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法院判决书能不能代替发票使用?

注册会计师,法务会计师,“税务规则思维”创始人,多家企业顾问,长期从事投融资咨询与税务稽查应对;多家财税机构签约讲师,善于从规则与原理角度用实际案例通俗易懂讲解税法;与律师合作长期处理涉税争议案件,被誉为税企争议专家,擅长危机公关,为“理论与实战完美结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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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经济纠纷中,经法院判决某开发商要向监理公司支付附加工作报酬1000万元,同时要向一家相邻公司赔偿围墙损坏损失500万元。两家公司收款后,都没有提供发票,开发商能不能以判决书为依据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判决书能不能代替发票?实事上是问这个收款行为两家公司需不需要开发票?
第一、监理公司的附加工作报酬,就是监理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收取附加工作报酬,就应该开发票。监理公司应该开发票,开发商就应该取得发票。那么,以法院判决书入账,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4条第(五)项罗列的违法行为: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其后果是面临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更为严重的是,存在这样一种极端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41条规定: 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开发商没有取得发票的这种违法行为,如果导致了监理公司没有足额交纳相关的税金,则可能被税务机关处以1倍以下的罚款。监理公司是否少缴税需要税务稽查后才知道。
第二、相邻公司围墙被损坏的赔偿,对于该公司来说,是接受赔偿行为,相邻公司没有出售商品也没有提供劳务和服务,围墙在施工过程中灭失了,所有权并没有转移,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开发票,入账是合法的。如果开了发票,反而构成虚开发票罪,双方都面临风险。
虚开普通发票,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普通发票用于企业虚列成本,造成利润减少,少缴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能不能扣除呢?
这是另一个问题,即:没有取得合法有效证据,企业所得税能否扣除
1、相邻公司,赔偿收入本来就不应该取得发票,所得税税前扣除没有问题。
2、监理公司,对监理附加工作报酬而应当取得发票,但是没有能不能扣除呢?
先从法律角度看: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实务中角度看: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这个规定告诉我们发票最迟在税务稽查时再给60天时间,如果无法取回就需要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去准备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我不仅要问,税务什么时间来检查?答案是:不知道。来检查的概率是多大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3号

第二十一条  市以上税务局稽查局对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的随机抽查对象,应当合理适度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省、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本级稽查工作任务和计划,有序选取重点稽查对象开展检查,原则上每五年检查一轮。 
 (三)对非重点稽查对象中的企业纳税人,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对非重点稽查对象中的非企业纳税人,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  
(四)三年内已被抽查的随机抽查对象,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也就是说:对非重点稽查对象中的企业纳税人平均33.3年被抽查一次。

从税法角度看,目前的政策只有一种情况“房地产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必须得有发票,否则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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