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敏:营改增后,预售房的会计处理
营改增后,预售房的会计处理
房地产企业预售房时,要按预收款预缴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同时,按预计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昨晚我写了《预售房款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分析了各税种的计税基础。
文章中的会计分录从分析所得税来写,想通过增值税直接冲减预收款,来理解所得税预缴收入的基数,实际上的会计分录不应冲减预收款,这里作一个更正,并对会计处理进行一个j归纳:
以取得1,000万元预收款为例:
增值税预缴金额 | 000÷(1+11%)×3%=27万 |
土地增值税收入 | 1000-27=973万 |
企业所得税收入 | 1000-27=973万 |
收款时:
借 银行存款 1000万
贷 预收账款 1000万
预缴增值税,预缴后,一直挂在“预缴增值税”之上,待确认增值税收入后再结转。
借 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27万
贷 银行存款27万
同时缴纳附加税
借 税金及附加-城建/教附等
贷 银行存款
预缴土地增值税 ,预缴的收入=1000万-27万=973万,计算及缴纳与营改增前一致,直接计入“税金及附加”。
借 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贷 银行存款
企业所得税上,按973万作为计算预计利润的基础。直接通过预缴、汇算申报表计算其对应的企业所得税。
除此按预计利润的计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外,税会没有其它差异。
商品房完工,确认收入后,预收款转收入:
借 预收账款 1000万
贷 主营业务收入 901万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99万
并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开发产品
此时,冲回预缴增值税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7万
贷 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27万
如果有土地价款可以抵减销项,则按其可抵减销项的金额抵减,会计处理为: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贷 主营业务成本
月末,如果“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有贷方余额,则将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结平该科目。如果代方余额,则不处理。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
贷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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