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人“薯饼”涉及种族歧视? 纽卡斯尔大学员工打错字被革职!
英国有一名男子在他的工作电邮中打错字,不小心把收件人称做“Hash Brown”(薯饼),结果被说涉及歧视,最后竟然使他遭到革职了……
根据《每日邮报》的报道,英国一名叫做维尔登伯格(Ollie de Planta Wildenberg)的28岁男子,原本是在纽卡斯尔大学(Newcastle University)上班的。
维尔登伯格在大学里负责文书的工作,今年4月开始以临时工的身份做了5个月,之后在9月就正式成为全职员工了。
不过转为正职的他,才以正式员工的身份上班4天,竟然就遭到解雇,原因就是该错误称呼“薯饼”……
当时他以公司员工的身份在回复一封电邮时,不小心打错字,把收件人的名字写成“Hash Brown”(薯饼)。
维尔登伯格说,那是因为电脑的自动校正功能(Auto-correct),才会变成“Hash Brown”;输入成“Hash Brown”并不是他的原意。
当时被错误称为“Hash Brown”的收件人是一名校外的女性,维尔登伯格并没有见过甚至和她讲过电话,他们一直只是在电邮上沟通。
该女性打开电邮,见到自己的名字居然被写成了“薯饼”,就觉得自己受到侮辱,觉得那是一个种族歧视的字眼,让她感到很不舒服。
所以她和维尔登伯格的上级投诉,指控维尔登伯格种族歧视她。
维尔登伯格的经理收到投诉后,当然就叫了他去小房间“聊聊天”,了解一下。
维尔登伯格回想起那天的对话,这样和《每日邮报》说:“那其实是一个非正式的会议,经理当时还有说有笑的。我以为这样事情就过去,就结束了。但谁知道会变成这种结局……”
在会议结束后没几天,该经理就表示,他自己试过了各种方法,电脑也没有把该女性的名字自动校正为“Hash Brown”。
于是,维尔登伯格就这样被解雇了。
“Hash Brown根本就不是种族主义的术语。
Hash Brown(薯饼)是早餐。故意把别人称呼为Hash Brown(薯饼)不是很奇怪吗?我为什么要这么做?
要把这个错误归为严重的不当行为(Misconduct)简直是难以置信。这只是一个小小的打字错误,完全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这是种族歧视吧……” 维尔登伯格说。
维尔登伯格认为雇主对他的处置是一种不公平解雇,所以就把纽卡斯尔大学告到就业法庭ama(Employment Tribunal)上。
对于这个指控,大学方面就这样回应:“维尔登伯格确实输入了有问题的单词,而这个单词是有可能被认为有冒犯性,涉及种族的。”
那么维尔登伯格目前在做什么呢?
他没了大学的工作,为了生活现在只好四处打零工。
厨房搬运,餐厅服务员和酒保等工作他都有在做。
“我连想都不敢想,这太奇怪了。我居然在这里剥土豆,而不是在为我的事业奋斗。
当然没有人会想在工作场所里遇到种族歧视或任何偏见。但是不小心把人叫做“薯饼”并不是种族歧视吧……” 维尔登伯格说。
→ 维尔登伯格这样是被不公平解雇吗?
报道中并没有详细地说当初电邮的收件人是谁,我们也无从得知为什么“薯饼”在她和纽卡斯尔大学的眼中,会被理解为一个种族歧视的用词。
但是根据英国法律,公司/雇主是绝对不能容许任何种族歧视或欺凌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只是不合法,更是能够构成犯罪的。
所以如果公司和当事人有理由相信维尔登伯格的用字是带有种族歧视之意,维尔登伯格基本就是严重违背雇员守则(Code of Conduct),公司就可以以“严重违反纪律”(Gross Misconduct)把他解雇掉。
不过,虽然维尔登伯格的雇主和那位当事人都认为维尔登伯格当初带有种族歧视之意;但维尔登伯格在报道中也坚称那只是一个“打错字”的错误。
所以他把问题带到就业法庭其实是一个正确的决定,让权威人士做个裁决。
→ “即时解雇”合法吗?
报道中提到维尔登伯格在变成正式全职员工后的4天,就被马上解雇了。
相信有些莎粉可能记得丽莎曾经写过几篇和不公平解雇有关的文章,里面都指出:
在雇主和雇员双方最一开始签定的劳动合同里,一般是包含终止条款的。
根据《1996年就业权利法》(Employment Right Act 1996),如果当事人已经在该公司工作超过1个月,但少于2年的,该公司就必须要给当事人至少1周的通知期,提前通知当事人要终止雇用,也就是解雇。
而如果当事人已经在该公司工作了2年或以上的话,每增加一年则必须相应地增加一周的通知期(也就是解雇前的提前通知),最多不超过12周。
那为什么维尔登伯格的雇主可以马上解雇他呢?
这就牵涉到另一种类型的解雇,叫做即时解雇(Summary Dismissal)。
即时解雇是指公司“立即”解雇当事人,这是没有任何通知,也没有工资补偿的(Pay in lieu of notice,简称PILON)。
不过一般来说,如果在雇佣合同中没有提过公司/雇主有权在特定情况下(例如是犯下了严重的不当行为)对员工进行即时解雇的话,到了就业法庭上,法官通常都会判为“不公平解雇”的。
也就是说,公司必定要先在雇佣合同中明确写出,在什么情况下会即时把员工解雇,才能在毫无通知和赔偿的前提下“炒员工鱿鱼”。
立即解雇员工的原因通常是因为该员工犯下了严重的不当行为(Gross Misconduct)。
当员工做出这种行为时,会破坏员工和雇主之间的信任,例如:
-偷窃或欺诈
-对公司财产做出损害
-另起炉灶,创建一个(和公司)互相竞争的企业
-严重违反健康和安全规定
-歧视其他员工
-骚扰其他员工
不过,虽然说即时解雇不用通知也不用补发工资,但雇主仍然是必须通过公正合法的程序处理的。
基本程序是这样的:
-明确表示是否会把员工停职
-就事情展开调查并找出证据去支持该行为
-对目击者进行访问
-邀请员工参加纪律听证会(就是针对该员工的不当行为所进行讨论的会议)
-举行听证会
-决定结果
另外,雇主也必须要让员工知道他们是有权对即时解雇这个决定,提出上诉的。
→ 企业想裁员,法律又有什么规定?
裁员是指公司决定要解雇员工,因为不再需要有人来做这些工作。
这可能是因为公司:
-改变了它的范畴
-要以不同的方式做生意,例如使用新机器、关闭或开启新部门(取代某旧有部门)
-更改地址或要关闭
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决定要进行裁员,就一定要证明这个裁员是真实的,以及该(被裁员)员工的工作将不会再存在。
当公司决定要裁员的时候,根据英国法律,是必须要提前通知的。
根据员工的工作时间长短,“通知期”也有所不同:
-工作了1个月到2年:最少提前一周通知
-工作了2年到12年:依据年数做出相应的周数通知(例如工作了3年就要给出提前3周通知,6年要给6周通知,依此类推)
-12年或以上:12周通知
→ 被裁员的员工有什么权利?
如果被裁掉的话,当事员工一般是有权获得解雇费的。
另外在进行裁员时,雇主也应该要遵守以下的守则:
-给予合理的时间让当事员工去找新工作或安排该员工去培训
-公平地,非选择性地裁员
-在解雇员工之前,雇主要尽量采取措施避免裁员
-雇主必须设法先在公司内为被裁的雇员找到合适的替代工作,员工可以尝试在一个替代职位工作4周(或更多,如果书面同意)
以上丽莎大致梳理了一些关于解雇和裁员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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