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 有过非法滞留也能满足10年合法居留, 上诉法院最新确认
提到10年合法永居,许多人最直接的想法应该是,其基本要求是当事人必须合法居留英国长达连续10年的时间,才能够符合申请。针对这方面的要求,实际我们可以看到移民法第276B的相应条款:
-(i) (a) 申请人必须已经在英国连续合法居住至少10年;-(v) 申请人在英国的(这10年)居留期间不得违反移民法,除非是适用移民法第39E的情况,逾期居留的时间段才会不被纳入。满足下列情况,过去曾经出现在签证和签证之间的逾期居留,也将被忽略:-(a) 之前的/前一个申请是在2016年11月24日前递交,并且该申请是在原来签证过期后的28天内递交的;或-(b) 之后/后一个申请是在2016年11月24日当天或之后提交的,并且适用移民法第39E。说白话,也就是如果当事人在该10年期间,曾经在申请(后来的)签证之前,有过一小小段时间的逾期居留,并且该签证申请后来也成功(也就是当事人有获签)的话,那么该段“逾期居留”是可以被忽略不计的。那么上述“一小小段时间”怎么看,我们还需要搭配移民法第39E的内容:
然而,在2019年一则英国上诉法院的判决中(该判决案例名为:R (Masum Ahmed) v SSHD [2019] EWCA Civ 1070),当时上诉法院的法官却判决指出:在“10年期间”如果当事人在任何签证之间,出现了“逾期居留”(Overstay)的情况,即便只有一天,也会导致无法满足“10年合法居留”的要求;在这里,该判决认为移民法第276B的每项要求必须独立来看-换句话说就是申请人必须满足每一项“独立”的要求,即便是第276B(v)也不足以弥补第276B(i)(a)的要求。想当然,当时这个判决一出,引起一片哗然......批评声浪认为,该判决直接和移民法规以及移民局(原来)在决定这些签证申请时所采取的立场,根本就是前后矛盾-因为当初移民局若是准许了该签证申请,为何后来在10年合法永居的申请中,反而又不承认原来的“合法居留”了呢?
这样的“矛盾”终于在最近新出炉的(同样来自上诉法院的)判决中,得到了更明确的解释:在这当中,其中有3位申请人当初都是申请了“10年合法永居”,并且遭到了移民局的拒绝。这些申请人的另外一个共通点是,在他们合法居留英国了8-9年后,想要继续申请签证留在英国(在原来的签证到期前),但是该申请不幸被拒了,申请人根据该拒绝进行上诉,可是上诉也被拒了......之后,他们以上面提过的移民法第39E,在该上诉被拒绝的14天内,又提出了新的签证申请......不过,该申请一直没有出结果,然后时间就这样流逝,直到满足了“10年居留”的长度,当事人于是直接提出“10年合法永居”来取代原来(一直没有出结果的)申请......他们的“10年合法永居”申请遭到了移民局的拒绝,因为移民局认为,当初他们在上诉被拒后,直到递交新申请的那14天内(甚至说直到现在),都是没有持有合法身份的;换句话说,移民局认为他们自然没有满足“10年合法居留”的要求。这些当事人于是提出上诉,原因是他们认为,根据移民法第39E,他们当初确实有按照条款的要求,在上诉结果出炉的14天内,及时提出新的申请;因此他们应该要满足移民法第39E,对原来的“逾期居留”或“非法滞留”忽略不计的。
在这个最新出炉的判决中(判决名为:Hoque & Ors v SSHD [2020] EWCA Civ 1357),上诉法院的法官承认了移民法中令人感到混肴的失误,并认为文章前面提到过的那则判决(R (Masum Ahmed) v SSHD [2019] EWCA Civ 1070)是不正确的。法官最后给出的解读,我们可以通过以下的例子来做解释:1. 一位留学生以学生身份合法待在英国已经9年时间。之后,在他或她的学生签证即将到期前,当事人又申请了续签。该续签遭到了移民局的拒绝,于是当事人以人权理由提出上诉,该上诉又遭到了拒绝。在上诉被拒结果出炉的14天内,当事人再次递交了一个新的人权申请(我们假设申请的这天是2020年8月29日)。该申请一直没有出结果,就这样等到了当事人在英国已经待满10年了,于是当事人提出10年合法永居申请,取代原来的人权申请。在这个例子的情况下,法官认为:这位留学生是不满足“10年合法居留”的;原因是,自2020年8月29日直到现在,当事人就没有持有任何合法身份而居留在英国,因此并不满足所谓移民法第39E的豁免情况,无法依赖移民法第39E来忽略过去(一小小段时间)的逾期滞留。2. 再举一个例子,假设同样是一位留学生,他或她同样已经在英国待了9年时间,之后的续签申请同样被拒了。不过,这位留学生在该续签被拒的14天内,赶紧再递交了其他签证申请,并且这个新的签证申请被获准了,当事人成功拿到了签证。不久后,当事人在英国(总共)待满了10年,于是提出10年合法永居申请。那么这个时候,上诉法院的法官认为,这种情况就满足适用移民法第39E,对于过去签证和签证之间,曾经存在的未持有合法签证而滞留英国的时间段,给予“忽略不计”。换句话说,在第2个例子中,当事人是可以满足“10年合法居留”要求的。
具有十数年移民申请和诉讼经验的丽莎律师行丁律师表示:这样的判决一定程度上传达了想要杜绝“刻意拖延时间”的情况。比如说,当事人明确知道提出的移民申请是没有或只有很小的成功希望的,但仍然想要通过提出申请,把居留英国的时间延长,然后等到满足10年时间,就立刻提出10年合法永居申请。然而从最新判决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没有成功,那么之后是无法依赖移民法第39E来进一步满足“10年合法居留”要求的。这个时候,申请人(当初)是否提出“有希望”的申请,就显得更加重要。另一方面,这样的判决也再次提醒所有申请人,需要注意自己过去10年间,是否有存在过逾期滞留的问题。如果莎粉们实在不了解自己的情况,希望更好地“避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建议。不论您有任何有关英国移民的问题,或者还有其他英国法律方面的疑问,都欢迎联系咨询丽莎律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