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个税手续费交不交所得税?

2016年已经渐入尾声,汇算的任务也渐渐摆在了前面,趁着没有关账,应该提前对所得税汇算工作进行检视和规划。

所得税收入的规则系列1

扣缴个税手续费,交不交所得税?

公司扣缴了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是有2%手续费可挣的,收到税务局给的这个手续费,该不该再交企业所得税呢?

这个问题所涉及的金额虽小,却充分代表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基本规则。

对于这个问题,有一种回答是:不交税,因为反正都是税务局给的,再征税多事、没有必要

这个回答显然是没有说服力的,我们做的事中,没有必要的事非常多。纳税是看税法如何规定的,不是看有没有必要。

令人有点吃惊的是,有不少会计人员对此是这样回答的:“不交税,因为这是给会计的”。

这个手续费到底是给谁的呢?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对此手续的规定是:“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看见了吧,不是我不替会计说话,而是法律明确规定,这个钱是给“扣缴义务人”的。个税的扣缴义务人是公司还是会计?想想看,如果应扣未扣的话,是罚公司还是罚会计?法律规定的扣缴义务人是“支付方”,所以,公司是扣缴义务人,这个手续费是支付给公司的。

当我们明白钱是谁的以后,结论就出来了——这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公司扣员工个税,大小也可以算作一项劳务,所以可以列支于其它业务收入,还能计算0.5%的业务招待费呢。

为什么许多会计认为是给自己的呢?

可能是把个税的规定给搞混了。结合税务总局几个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文件,我们可以大体上得出一个结论(有点打擦边球):如果公司把这些手续费用于奖励扣缴个税的人员——注意既不是奖励会计,也不是奖励财务部,而扣缴岗位的人员,对其取得的这个奖励收入免征个税。

可能是因为这个政策,让人以为这是奖励给员工的钱。实际上是奖励给公司的钱。如果公司全额用于奖励扣缴岗位,可以全额扣除掉。

所以,分析一笔收入是不是企业所得税收入,第一个问题就是:这是谁的钱。

再举个例子:收到上级工会返还的工会经费,是不是企业所得税收入?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还是要问:“这是谁的钱?”

看看工会法以及相关的文件,可以知道,这笔钱实际上是返给工会的,而不是返给公司的。只不过因为工会没有账户、或者工作人员简单化操作,直接返到了公司账上而已。

工会与公司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主体,所以这笔钱不是公司的钱,不是公司钱,就不是企业所得税收入。

实际上,收到的工会经费返还,应该挂在“其它应付款”上。由于是工会的开支,所以工会说了算,公司会计不过是“代为核算”,其支出不需要列入公司账上,直接冲其它应付款就行了,甚至连发票都可以不管。

企业所得税收入,是指企业从外部取得的全部经济利益,但不包含负债和投资。它不考虑获得收入的手段,这一点与增值税完全不同,增值税必须要考虑取得收入的手段,但企业所得税没有这样的限制,所以,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口径,总体上要大于增值税的口径。

判定企业所得税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看有没有经济利益从外部流入公司。

以增值税退税为例,公司从税务机关获得退税,这白白就是一项收入,获得了经济利益流入,所以退税收入要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

那么增值税出口退税呢?

出口退税并不是税务机关白退一笔钱,而是与企业的进项税金对冲,进项税金代表着“应交税费”这一负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所以它具有资产性质。出口退税是一种交换,用进项换现金,实质上是一个进项税金的变现行为。所以,出口退税不是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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