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敏:建筑业异地预缴的个税如何列支?

蓝敏:建筑业异地预缴的个税如何列支?

一位河南建筑公司财务负责人谈到他的闹心事:公司做工程时,被地税按工程造价0.5%预征了个人所得税。公司一直以来都将这笔税金计入“税金及附加”,入了成本,现在被税务查到,说是不能列支,要补企业所得税,还有滞纳金和罚款呢。

税务人员告诉他,这是个人所得税,是个人的纳税义务,不是公司的纳税义务,不能入公司的成本。他也认同的确不能列支,应该补企业所得税。但这个预征的个税该如何处理呢?

实际上,这个企业所得税还真不应该补

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预征个人所得税,以前代开营业税建安发票时一并被征,现在要求自行扣缴申报。这笔税金的确是个人的纳税义务,不是公司的纳税义务。

但是,个人所得税是从工资中分离扣缴出来的,所以,税金本质依然是工资的一部分。而工资是可以扣除的。所以只能这样表述:作为税金不能扣除,但作为工资可以扣除

所以,这是公司会计处理错误。这个税金不能计入“税金及附加”,而应直接计入工资、劳务费、福利费等个税的税基之中,然后再行扣除。

那么,既然企业自己把账做错了,税务要求补税就是对的吗?

不论是《征管法》还是《企业所得税法》都规定,如果会计处理与税务规定不一致,按税务规定纳税。所以,如果企业会计处理有误,税务人员当然可以要求其改正,但征税还是要按税法规定来征。

如果这个税金的确是工资的一部分,就应该扣除;如果这个税金是额外向员工扣回(这种情况实务中不可能),就不能扣除。

企业所持的申辩理由是:这笔税金的确是应该列支于损益的支出,只是应该列支于工资、福利费支出。并对账务进行更正,补充相关资料证据,比如工资制度、税金分配表等。正确应对的话,不应该形成补税,并导致滞纳金和罚款。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