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小股掌大权”?需要进行股权的顶层设计!
创始人想要在不控股的情况下实现对企业的控制,驾驭资本而非被资本驾驭,首先在引入资本或股权激励之前,需要未雨绸缪,早作准备,做好企业股权的顶层设计(控制权设计)。
通常而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小股掌大权”: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约定“同股不同权”,创始人可以要求投资者或者股权激励对象让渡其所持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表决权,实现表决权和分红权分离,从而既满足资本逐利本性,又能够继续实现创始人对企业的控制,从而通过较少的股份争取获得更大的投票权。
“一致行动人”即通过协议约定,某些股东就特定事项投票表决采取一致行动。意见不一致时,某些股东跟随一致行动人投票。比如,创始股东之间、创始股东和投资人可以通过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加大创始股东的投票权权重。
有限合伙通过让核心创始人担任普通合伙人,从而控制整个有限合伙公司,然后通过有限合伙公司控制公司股权。其他股东只能是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有限合伙管理,也就不能通过有限合伙控制公司。杠杆持股,以小搏大.
所谓AB股,即将企业股票分为两种不同类型,创始股东与投资人持有不同类型的股票。比如,我们将创始股东持有的股票称为“B类股票”,投资人持有的为“A类股票”。
A类股票与B类股票的基本权利一致,但在以下三方面有区别:
(1)持有主体:A类股票主要由投资人与公众股东持有,B类股票主要由创业团队持有。
(2)投票权:设定不同的投票权。比如,每股A类股票可以设定为1个投票权,每股B类股票设定为10个投票权(1:10的投票权比例是美股比较常见的)
(3)转换权:A类股票无法转换为B类股票。B类股票一经转让即自动转换成A类股票。
通过上述制度安排,企业一方面可以通过出让股权对接利用外部资源,另一方面通过两级分化的投票权设计,实现创业者对公司实行有效控制,亦可以防止恶意收购。
以阿里巴巴为代表,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规定合伙人团队有权提名多少个董事,而且往往超过董事会的半数,使合伙人团队实际上凌驾于股东大会之上。在阿里巴巴跑马圈地打造电商平台、互联网金融与大数据等生态平台的过程中,在淘宝网与EBay的惨烈对决中,在创始团队向雅虎的赎身过程中……阿里巴巴都没离开过巨量资本的支持。与此对应的结果是,截至上市完成时,软银持有阿里32.4%的股权,雅虎持有16.3%股权,以马云为首的合伙人团队凑一块只持有约13%股权。合伙人团队是货真价实的小股东。
根据阿里巴巴上市招股书,(1)通过合伙人制度,合伙人团队可以提名阿里巴巴半数以上董事会成员。在股权分散、董事会主导的上市公司,控制了董事会,控制公司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
(2)软银把不低于阿里巴巴30%普通股的投票权委托给了马云与蔡崇信行使。通过董事会控制与股东会控制双保险,合伙人团队加强了对阿里巴巴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