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证据链条构建与证据清单、指引提示
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的侦查机关,刑事诉讼已经由原来的以“侦查为中心”转向“以审判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就是以庭审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就是以证据为中心。整个刑事案件的侦查其实就是围绕着犯罪事实收集和固定证据。我们所收集和固定的证据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移送给检察机关之后用于指控犯罪事实。
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整理出一些常办案件的证据清单供我们办案的兄弟们参考。
故意伤害罪的证据链条可分为六环:(1)案件线索来源;(2)确认被害人的伤残情况;(3)锁定被调查人及到案经过;(4)查证犯罪事实;(5)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6)涉嫌罪名。具体的取证清单整理如下:
(1)案件线索来源
受案登记表;
110接警登记表;
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
被害人的户籍资料、身份证等。
(2)确认被害人的伤残情况
确认被害人的伤残情况;
法医学伤势鉴定意见,或者医学检查、诊断、治疗记录等书证;
【指引提示】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的伤害程度经鉴定达到轻伤以上程度的,侦查机关出具《立案决定书》,未达到轻伤程度的,不构成刑事犯罪。
立案决定书。
(3)锁定犯罪嫌疑人及到案经过
抓获经过;
工作情况说明。
(4)查证犯罪事实
1、作案时间;
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被害人陈述;
现场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2、作案地点
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被害人陈述;
现场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3、作案人员
犯罪嫌疑人户籍资料、身份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联系地址、电话;
【指引提示】
1.如果作案人员为外国人(多国籍、无国籍)的,应收集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如果作案人员系盲人、又聋又哑的人,应收集《残疾人证》等证明。如果作案人员行为异常或提供精神病史线索的,需对作案人员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2.户籍资料或其他证据材料无法取得的,侦查人员应当制作《工作情况》说明
3.有同案犯的,应分清主次,区分责任,口供相互印证。比如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犯罪嫌疑人就作案人员作用地位、职责分工的供述;
同案犯就作案人员作用地位、职责分工的供述。
4、作案手段及经过
现场监控录像;
【指引提示】扣押的作案工具等物证对犯罪事实有较强证明力,侦查人员应当及时、完整、合法地提取与固定此类客观性证据。客观性证据经提取、固定后,应当及时送检。
被害人陈述;
现场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搜查、扣押笔录、清单及相关辨认笔录;
物证检验报告;
5、作案起因、动机及预谋情况
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
【指引提示】
1.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对发生伤残的结果是否“明知”并且“希望或放任”此结果的发生。
2.被害人对案发起因的陈述,侦查机关重点关注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发生冲突的地点、此前是否存有积怨、被害人是否存在相应过错等情形。
被害人陈述;
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
与案发有关的手机聊天、通话记录等书证、视听资料。
(5)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证明累犯等情节的判决书、释放证明等法律文书;
【指引提示】“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应当查证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迹、累犯、自首、坦白、立功、退赃等情况。
证明立功、自首、坦白等情节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
证明具有严重情节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物证、伤残证明、医学诊断等;
证明赔偿、和解等情节的赔偿证明、和解协议书等。
(6)所涉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