无?
当时的国情,无法支撑刘邦颁布庞杂完善的法律,所以刘邦与民众约法三章,其实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其实约法三章是有很多漏洞的,比如说遭到强奸,自卫杀死了歹徒,按照约法三章,杀人者死,那此人就要判死刑。
而不管是按照公序良俗,还是按照完善的法律,这属于正当防卫,显然判死刑刑罚太重是不合理的。这就是简单律令造成的漏洞了,随着经济的发展繁荣,政府的财政收入越来越多,能力越来越强,社会活动也越来越多,简单的约法三章已经不足以维持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越是发达,法律将越是纷繁复杂。
二、非难测无以养威
法律虽然复杂,但复杂在总条目太多,非这方面的专业人士无法敏感的感觉到自己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但具体到总条目下的每一条律令,就比较简明易懂了。
法律是社会的底线,是用来制裁意图突破底线的极端分子的,特别是刑法。作为普通人,要遵守的首先不是法律,而是公序良俗,越是完善的法律,越是不容易被遵守公序良俗的普通群众所触犯,就大多数人来说,不懂法律,却依然没有犯法?为什么?
就是因为法律纷繁复杂,导致普通群众不了解,不了解则时时刻刻害怕触犯,时时刻刻害怕触犯,法律的作用首先是震慑,其次才是制裁。战战兢兢,则法律的威严也就出来了,怕犯法,则会时刻以较高的道德水平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准则。
三、有关部门缺乏删繁就简的动力
时有司不能广宣上意,徒钩摭微细,毛举数事,以塞诏而已。
为什么皇帝都下令了,要求精简法律,有关部门却依然我行我素,不为所动,只是修改了几处细枝末节,敷衍了一下而已。
其原因有两个,第一是工程量太大,要修改法律,则必须牵头成立一个专门的工作小组,而不是只是发个诏书,如果要精简法律,这涉及到理论研究,需要一群相关人士日以继夜的研讨,才能敲定内容,普通官吏本身就有政务在身,哪有这个闲情逸致去精简法律。
第二则是利益相关,法律越是复杂,则司法解释越是复杂,司法解释意味着权力,所以法律越是复杂,有关部门的裁量权就越大,权力越大,能量越大,就可以吃完被告吃原告,为自己带来利益。
利益决定行为,屁股决定脑袋,有关部门除非脑袋坏了,才会精简法律,这等于自砸饭碗,自己削弱自己的权力,与自宫无异!

百家争鸣:

这个世界,只有两种人才去真正研究法律,一种是制定法律的人,一种是利用法律的人,两者的动机虽然不同,但关注的焦点却相同,即法律的盲点。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